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革厂连吃两张罚单!

近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恩**昌制革有限公司作出两项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分别被处以罚款13.6125万元和2万元,合计罚款15.6125万元。


生物质锅炉废气超标 一氧化碳超标11.47倍


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24号),2026年5月15日、5月16日,执法人员对恩**昌制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皮革制品制造、销售及箱包制造等。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厂界废气、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口、生物质常压热水炉废气排放口及喷漆工艺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2026年5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生物质锅炉排放口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均超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1.5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3mg/m³,超标0.35倍;一氧化碳折算浓度高达2493mg/m³,超标11.47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6年8月18日,该公司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称已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整治隐患,修订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全员合规教育,并建立常态化自查体系。2026年8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该公司废气已达标排放,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并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6125万元。


喷涂废气排放口数量不符 被罚2万元


同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还发布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25号)。2026年5月15日、5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恩**昌制革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其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喷涂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个,实际设置的喷涂废气排放口为6个。


经核查,该公司建有一条皮革生产线,工艺流程为:片蓝皮→复鞣→染色→加脂→磨革→喷涂、压花、烫光。公司建有2台2t/h天然气锅炉(一用一备),其中1台处于运行状态;另建成生物质常压热水炉3台,其中1台处于运行状态。建成自动喷漆生产线5条及手动水性喷涂台8个,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发现,实际设置的喷涂废气排放口为6个,与排污许可证登记数量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要求。2026年8月18日,该公司提交《承诺守法书》,提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全员合规教育、建立常态化自查体系等整改措施。2026年8月19日现场检查确认,该公司已建成3台生物质常压热水炉、2台2t/h天然气锅炉(一用一备)、5条自动喷涂生产线(其中2条油性生产线在生产,3条水性喷涂生产线),8个手动水性喷涂台。其中1台锅炉在用,2条油性生产线在生产,生产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通过DA004废气排放口排放,剩余的5个排放口已停用,未见废气排放。该公司已于2026年8月20日在江门日报登报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并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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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7

标签:财经   制革厂   罚单   废气   江门市   生态环境   热水炉   锅炉   氧化碳   大气   生产线   行政处罚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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