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在游乐场玩耍受伤,谁之过?

节假日期间,不少家长会带孩子到户外游乐场游玩,滑梯、沙地、气垫床很受小朋友的喜欢。由于一些游乐场缺少安全防护,部分家长又过于疏忽,造成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纠纷屡有发生。

周末,图图妈带五岁的儿子图图(化名)到游乐场玩耍,将图图一人留在游乐场后自行离开。两小时后,图图妈接到游乐场负责人的电话要求其将图图接走,图图妈赶到时,发现图图捂着自己的胳臂一直不停地哭泣,问他话也不回答,心急如焚的图图妈便拨打了110。后来,图图妈才得知图图被别人从滑滑梯上推下来了,摔伤了胳臂,现在很疼。

警察查验现场时,被告知游乐场监控坏了,无法查看监控。图图被送至医院后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为此图图妈与游乐场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蕲春法院,请求游乐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娃娃在游乐场玩耍受伤,谁之过?

承办法官吴慧经审理后认为,图图为不满6周岁的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图图妈明知单独将儿子放在游乐场内玩耍,存在可能摔伤或与其他小朋友发生争执造成意外伤害的风险,仍擅自离开,脱离其视线范围,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自身存在过错;游乐场未能提供案发时的照片及相关视频,除了工作人员的口头陈述外,无法举证图图受伤系第三人所为,游乐场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游乐场的管理者应当比消费者更了解自己的设施和服务,亦有责任安装监控设施。因此,图图妈和游乐场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在吴法官的释法悉理后,双方意识到各自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游乐场相关负责人员当场支付图图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游乐场对儿童存在潜在的危险。游乐场经营者不仅要保障场所里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而且要配备适当的人员对儿童玩耍的过程进行监管,安装监控设施为自己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依据。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游乐场并非幼儿园、托儿所,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玩耍时一定要尽到监护义务,不能到将所有责任都交给对方,放松安全意识,一旦发生意外,对孩子身体的伤害与摧残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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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标签:游乐场   胳臂   监护人   滑梯   组织者   法官   经营者   管理者   义务   娃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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