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苏州中院宣判路易威登(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认定其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犯LV7件商标,判茉莉奶白合计赔偿1030万元。
由于LV的“老花”与中国宝相花同源,且LV与奶茶实属不相关领域,舆论场上议论纷纷。
一边是白纸黑字的司法认定,一边是“LV身后空无一人”的情绪刷屏。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些争论?又能收获哪些思考?

(一)
先把法律账算清楚。
本案的裁判逻辑并非“奶茶与皮具是同行”,而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LV的四叶花卉图形经数十年经营已达驰名状态,而茉莉奶白使用的图形与之近似,且其自行申请的相关图形商标多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
注册未成而大规模商用,这是茉莉奶白败诉的关键。

(二)
但舆论的“错位共情”里,藏着一个法律之外的真问题——
为什么一家中国企业使用与本国千年纹样气韵相通的图形,最终却要向一家法国公司支付逾千万元的赔偿?为什么“老祖宗的东西”,在现代商标制度面前不堪一击?
值得追问的是制度逻辑本身。
商标法保护的从来不是图形之美,而是符号与商誉之间的连接。一个标志能否成为商标,关键在“显著性”——它必须能指向特定的商品来源。
由此产生一个耐人寻味的悖论:传统纹样因为千百年来人人可用,恰恰“缺乏显著性”,后来者难以将其注册为商标;而某个企业若将近似图形长期、排他地投入商业使用,符号便与其商誉深度绑定,获得“经使用取得的显著性”,进而可注册、可驰名、可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十一条即明确: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同一条规则,对后来者是门槛,对先占者是护城河。显著性制度在价值上是中立的,在效果上却天然偏向时间上的先行者与资本上的强者。
由此可看清一种更深的结构:公有领域的文化元素,正在经由私人商誉的长期灌注而被事实上“圈占”。

(三)
宝相花美而无主,无主即无人能阻止任何人使用,也无人能阻止某个企业把近似图形做成全球驰名的商业符号。等到千年之后的传承者想要再用,横亘在面前的已不是文化谱系,而是他人的注册簿。
这是一种“确权时差”:文明的创造以千年计,商业的确权以年计,而法律只认后者。
舆论所谓“欺负古代人不会注册商标”,话糙理不糙——它恰恰揭示了公有领域与专有权利之间未被安排的地带。
更值得玩味的是,这种被动是双向的:用,会撞上他人的注册簿;被用,却连一纸声明权都没有。
2022年,迪奥一款半裙因形制与中国传统马面裙高度雷同而引发风波,品牌方却将其称作自家的标志性廓形。争议喧腾,法律终究无从追索,因为形制与纹样同属公有领域,本就无人享有请求权。
同一片文化公地,他人以商誉圈占后可以拒我于门外,我们却无法代祖先向世界作一句来源声明。
进不能攻,退不能守,这才是中国企业与自身传统文化要素之间“屡屡被动”的完整图景。


(四)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堂课的教训不是“传统文化碰不得”,恰恰相反,是必须学会以正确的方式去碰。
其一,做符号的转译者,而非搬运工。从公共纹样到品牌标识,中间必须有足够的二次创作,拉开与既有驰名商标的视觉距离——距离即安全,距离亦是原创。
其二,确权必须跑在扩张前面。茉莉奶白的真正败因,不是用了四叶花,而是商标申请屡遭驳回后仍带病铺至两千余家门店:合规意识滞后于开店速度,法律风险便随规模同步复利。
其三,警惕“视觉搭车”的诱惑。的确有消费者并不在意,但亦有消费者称“喝它是因为像LV、拍照有面子”,这份流量红利本身就是混淆的证据。国内并非没有先例——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案,二审判赔一百七十万元,中国企业之间同样不容摹仿。
判决之后,茉莉奶白已把小程序中的标识悄然换作彩色。这笔学费提醒每一个新消费品牌:确权不是成本,是资产;合规不是刹车,是底盘。

(五)
企业的功课之外,制度亦有可完善处。
现行法并非全无工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制度,已能为“景德镇”“宜兴紫砂”这类地域性传统资源提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亦为技艺传承设定了公法框架。
但这些工具共同的盲区,恰是纹样、图案这类可自由流通的美学元素——它们无地域可锁定、无权利人可指认,于是在商标审查与侵权判定中“隐身”。
其实《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早已确立一项原则: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等要素,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一原则的精神,完全可以延伸到公有领域的传统纹样上来。
沿此思路,可探索的方向至少有三:
一是建立传统纹样与经典图案数据库,供商标授权确权与司法裁判参照,使“该图形源自公有领域”成为显著性判断与近似性判断中看得见的考量因素——印度以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对抗姜黄、印楝专利的经验证明,把祖先的智慧变成可检索的“在先证据”,是防御性保护最务实的一步;
二是校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当维权触角从奶茶店延伸至鸭血粉丝店,“保护商誉”与“圈占公地”的界限之问已不容回避,个案裁量中应审慎评估标志中公有文化元素的占比与贡献,防止保护范围不当外溢至公共资源本身;
三是鼓励行业组织对代表性纹样进行防御性公开与规范性使用指引,让“人人可用”有据可依。

(六)
放眼国际,“文化来源”正在进入知识产权的核心议程。
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条约,首次在多边层面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相关来源。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二十余年的成果。
墨西哥专门立法保护土著社区的文化遗产,此前已多次就国际时装品牌挪用土著纹样公开交涉;新西兰以专门立法确认毛利部落对哈卡战舞“Ka Mate”的归属,商业使用须作来源声明;美国《印第安艺术与手工艺法》则禁止将非印第安制品虚假标称为印第安出品。
这些立法路径各异,但共同指向一点:对传统文化元素的保护,重心是“来源披露与归属确认”,防止误导性挪用,而非将其重新私有化。
把“来源披露”的逻辑从专利延伸至商标审查,让含有传统纹样的商标申请注明文化出处既不禁用,也不没其来历,未必不能成为一条“中国方案”。
这些经验,都值得在下一次商标法修改的讨论中被认真对待。

(七)
当然,也要防止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
若因个案义愤而主张给传统纹样设立排他性权利,让每一次使用都需要许可,公有领域的开放性将被冻结,文化的生命力恰恰源于自由的流动与再创造——今天为宝相花鸣不平的人,恐怕不愿意看到明天连剪纸窗花都要付费授权。
民族情感值得呵护,但重要的是把情感转化为制度供给:让审查者看得见传统,让裁判者算得清公私,让使用者知道边界何在。
说到底,这场争论真正的判决不在法庭。
制度端给传统一个“被看见”的机制,市场端让中国品牌以世界级的原创经营为古老纹样重新注入显著性——当宝相花再一次名动天下,人们想到的是敦煌与长安,而非某个字母组合。到那一天,千年的图案才算真正回了家。
图源:网络&视觉中国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更新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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