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育新政来了,生娃负担更轻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怀峰

生育保险是减轻家庭生育负担、保障女性生育权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民生保障。近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自7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全新生育保险保障政策。针对群众关注的报销标准、跨省生育报销等热点问题,6月24日,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读。

享受人群覆盖面扩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保障范围

新政明确,享受生育险的人群为:参加我省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且职工处于正常医保待遇享受期内。

例一:某女职工,正常参加了我省职工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她可以享受生育门诊待遇。

例二:某男职工,正常参加了我省职工医保,其配偶未就业,参加了居民医保,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门诊待遇。

例三:某男职工,正常参加了我省职工医保,其配偶没有参加职工医保,但是她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工伤保险,由于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属于就业人员的参保险种,所以其配偶不符合未就业的条件,不能享受生育门诊待遇。

例四:某男职工,正常参加了我省职工医保,其配偶未就业,没有参加居民医保,也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工伤保险,该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门诊待遇。

住院分娩待遇提标,省内就医全额报销

新政明确,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照100%支付。

对此,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享受生育门诊待遇,需要进行生育门诊备案,在备案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之内发生的生育门诊费用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如果备案的起始时间在今年7月1日及以后,那么可报销总金额为2000元;备案起始时间在今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可报销总金额为1200元。

另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目录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100%支付,其中住院分娩发生的乙类费用不设先行自付比例。例如,住院分娩总医疗费用5000元,其中甲类费用3000元,乙类费用1500元,自费500元,那么报销金额为3000+1500=4500元,自费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跨省生娃有讲究,回参保地报销待遇更优

跨省异地住院分娩的报销待遇,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选择跨省直接结算,由于跨省异地就医没有“生育住院”的医疗类别,因此只能按普通住院待遇予以报销;如果选择回我省参保地零星报销,按照我省的医保“三个目录”,根据备案的类型予以报销。

例一:我省参保人员在上海某医院住院分娩,如果她在医院直接结算,不论是什么备案类型,也不论是否备案,只能按照普通住院待遇进行结算,无法享受生育住院待遇。

例二:我省参保人员在上海某医院住院分娩,如果她回参保地零星报销,可以享受生育住院待遇。比如她在上海住院分娩的总医疗费用为6000元,其中符合我省目录的费用为5000元,不符合我省目录的费用为1000元;如果她的备案类型为转诊类型,那么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即报销90%,报销金额为5000×90%=4500元;如果她的备案类型为临时外出,那么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即报销80%,报销金额为5000×80%=4000元。因此,建议跨省异地住院分娩的,可尽量选择回参保地零星报销,并注意报销时限为费用发生1年以内,超过1年时限的,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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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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