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潍坊未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的通告

经核查,潍坊35家旅行社(名单见附件)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现通告如下:

一、被通告旅行社须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相关凭证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二、不缴纳质保金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三、不再继续经营的旅行社,可自行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8日

来源:潍坊文旅、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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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3

标签:旅游   潍坊   保证金   服务质量   旅行社   通告   潍坊市   旅游局   质保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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