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个视频,标题是“看高手如何操作,外债4000万,只需偿还50万”?
根据他的方案,就是首先由自然人小王拿50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然后由这个A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B,然后由这个B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大股东投资设立主体公司C有限公司,那么当主体公司C还不起外债4000万元时,那么对于自然人小王只承担50万元的损失。
我来给大家画个图:
(1)只投资50万,外债4000万从哪里来?谁来做冤大头?
我们在做财务分析的时候,经常会分析资产负债率,什么叫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总负债/(总负债+总投资额)
也就是借的钱占公司总钱钱数的比例。
前段时间暴雷的#恒大# ,根据发布的最新公告,资产负债率也就只有82.71%,我们就算这家公司非常厉害,按照资产负债率100%来计算,那么主体公司C公司也需要有2000万的投资额。
假设顶格来看,C可以借到2000万元,那么C也要有2000万投资额,那么B有限合伙企业要想作为C的大股东,怎么着也要投资额50%以上吧,否则不是上市公司怎么能控股主体公司。
按这样预计,怎么着B合伙企业也要有1000万投资额吧。
B合伙企业1000万投资额,那么作为普通合伙人A公司,又要投资多少才能成为B合伙公司的负责人呢?
虽然说自然人小王以50万设立B普通合伙企业,并且作为普通合伙人,但是这么小的投资额,其他合伙人会愿意出950万,并且让小王负责掌管B合伙企业?
嘴上说说可以,但是,现实世界很难行得通,谁也不是傻子。
当然世界本来就有很多无限可能,也许小王有其独特价值,其他有限合伙人愿意这样,也是可能的。
比如说小王是个大明星,他本来就是靠名气来赚钱的,不是靠投资额。或者说小王手握高新技术,非他不可,这样,这个模式就行得通了。
所以,用这种方式去设计股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是谁都可以使用的。
(2)有限合伙企业解决了“低投资,高收益”的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收益比例,所以说小王可以以1%的投资额,只要其他合伙人愿意,他可以享受99%的收益,这是可行的。
(3)有限合伙企业,解决了“控制权”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是“普通合伙人”,即使小王只出1%的资金,但只要他做普通合伙人,他仍然拥有控制权,那么他就可以控制C实体公司。
(4)普通合伙人是“法人”解决了“无限连带责任”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时如果普通合伙人是法人,那么至少可以设置一条屏障,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进行了隔离(如果被认定为实际未隔离的另当别论)。
上述模式这么好,为什么实际中没看见大家都在使用呢?
我们经常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看了一面好,忘了另外一面。
我想任何一个人在成立企业的时候,不是只想着等企业破产我怎么脱身?更主要的是还是想着这个企业活着的时候怎么对我是有利的。
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下上述模式的税是怎么交的,看下图?
假设C主体公司盈利了,今年要分利润2000万,假设B占股权50%,那么B有限合伙企业获得分红1000万,假设A公司从这分红利获得500万收益,同时A公司又把获得的这个收益分给了自然人小王,我们来看看这样的一个分红要缴纳多少税。
(1)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不管B有限合伙企业是否盈亏,C公司分回的利润都要交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税率20%,如果是法人,按法人的税率。
(2)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税收采用“先分后税”原则。
这里的意思不是说收益要实际分红,这里的“分”表示“应分”,不是“实分”。
所以对于C分红,无论B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红,都必须先交税。
那么对于上述C分红,B合伙企业获得1000万收益,A有限公司获得500万收益,假设A企业所得税率是25%,那么无论B实际分不分红,
A有限公司先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25%=125万。这样500万,到A这里就变成375万。
大家要知道,C实体公司这笔分红是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分红后又缴纳了25%企业所得税。而如果B是有限公司,这笔分红是免税的。
PS:有人说,B有限合伙企业做核定征收,我告诉大家,这里核定征收也没用哈,核定征收只对B公司其他经营有效,对股权分红无效。
(3)A有限公司把款项分给小王,还需要交税
到A有限公司这里,500万分红交税后只有375万,那么到小王手里还有多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小王实际到手300万元。
小王辛辛苦苦,各种筹划,但是C实体企业分红500万给他,但是到手只剩300万,税负率40%。
请问,这样的规划你要不要?
我想,我们设立公司一定是先考虑赚钱,分钱,而只有到最后才会考虑企业倒闭风险吧。
讲到这里,有没有一个模式,既能规避风险,又能满足税务筹划?
我相信世界上没有哪一样股权架构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要不然我们所有人的股权架构都是一样的了,不是吗?
我们总是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做一个折中的选择,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所以,什么样的股权架构,取决于公司战略选择。下面给大家分享几种股权架构,以引发大家的思考。
(1)如果投资的目标是为了做可以传承的“百年老店”
如果说,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做企业”,那么我建议大家可以使用以下的股权架构,这也是现在很多企业的架构,包括在国内上市的一些上市公司。如下图:
这样持股方式有几个考虑:
第一:自然人单独设立很多个公司,因为自然直接设立公司只要涉及分红,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果通过法人持有下属公司,那么下属公司向控股公司分红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个下属公司分红,控股公司可以源源不断的进行投资。
第二: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解决员工激励,同时,员工激励不能分散公司股权,而设立有限合伙,控股公司是GP,控制权不会丢失,员工又享有收益权。当然除了员工,如果有其他人想投资,并拥有收益权的也可以用持股平台。
第三:设立个体工商户,目的是为了自然人,有些企业老板,为了少缴税,用了各种方法,大部分都是不太合规的,而用个体户,合伙企业等这些企业,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将公司一些不需要发票的的销售订单移到这些单位来操作。这样可以用较低税负实现自然人的收益。避免自然人将家庭费用和企业费用混在一起,带来各种风险。
第四:自然人直接持股,也是为了“股权转让”,如果自然人遇到需要大笔支出,希望通过转让一部分股权来获得资金的,如上图,如果自然人直接持有B公司股权,那么转让时,只要按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即可,但是如果通过控股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那么控股公司针对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而控股公司分红给自然人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样就要缴纳45%的税金了,所以直接转让更省税。
第五:对于子公司下面再设立子公司,主要是为了如果子公司发生亏损,那么通过转让子公司的子公司,获得的收益,就可以弥补亏损,这样又会节约税金。所以,也不要把所有的公司都放在控股公司下面,需要横向和众向协调发展。
以上股权架构也不是说每个公司都需要去设立,根据企业自己的需求以及战略发展,同时要考虑设立公司的组织成本,以及其他的需求,综合考虑,让组织慢慢发展起来。
所以股权架构设计绝不是一个考虑维度,如果只考虑一个维度,最终就会掉入陷阱。如果说能将这些公司设立在一个低税负的地方,那就更好啦。如果考虑未来要IPO,那么去哪个地方上市,我们又得有其他的考虑,所以股权架构是多维的。
(2)如果持股的目的是为了“财务”
有人做企业不是为了做成“百年老店”,他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做成“风口”,然后把企业卖掉。如果目标是这个,那么最简单的做法就是用自然人投资,股权转让时候只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那么转让收益直接归个人所有。
当然,股权架构还有其他的一些方案,主要要看企业实控人的战略目标,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架构。
现在自媒体很盛行,很多老师在上面分享了很多财务知识,但是老师永远只说了一半,另外一半他没说,很多标题都是为了吸引眼球的,目的就是让大家去上课,这是营销手段,也不能错怪各位老师。不过我仍然觉得各位老师应该在视频上加一些字,如想知道具体方法,联系助教详细了解。
各位看官,提醒大家切不可看到一个短视频就会去自己去倒腾,如果不了解全貌,你所做的动作最后一定会让自己陷入困境,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记住一句话,任何政策,任何方法使用时都有“边界”,只要越界,就不适用。
“ 一文讲一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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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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