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凭PIP开除员工,为什么和小米一样败诉了?

支付宝凭PIP开除员工,为什么和小米一样败诉了?


最近,某大厂内部录音曝光,录音内容提到“制定一个员工完不成的PIP,PIP不过就让他离职”。这个黑料简直让“PIP”随着“996”一样成为负面词汇。


之前小米凭PIP辞退不胜任员工翻车的案子才发生不久,支付宝也因为绩效管理存在漏洞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大家了解PIP并非万能,HR需谨慎使用。


但有些朋友还不了解PIP,我们先来简单科普一下:


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是指绩效改进或提升计划,注重员工行为、过程表现、业绩结果等。


那PIP和OKR是什么关系呢?


OKR强调定目标,围绕目标行动,做不好就以PIP收尾,要么按照PIP计划改进,要么走人。


文章目录:

01 支付宝是怎么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

02 支付宝对不胜任员工的管理,其实是符合逻辑的

03 但是法院为什么不认可支付宝的解除行为?


01


支付宝是怎么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


2017年4月,支付宝和这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支付宝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了何某。


这个员工手里握着1500万的支付宝期权,自然是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子到了法院手里,从裁判文书看,支付宝是这样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


(1)第一次考核:2018年/4/1-2018/9/30


支付宝给员工设定的目标:推广多媒体技术、探索线上产品方向等。


何某完成情况:没有落地新项目,员工和公司均确认了考核结果为3.25B(不胜任)


(2)第二次考核:2018年/10/1-2019/3/31


支付宝给员工设定的目标:推广多媒体技术、探索线上产品方向、IOT方向、下半年产品类工作等。


何某完成情况:没有落地新项目,员工对3.25B(不胜任)的考核结果确认后,申请了复议,支付宝认为复议超时无效。


(3)实施PIP计划:2019/6/3-2019/7/3


支付宝布置了多项工作,并且在2019年4月进行了4次培训。


何某完成情况:拒绝布置的对应工作,仅参加了2次培训,考核结果不合格。何某并不认可,支付宝以不胜任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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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支付宝对不胜任员工的管理,其实是符合逻辑的


认定员工是否“不胜任”,并不是一个客观标准。法律上没有对“不胜任”的认定和使用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公司对“不胜任”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


支付宝是怎么管理“不胜任”员工的?


(1)员工手册有规定:


支付宝在《绩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员工篇》里规定了绩效目标的设定主体,设定者可以根据情况随时修改目标的具体内容。


其中,业绩评分3.25属于暂不胜任工作,需要改进。


PIP实施流程:主管或员工确认绩效改进目标——主管评估结果——公开结果给员工——员工限期内可提出复议


(2)劳动合同里有约定:


从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出,支付宝对何某的岗位内容及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何某须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常规及临时安排的工作。


两个阶段的目标没有过高的要求,能出成绩就行。可是何某仍做不到,后续的PIP期间也没有投入工作、没有相关代码和文档的产出,并拒绝了2次培训。


看到这里,你一定觉得支付宝做出解除决定,完全合法合理,但是很遗憾,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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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但是法院为什么不认可支付宝的解除行为?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支付宝有3个主要的bug,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两次考核结果中,何某自评符合期望,主管评估人家不胜任,但在言语中又没有负面的评价;(给颗甜枣,再打个巴掌?)


支付宝凭PIP开除员工,为什么和小米一样败诉了?


(2)没有给出打分依据,就认定何某PIP考核仍不合格;


(3)时间撞了,7月3日支付宝和工会征询意见开除的时候,PIP还没结束。


巧的是,二审法院也挑出了支付宝的3个管理“漏洞”这里可要敲个黑板啦!


(1)岗位要求过于宽泛: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完成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约定也很宽泛。


Tip:很多公司的岗位说明书都有这个兜底条款,但这兜底条款基本等于无效。


(2)绩效考核缺乏量化标准:“未能体现主管评估得分的具体依据”,目标写的都是“探索”“拓展”“推广”等项目,不够具体。


Tip:证明员工不胜任,不能随便打分,还要说出来打分具体依据,这不仅仅考验HR,还考验主管评估水平。


(3)PIP计划与员工胜任缺乏关联性:支付宝证明不了PIP计划的内容,和培训何某以胜任工作,有什么具体关系。


Tip:法院发出了”灵魂拷问”,PIP到底是为了证明员工不胜任,还是为了提高员工胜任力?


综上,法院认为所谓不胜任工作,是指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何某不胜任。


由此可见,支付宝的绩效管理里仍有工作任务过于宽泛、主管评价模糊、工会程序有瑕疵等漏洞,值得大家对照查缺补漏、管理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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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标签:员工   宽泛   劳动合同   案子   小米   绩效   岗位   法院   目标   计划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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