新民快评|个性化广告不得自行恢复,早该如此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法学院大学生状告某知名社交平台,诉请其排除在关闭期后对原告自动恢复个性化广告推荐,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活动中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必须得到用户明示同意,不得以默示同意替代明示同意,不得在用户拒绝后设置期限自行恢复。

新民快评 个性化广告不得自行恢复,早该如此

图源:东方IC

用户拒绝个性化广告推荐的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保护。去年11月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明确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今年3月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也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随着人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相关法规体系渐趋完善,网络平台在个性化广告推荐方面给用户提供了更多选择。多款常用App已上线算法关闭键,用户可以在后台一键关闭“个性化广告”“个性化推荐”。不过,这个关闭键往往并非一目了然,而是需要用户到隐私、广告等设置选项中寻找。

有的平台虽然提供了关闭选项,用户却不能“一劳永逸”。在文章开头的案件中,原告发现只能选择为期六个月的关闭时间,期满后平台将自动强制性恢复个性化广告推荐,为此诉至法院。这种“期满后自行恢复”的做法,恐怕并非个别。或许平台认为相关法律与规定未作明确禁止,就可以打这个“擦边球”。但究其实质,仍然是在未取得用户同意情况下擅自处理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法院调解下,相关平台取消了个性化广告推荐的自动恢复,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个性化广告推荐不得自行恢复,早该如此。其他平台若有类似做法,同样应该主动清理、自觉取消。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固然需要“较真者”积极维权、监管部门和消保委等机构及时介入,更需要平台、企业等时刻以合法合规为底线,不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乱伸手”。

纪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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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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