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普法 - 网传舒畅怒斥山东泰山队主教练郝伟事件,孰是孰非?

2022年5月17日,来自网上的爆料,原山东泰山队领队舒畅在微信群里怒斥球队主帅郝伟跟球队董事长吴志东!

网络上的截图内容显示,微信群“2021泰山联赛群”,舒畅在正式卸任球队领队一职跟群内成员道别后怒斥郝伟作为泰山队主教练“在球队内部吃拿卡要”“找女人”“只知道捞钱,如何花天酒地去享乐”“你儿子在预备队评估都是倒数第一,却堂而皇之占据一线队报名名额,你儿子平日里多次违反队规,你视而不见装傻充愣”……

而对山东泰山队董事长吴志东,聊天记录中舒畅也是称其“搞小团伙”、“以权谋私、私吞奖金”、“与郝伟沆瀣一气”等等。

热点普法 | 网传舒畅怒斥山东泰山队主教练郝伟事件,孰是孰非?

该图片来源网络

5月17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采访了山东泰山俱乐部的一位高层人士,对方表示,舒畅所说的内容并不属实,“我只能说,针对吴志东董事长和郝伟指导的相关内容都是不属实的。”那么,山东泰山俱乐部是否会对此进行回应或者报警处理呢?对此,这位高层表示:“目前俱乐部还在研究中。”

目前从以上信息可知,上述聊天记录大概率不是伪造的,对于当事人是否存在微信截图中所说的行为暂时还不能作出判断。

该信息爆出后,知名体育博主发表了个人看法(并非直接对本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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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影不影响比赛成绩,关不关球迷的事姑且不论,毕竟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

但作为普法博主,对事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不得不说一说。

对于内容的真实性,一种声音认为舒畅是泰山队老队长,人品没得说,相信他的说法;另一种声音认为无凭无据,微信内容不可信。反正这种事情不是真的就是假的,不是假的就是真的,那么我们就从真假两个方面看一下事件各方当事人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规范。


一、如果领队发言中指控的事实为真,事件当事人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如果指控事实为真,主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主帅作为俱乐部的高级管理者,具有对俱乐部管理的权利,尤其是对于球员引进与使用,续约与解约等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威。

1.职务侵占罪

如果主帅利用职务的便利,将俱乐部的财物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时,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果主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球员的引进、续约等方面,索取了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对象犯,其对应的犯罪名称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当球员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治安处罚

如主帅当真将小姐带回酒店并发生了性关系,且支付了嫖资,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处于行政拘留。但由于《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该嫖娼行为已经过去六个月了,主帅的违法行为将不再处罚。

如果以上行为存在多人共同谋划、提供帮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共同犯罪。

(二)如果领队所述属实,董事长同样作为俱乐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财物等活动的,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

如果在此过程中还有人参与共同谋划、提供帮助、实施犯罪行为的,构成共同犯罪。


二、如领队所说的并非事实,仅仅为了发泄个人不满而杜撰捏造的,那么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侮辱、诽谤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如领队微信内容仅仅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而捏造的,微信截图的传播已经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可以构成侮辱、诽谤罪。但由于该罪第二款规定了本罪告诉才处理系亲告罪,通俗讲就是要受害者本人或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会被受理,不告不理。目前来看该案尚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启动追责程序。

如果在此过程中有人参与共同谋划、提供帮助、实施传播行为的,构成共同犯罪。

本次事件的传播大概率有第三者参与,其中截图可以确定并非领队本人截取,在群内成员实名制情况下,领队不太可能有其他的微信号存在该群中,最大可能是群内除当事人外的第三人截取保存的,该第三人不管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只要当事人追究都可能会构成侮辱、诽谤罪。

以上的行为如达不到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入罪标准时,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谨记发言要负责,转发需谨慎,切勿盲目跟风,误触法律红线。

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做个知法、守法、尊法的好公民。

特此声明:本文内容系附假设条件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只作为普法素材引用,本文并非对事件内容真实性的评价,更不是对事件当事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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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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