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案败诉#-

25日财经网发布了一条讯息,内容为小米辞退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终审败诉。大意是小米要开除一名员工,并以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但是北京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是审判结果是小米需与何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小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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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小米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众所周知试用期一般是三个月或者有些是特殊的六个月。如果是不能胜任工作而试用期内就算是一个观察期,是公司主体与员工互相选择的阶段,有不合适的双方其中一方都会终止试用。但是何某于19年入职,而且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说明双方是互相认可的。显然与小米主张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是相悖的。但是小米的这个主张是后期以绩效考核等级低来判断是否胜任工作更加是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很明确,经培训或者调岗扔不达标的,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直接解除违法,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而小米是未给予调岗培训的,而是以绩效低告知改进。因此不胜任工作不成立,何某胜诉了。

#小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案败诉#

对于这个结果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大家口中的 ”弱势群体终于打败了资本“,反之忧就很大了,一直以来,员工与公司的纠纷恒有之,无论是大公国还是小公司,他的法律纠纷案、仲裁案都是不少的。而相对而言,员工是相对弱势的,不懂法,没有强大专业的律师团队。而处于弱势时大多人是选择不了了之的,只是觉得得到好的结果很难,就算最后是好的结果也会得罪行业的默认规则,贴上一个“不安分”、“事儿”的员工标签,从而影响自己的再一次工作就业。

对于一个合理的既得利益得到一个不公的处理结果,我去反对,去申诉。这是我对我自己的负责,我为我自己的劳动负责,为我的心血时间负责。但反抗所带来的不应该是我一时的胜诉,长久的不待见和打压的局面,希望各个行业都能有一个正能量的职场心态。

那么最后大家认为这个关于绩效考核的高低的衡量标准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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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19

标签:小米   大公国   员工   都会   工作   劳动合同   弱势   绩效考核   行业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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