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张的海上区域与海上边界


国际法公认的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区域”。除公海和“区域”外,其余每个海域都由基线测定,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中根据国际习惯法确立了基线的划定规则。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海图正式描绘了这些海域的界限。这些界限以最新版本所绘为准。有关美国各海域以及“三海里线”和“自然资源边界”,参阅NOAA海岸指南(每卷的第一章)或者查看NOAA提供的链接下载美国电子海域/边界(NOAA海图的来源信息)。

沿海国之间的海域边界是由相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确立的。关于美国与其他国家的海上边界的官方表述联系美国国务院。

一、基线

一般来说,正常的基线是沿海岸的低水位线,这是沿海国家正式承认的大型海图上的标志。确定基线的特殊规则则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如海湾、港口、河口、交错的锯齿状海岸线、岸礁和锚泊地。与这些规则相一致,美国的基线就是NOAA最大海图上描绘的较低低潮的平均值。美国正常的基线是动态的且易受到海岸线的扩大缩减而变化。

美国主张的海上区域与海上边界

二、内水

内水是基线靠近陆地一侧的水域,基线的另一侧划定领海宽度。每个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完全的主权,就像是陆地领土的一部分。无害通过权不适用内水。内水的例子包括海湾、河流、甚至是与海洋相连的湖泊,比如五大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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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

每个沿海国都可以宣称/主张从其基线向海延伸12海里的领海。沿海国对其领海,领海上方的空域和下方的海床、底土行使主权。外籍船舶享有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通过时必须服从沿海国制定的符合《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的法律规定。美国于1988年宣布12海里领海(1988年12月27日第5928号总统令)。

四、毗连区

每个沿海国都可以主张与领海相连并且超出领海延伸到从基线算起24海里的一个毗连区。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可以行使必要的控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违反本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此类行为予以惩处。此外,为了控制海上考古发现和文物走私,沿海国可能认定未经准许在其毗连区海底的开采为非法行为。

1972年,美国宣布离海岸3到12英里区域为毗连区(国务院358号公告,联邦公报11906(1972年6月15日)),与1958年联合国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相一致。1999年,在里根总统把美国领海扩展到12英里的11年后,克林顿总统宣布把毗连区扩展到离岸12到24海里(7219号总统令,1999年8月2日),与海洋法公约第33条相一致。

美国主张的海上区域与海上边界

五、专属经济区

每个沿海国都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毗邻其领海并向海最大延伸至基线的200海里(或与另一沿海国的海上交界)。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a)勘探、开发、保护和管理海底、底土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以及进行水域经济开发,如水、潮汐和风力发电,和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b)国际法规定的有关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建筑,海上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权;(c)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美国在1983年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1983年3月10日的第5030号总统令)。美国的专属经济区覆盖了12到24海里的毗连区。美国普遍承认外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注:根据美国一些渔业法如马格努森-史蒂文森渔业保护管理法,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是美国内部各沿海州的海上(或外部)界线。参见16 U.S.C. § 1802(11).根据《水下土地法》(the Submerged Lands Act),每个沿海州的海上边界通常距离海岸线3海里(或英里)。佛罗里达州的海上边界(仅墨西哥湾沿岸),得克萨斯州和波多黎各从海岸线向海延伸至9海里。在五大湖,每个州的海上边界可以延伸到与加拿大的国际海上边界处。参见43U.S.C. § 1312.根据《水下土地法》,最高法院法令可规定沿海州的海上边界线。(关于三海里线和自然资源边界线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下文。)

六、三海里线

三海里线是根据领海基线测量的且以前一直被认定为美国领海的外部界线,现在仍保留在NOAA的海图上,继续用于某些联邦法律中。

注:因为“海岸线”是《美国法典》第43卷《水下土地法》第1301条中使用的词汇,基线是根据国际法中的规则划定的,所以“三海里线”一般与《水下土地法》中美国沿海各州的海上边界线相同。但是也有例外,因此,“三海里线”并不完全描绘《水下土地法》所规定的各州的海上边界。

七、自然资源边界

9海里自然资源边界是波多黎各、得克萨斯和佛罗里达州的墨西哥沿岸水下土地的海上边界。这恰好符合《外大陆架法》中所规定的外大陆架的内部界线。

八、大陆架

每个沿海国都拥有大陆架,由海底的海床和底土构成,这些海域延伸到领海之外,从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架的外部边缘,或是延伸至距离基线200海里处而其大陆架外边缘无法到达该距离(或延伸至另一沿海国的海上边界)。

无论沿海国大陆架到外缘是否延伸超过200海里,都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沿海国大陆架超过200海里的部分一般被称为扩展大陆架。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勘探和资源开发拥有主权和专属管辖权。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的生物,也就是说,除了与海床和底土保持一定的接触外,收获期大陆架的生物在海床和底土是不动的或无法移动的。

美国主张的大陆架至少延伸到200海里(1945年9月28日第2667号总统令和1983年3月10日第5030号总统令)。自2001年以来,美国一直收集和分析数据以划定扩展大陆架的外部界线。

九、公海

公海包括除各国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以及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的所有海域。

十、国际海峡水域

国际海峡是那些与12海里领海重叠,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域。《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第34-35条)规定了这些海峡的过境通行规则及海峡沿岸国家的权利和管辖权。过境通行权是船舶或航空器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方式过境、通过或飞越国际海峡的权利(《海洋法公约》第37、38条)。过境通行的船舶必须遵守《海洋法公约》第39条规定的职责,包括毫不迟延地通过和不从事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相关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过境船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公约》第40条)。海峡沿岸国可在必要时为海峡航行制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以促进船舶的安全通过(《公约》第41条)。也可以对某些活动制定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定,比如捕鱼(《公约》第42条)。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不应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该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公约》第34条)。

美国作为海峡沿岸国的唯一一个国际海峡,是连接太平洋的白令海和北冰洋的楚科奇海的白令海峡。虽然白令海峡在美俄两国之间(阿拉斯加的威尔士王子角和西伯利亚的杰日尼奥夫角)最窄处仅44海里宽,但小迪梅德岛(美国)和大迪梅德岛(俄罗斯)却位于威尔士王子角和杰日尼奥夫角中间。美俄海上边界从小迪梅德岛和大迪梅德岛之间的中点向白令海峡的南北方向延伸。

十一、“区域”

“区域”是指超出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和底土。这不包括其上覆水域(即水柱)或这些水域的上空。“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自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

(资料来自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官方网站,原发于“边海境界 ”公众号2019-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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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专属经济区   美国   边界   底土   海上   大陆架   基线   领海   海峡   沿海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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