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国务院正式将住房纳入“大宗耐用消费品”序列,一个理直气壮的诉求摆在公众面前:既然国家已明确房产的消费属性,那么房地产金融品时代遗留的房贷利息,从法理到情理都应予以免除。
消费者贷款买车,银行只会收取资金占用成本,不会因为车价波动额外获利;消费者贷款买家电,更不会被要求为“未来贬值”支付利息。但在过去的房地产金融时代,购房者不仅要为居住成本买单,还要为土地的金融属性溢价支付高额利息。以上海一套500万的普通住宅为例,30年按揭利息高达193万,这相当于消费者为了“购买居住权”,额外支付了近40%的“金融税费”。当房产彻底回归消费品属性,这种“双重收费”的逻辑显然不再成立。
如今,当政策明确将住房定位为“拉动内需的消费工具”,继续收取高额利息就等于抑制消费。与汽车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消费刺激政策相比,免除房贷利息才是真正让利于民的举措——这相当于直接为全国数百万家庭每年释放数万亿可支配收入,其对内需的拉动效应将远超任何短期补贴。
政府应通过行政指导或立法调整,推动银行与购房者重新协商贷款条款,将剩余利息按消费贷标准重新核算,甚至直接免除不合理的金融溢价部分。
免除存量房贷利息,不是对购房者的额外恩惠,而是纠正房地产金融化时代的制度性不公。唯有让房贷回归消费贷的本质,才能真正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这一政策目标,让数百万家庭从沉重的利息负担中解脱出来,成为拉动消费的主力军。
更新时间: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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