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法治报
2026年
7月24日
深夜的直播间里,主播正熟练地操作着游戏角色完成日常任务,屏幕上不断弹出“恭喜玩家充值成功”的提示。在主播的引导下,观众陆续加入微信群,点击一个看似普通的链接,通过扫码向个人账户完成充值,开启了一场所谓“福利满满”的游戏之旅。然而,这并非官方服务器的馈赠,而是一条完整的游戏私服犯罪链条的开端。
近日,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彭某某等三人判处相应刑罚。

私服运营扰乱市场秩序
2023年3月初,一家网络游戏公司的运营人员发现网上出现没有官方授权的“某游戏国际版”(即私服),并安排专人持续监控该私服动向。该公司法务部经理报案时表示,“他们在代理群里混淆视听,诱导玩家下载注册私服,很多玩家无法区分官服和私服,给我们造成了经济和名誉的双重损失。”
“我知道我推广的是私服游戏,是侵权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彭某某在供述中坦言,“因为正规游戏不会用返利的方式推广,也不会用私人账户给代理来结算。”
2023年,彭某某曾在重庆一家游戏公司工作,其间接触并掌握了私服运营的基本流程。公司倒闭后,他利用之前经验,通过境外即时通讯软件主动联系私服经营者,获取了私服程序下载链接及推广后台管理权限,双方约定按玩家充值流水五五分成,平台方还要额外扣除4%的管理费。随后,彭某某租下一套民房作为工作室,购置电脑设备,并先后招揽了何某某等人加入,形成了一条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
彭某某等人的运作模式十分清晰:彭某某作为组织者和总负责人,负责联系上家、开通推广账号、最终结算分成。何某某、兰某等人负责在短视频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引导观众添加关注,最后通过私信将粉丝引流至预设的微信粉丝群。在微信群内,由专人担任客服,向玩家介绍游戏下载方式、玩法及充值渠道,并发布推广链接。
同时,为规避平台处罚风险,彭某某等人注册了多个子账号。由于平台禁止将可免费使用的内部号(通常用于直播和带区)提供给其他玩家,一旦发现此类行为便会扣除相应账户的流水作为罚款,而彭某某等人有时会违反平台相关规定。为减少损失,彭某某等人选择开设多个“子账号”,用于内部测试和转移风险。当平台进行处罚时,会用子账号承担违规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主要收入来源——即母账号流水的罚款影响。
“返利”伪装下的真相
“我们推广时有返利活动,比如玩家充3000元,我们再帮他充2000元,这样平台会按5000元给我们结算2500元分成,我们实际到手500元。”何某某在供述中如此描述他们的返利模式。这种看似“让利”的行为,成为被告人辩解时试图减轻罪责的理由之一。多名被告人均提出,后台统计的充值金额中,包含了他们作为代理自行补贴给玩家的“返利”部分,这部分金额不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针对“返利补贴”是否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的争议,检察机关结合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承办检察官指出:“所谓的‘返利’,只是代理方从其预期分成中预先扣除、用于吸引玩家的营销成本,并未改变资金最终用于支持侵权活动的性质。”检察官进一步强调,该“返利”模式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正是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才吸引了大量玩家,扩大了侵权后果。因此,鉴定报告中提取的后台充值总金额,真实反映了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全部认定为犯罪情节考量依据。
经查,彭某某、何某某等三人未经网络游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同款游戏私服,截至案发时发展注册玩家共计超过1700人,涉案充值金额累计达24万余元。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彭某某、何某某等三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说法>>>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围绕两个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首先,涉案网络游戏是否属于刑法保护对象?“网络游戏以计算机软件程序形式存在,包括服务器端和客户端两部分。玩家通过运行客户端程序,与服务器端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在虚拟环境中的互动。”承办检察官明确指出,“这种由特定代码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保护的对象。”这一认定明确了网络游戏程序作为“作品”的刑法保护地位,为后续定罪奠定了基础。
其次,针对架设私服及推广行为的定性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所谓“私服”,本质上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复制、修改权利人网络游戏服务器端程序,并自行架设服务器向公众提供游戏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彭某某等人虽未直接架设服务器,但其推广行为是私服运营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从上家获取侵权游戏程序,再以直播引流、社交群组推广等方式,无差别地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下载链接和充值服务,本质上就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承办检察官特别指出,该行为直接对应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一侵权情形,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
更新时间: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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