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说“法”|以法治力量织密防溺水安全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护未成年人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我区水系发达、水域类型多样,中小学生溺水风险防控任务艰巨。结合我区实际,立法规范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责,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在法治轨道上防范化解中小学生溺水风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

7月30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16条,采取“小快灵”立法方式,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规定,借鉴外省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法规案征求意见稿。在广西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函征求60多个有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等的意见;赴6个设区市调研,召开10场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中小学校代表、学生家长、基层干部群众、志愿者共200多人次参加座谈,扩大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围绕中小学校职责、监护人职责和法律责任、游泳场所建设等重点问题,召开论证会和协调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凝聚立法共识。

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法规好用管用。坚持疏堵结合,针对农村开放性自然水域数量多、分布广,溺水事故节假日多发问题,既强化对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劝阻,也注重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游泳场所建设,推动预防溺水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升级。强化协同治理,针对重点水域管控、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政府、中小学校、监护人等有关方面职责,推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联动。鼓励科学施救,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及时呼救或者拨打救援电话,鼓励现场有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压紧压实责任,针对单位和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溺水危险的,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设置法律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广西特色。推广场景式教学经验做法,结合“模拟池塘”场景式防溺水教育实践经验,提炼关键环节和要素,科学设计制度,提升预防溺水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明确鼓励和支持开展场景式预防溺水教学和培训,通过感知水域危险、自救、正确施救等训练,增强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溺水危险的认知和安全防护意识,提升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水平。总结游泳场所建设经验做法,对部分市县创新推行“一村一泳池”工程以及游泳场所建设的经验做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体育发展专项规划,鼓励和支持建设游泳场所,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游泳场所面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加强危险水域特定时段巡查,根据我区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时段和水域的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暑假、节假日等溺水风险较高时段,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发生过或易发生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危险水域开展巡查。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新要求、新举措、新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肖际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

编校:李廷展 覃黎媛

主审:覃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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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4

标签:育儿   安全网   法治   力量   中小学生   水域   游泳   自治区   场所   危险   人大常委会   未成年人   监护人   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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