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餐致二级伤残,平台称不存在雇佣关系拒赔!法院判了

疫情期间不方便出门,很多人都会选择订外卖来解决用餐需求。饿了么、美团等骑手就成为大家最重要的小伙伴之一。然而近日,一位饿了么平台旗下的外卖小哥却在送餐途中不幸发生了意外,导致二级伤残。既然是在工作中受伤的,那么按理来说平台也应予赔偿。没想到平台却说不存在雇佣关系,拒绝赔偿,平台的回复一下子冲上热搜,引起网友的一片众怒。

骑手送餐致二级伤残,平台称不存在雇佣关系拒赔!法院判了

一、案例分享

小金是“蜂鸟众包”网络送餐平台的送餐骑手,2016年8月1日凌晨2点左右,小金在青岛崂山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受伤后被送至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救治,住院诊断为复合性外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十一处损伤,住院治疗30天,后来经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因外伤导致偏瘫,已经构成二级伤残。

小金就已经产生的医疗费进行过一次诉讼,2017年9月,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判决由平台对小金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金医疗费5996.16元,因为小金当时在送餐途中并没有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存在过错,自己承担40%的损失。

小金是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都是长期的,因此小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台赔偿他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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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饿了么拒绝承担损失。诉讼过程中,平台再次强调自己与小金不存在雇佣关系,小金在平台注册时,已经同意接受众包配送协议的所有内容,而协议的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配送平台仅代商家发送配送运单信息,为商家与配送人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虽然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外包的协议,不具有直接的劳动服务关系,但是从实际运营角度看,骑手承担的任务是平台下发的,路线是平台指定的,相关的安全培训是平台提供的,骑手的考核标准包括绩效标准、奖金和单量挂钩,也都是通过平台完成的。从这一角度看,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即便平台不承认,说“跟骑手之间没有劳动协议,在我这不交五险一金等”,但法律规定这也属于事实的劳动合同。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即便没有劳动合同,外卖平台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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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小金与平台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被告提交的众包配送协议为打印件,无原告签字确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主张其与原告为居间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900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延伸

对各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法院审查认定:

饿了么虽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打印件),想以此来证明和小金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经查,原告曾就涉案事故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认定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但考虑到原告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判令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金某医疗费5996.16元。

此外,原告曾以同一受伤事由起诉被告后撤诉。该案审理中,被告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中称通过蜂鸟众包APP注册的骑手只能接“饿了么”平台的外卖单,骑手原则上应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合同也不会被禁止接单。同时该案中,原告举证证明其送餐获得的报酬是由“饿了么”平台将钱打到蜂鸟众包APP账户中,骑手于每周二向被告平台提出申请后才能将钱转到个人账户,干的越多奖励也越多,阴雨天公司还有补贴,干的不好也会扣钱,同时证明消费者在“饿了么”平台订单产生的运费差价都是由被告平台支付。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称未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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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运营的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成为骑手,接收来自被告运营的“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外卖配送任务,通过平台领取报酬,被告平台亦根据骑手的送餐成绩进行奖惩,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原告系根据被告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被告的指示、管理与考核,并从被告处领取报酬。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被告提交的《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为打印件,无原告签字确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主张其与原告为居间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前款所称提供劳务活动在实践中一般也被称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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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骑手穿着平台的衣服、接受平台的管理和绩效考核,为平台提供服务、给平台赚钱,那么,在他遇到麻烦,惹出事端的时候,平台就不应该与之撇清关系。这是本案带来的重要启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员工犯错,单位兜着。除非员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服务员和顾客争吵起来,一言不合抡起板砖把顾客脑袋开了瓢,单位可以找他追偿医药费。然而,当前的灵活就业趋势下,互联网零工经济给认定工作人员和工作任务带来了新挑战。对此,既然饿了么平台根据自己制定的规则对外卖员进行奖惩、对配送活动作出指示并提供报酬,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一种新型用工关系,平台需要对骑手送餐途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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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2亿人左右,其中外卖骑手,配送小哥们就是灵活就业人群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如何保障外卖骑手的自身权益,成为了越来越受人们重视的话题。此前有部分平台甚至在骑手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骑手注册了个体工商户,通过这种方式来撇清一日发生意外后应该承拍的责任。如今,否认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对于平台来讲,好像已经成为了惯常作法。根据数据显示,外卖平台认定与骑手间劳动关系率仅为1%。显然,平台把用工的主体责任抛给别人,这是不合适的、权责利不统一的。平台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把相关的责任分配给其他的合作公司。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依然要承担主体责任,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放到突出的位置。

三、补充评析

如今在很多劳动关系的合规中,很多合规方案中并不是聚焦于“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在工作中“防范风险”,而是设计各种方案规避企业本身的最终责任。这点在新型互联网企业中最为常见。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也正是这一点,给了这些公司可乘之机。各大外卖平台与外卖小哥所签订的电子合约亦如是,在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将平台总体将这一部分业务外包给站点,而站点负责招聘外卖小哥和承担送餐服务。在这一层级中,“平台”真正直接接触的实际上是外卖站点,而且是合作关系。而在法律上真正雇佣外卖小哥的,正是这些和平台合作的一个个“外卖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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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雇佣关系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就是平台为了逃避直接雇佣“外卖小哥”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而这份判决书给了平台这种逃避自身社会责任的做法当头一棒,通过认定平台与外卖小哥系“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一的雇佣关系特点”从而要求外卖平台承担其本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以成文判例倒逼企业把“合规”真正做得合规,而不是将合规计划做成企业责任的免责书。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稳定运行,保护弱者的正义宪音,而不是少数企业享受了效益却逃避社会责任钻“漏洞”的工具。这份判决很大的意义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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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18)鲁0212民初4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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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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