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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墨白(媒体人)
昨天出现一则新闻:厦门一个楼盘被LV告了。据说是因为在栏杆上、地面上、外立面上,用了四叶草之类的纹案。
一时,网络哗然。
不过,几个小时后,事情发生反转,LV澄清:案件与装饰纹样或中国传统图案无关,起诉缘由是涉事场所涉嫌销售假冒LV商品。
厦门湖里区法院发布通报辟谣,确认被起诉的是小区沿街服装店经营者,其余被告因管理失职被诉,与楼盘外立面雕花无关。
虚惊一场。
不过仔细复盘,一个离谱的假舆情,能让老百姓如此敏感,本源还是因为LV在这方面实在是有不少前科。
近五年,LV在中国发起的商标维权诉讼,1691起。仅2026年上半年,就新增了56起。平均每个工作日,LV的法务团队就要在中国递出一张诉状。
轰动最大的一起,是茉莉奶白案。7月2日,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茉莉奶白侵害LV旗下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1030万。一个卖奶茶的,因为杯子上印了朵花,赔了一千万。

公开裁判文书显示,LV至少就商标问题六次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被告。前五次,三胜两败。第六次是7月16日开庭,择日宣判。

商标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制度,LV发现自己的商标被近似使用,走法律程序去告,从程序正义上说,没有任何问题。这是人家的权利。
问题出在哪儿呢?
出在这朵花本身。
四叶草,或者更准确地说,四叶花卉纹样,在中国叫“宝相花”,也叫“柿蒂纹”。这并不是LV的发明。它在中国的建筑纹样、服饰纹样、器物装饰上,已经用了一千多年。古建筑的藻井、砖雕、窗棂,到处都是。翻翻箱包、服饰、机械纹样,也有。

甚至在我国现行的5角钞票上,也用了这个图案。

四叶草的应用太广泛了,以至于时不时就有人踩坑,给了LV起诉的理由。
这合理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翻翻法律。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
这条规定很要命。它留了一个口子。
一个普通的四叶草,人人都在用,建筑上用,钞票上用,一千多年前就在用——它天然缺乏显著性,本来不应该被注册成商标。但LV说,我把这个图案用了一百多年了,全世界看到四叶花就想到我,它已经获得了“显著性”。
于是,注册成功了。
但“显著性”这三个字,太含糊了。你觉得LV的四叶花显著吗?有人觉得,太显著了,一看就是LV。有人觉得一点都不显著。
如果不是放在LV门店那个特定语境里,配上那个特定的棕色和金色,这朵花一点都不显著。它跟我在任何一个中式园林里看到的雕花,没有本质区别。
另外,在商标注册的前置审核环节中,实质性审核并不是太严。毕竟,商标审核员并非传统建筑专家,他在审核一个商标能不能注册的时候,查的是,这个图案有没有跟已注册的商标撞车。他不会去查这个四叶草是不是在建筑纹样里用了两千年,是不是在人民币上印着,是不是在千千万万个中式园林的栏杆上雕着。
审查员只看数据库,未必能看全人间。
所以这朵花就注册成功了。所以LV才能拿着注册证,四处开火。
这个问题的真正核心其实在这里:一个商标,注册的时候存在争议,和无数公共领域的元素撞了车,在后续使用中如果引发了大量诉讼、大量社会矛盾,按理说,应该有一个补救机制。注册的时候没查出来,用出来问题了,总得有个纠错的通道吧?
没有。至少以前没有。
如今,变化已经来了。2026年6月26日,新修订的《商标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实施四十多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全面修订,从8章73条扩展到9章87条。
其中有两个条款,跟LV的“四叶草诉讼战”直接相关。
第73条增加了使用豁免。第3款规定: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这个条款的意思是:建筑上或者艺术品上的四叶草纹样,是合理的用途和场景,LV即便拥有商标,也管不了他人在栏杆上雕一朵中国传统的花。
还有第81条。旧法对恶意诉讼没有追责条款。新法第81条规定: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LV被认定为明知四叶草是公共领域图案、仍然批量起诉牟利,被告不仅可以赢,还可以反手要求LV赔偿。
所以猜测一下,LV大量起诉是否也有这方面的原因?因为新法2027年1月1日施行。
在那之前,旧法还在。旧法没有正当使用豁免,没有恶意诉讼追责。LV手里的注册证,在旧法框架下,还是一把没有刀鞘的刀。
2026年下半年,是LV最后的窗口期。
1691起诉讼,56起新增,茉莉奶白1030万元——这不是巧合。或许,这是一次冲刺。
最后说一个我想了很久的问题。LV这么干,不怕败人品吗?一个奢侈品品牌,天天跟奶茶店、甚至政府部门打官司,不觉得掉价吗?
究其本质,LV不怕。
因为LV面对的消费群体,是手里有点钱、希望通过一个logo获得身份认同的人。这群人大概率不关心什么公共纹样、商标法的规定,或者宝相花的两千年历史。他们反而会感谢LV——感谢你这么努力,让这朵花没有烂大街,让我的包看起来还是那么尊贵。
LV告得越凶,它的客户越安心。
这才是最讽刺的地方。一个本该属于所有人的纹样,被一家公司圈起来,变成了身份区隔的工具。而消费者不觉得这是掠夺,觉得这是保护。
我在这件事上的立场很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是好事,但它是鉴别成本高、审判难度大的制度,必然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如果保护的对象是专利技术,这个成本非常值得。但如果保护的是一朵用了两千年的花,保护的是一个奢侈品品牌,被告的是奶茶店、服装店、房企这种构成经济的大大小小的实体,那么,这一千多起诉讼对民生和经济产生的效应,是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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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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