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药丸暗藏垄断风险:海南某企业垄断控制药价被罚20万

临床常用于清热解毒的莲芝消炎滴丸,牵出一桩垄断案件。

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一起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经查,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针对莲芝消炎滴丸达成了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涉案垄断协议并未真正实施,且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开出二十万元罚单。

小小药丸暗藏垄断风险:海南某企业垄断控制药价被罚20万

值得注意的是,新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新法规定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垄断协议限制独家药品价格,还计划派人监督控价

据悉,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主营产品有莲芝消炎滴丸、板蓝根滴丸、注射用维生素C等。

其中,莲芝消炎滴丸系本案中涉及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产品,也是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的独家产品。由于“莲芝消炎滴丸”属于清热解毒类药品,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对清热解毒类药品明文规定,价格不能超过30%加价销售。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2020年8月起依法对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2020年12月正式立案。

经查,2019年至2020年期间,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与部分经销商签订《莲芝消炎滴丸销售合作协议》《价格管控协议书》或《莲芝消炎滴丸连锁药店渠道代理合作协议书》等等,进行价格管控。

具体而言,协议约定了不同规格莲芝消炎滴丸的市场商业出货价和终端价。同时,协议还要求经销商不得窜货至其他区域,不得挂网销售,也不得低于规定零售价销售。

不仅如此,为了监督经销商行为,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还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线上线下检查。如果发现或接到举报,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将对经销商采取停止发货、取消代理权、支付违约金等惩罚措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莲芝消炎滴丸”药品的生产商,与各经销商之间处于同一产业的纵向层次关系,均是独立的经营主体。

涉及全国市场,海南请求其他26省市协助调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全国性市场,牵扯其中药品经销商共有40家,海南1家、其他省份39家。

因此调查期间,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向省外经销商所在地的26个省市级市监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委托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调查情况来看,只有7家经销商确定签订协议,但均未执行协议规定价格。

因此,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上述做法属于达成并尚未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看来,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不但控制、剥夺、干预下游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排除、限制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也削弱了品牌内的竞争。此外,此举还排除消费者以低于限定价格购药的机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垄断协议未被实施,本案开出20万罚单

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经营者违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有关证据,积极整改和消除影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修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对于垄断协议的违法责任,新法作出重要调整。

根据新法,经营者违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如此,对于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情形,新法规定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新法还实施垄断协议“双罚制”,不仅追究企业违法责任,还追究到个人头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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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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