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26年西乌珠穆沁旗
巴拉嘎尔高勒镇提升改造工作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6年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提升改造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多次研究论证已基本形成,现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限
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27日
二、公布渠道
(一)在西乌珠穆沁旗政府门户网公布;
(二)在西乌珠穆沁旗融媒体中心“西乌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
(三)在涉征社区内公布补偿方案的张贴;
公众可通过上述渠道阅知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
三、反馈意见渠道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公众如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邮件、微信平台、电话等形式反馈。
(一)书面形式请直接投递在社区征求意见箱内,由社区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后提交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寄送至西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住建局西楼三楼)。
(二)电子邮件反馈至:xwqfwzsb@163.com
(三)电话反馈(请在工作日来电):0479-6829788
罕乌拉社区:15249573444
巴拉嘎尔社区:0479-3918393
巴彦乌拉社区:15504793534
附件:《2026年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提升改造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4月27日
2026年西乌珠穆沁旗
巴拉嘎尔高勒镇
提升改造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化解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完善城镇服务功能,综合提升巴拉嘎尔高勒镇城镇建设品质,依据巴拉嘎尔高勒镇提升改造规划,决定对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结合西乌珠穆沁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结构
政府周边区域、阿吉泰周边区域、第一小学周边区域及原短途客运站大院、巴棋路西侧区域、新大医院西侧区域、劳动人事局东侧区域、天翔澜景小区北侧区域、其他招商引资及公共利益所需零散区域。本方案泛指的被征收房屋为砖木、半砖木、土木等结构房屋(具体征收范围、房屋建筑以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影像图为准及2026年巴拉嘎尔高勒镇征收区域示意图)。

二、征收部门
坚持旗人民政府主导,统一组织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巴拉嘎尔高勒镇政府、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公安局、法院、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物保护中心、各有关社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顺利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工作组,负责开展入户摸底调查、思想动员、组织座谈等相关工作。
三、签约方式及时限
(一)推进组先与征收区域的被征收人在2026年4月27日开始签订《集中连片平房征收意向书》,并对其中集中签订率达到80%以上比例的区域,于2026年5月27日开始组织被征收人集中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签订的《集中连片平房征收意向书》不代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实际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范围、权属确定、价格评估
(一)补偿范围
本方案只针对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二)权属确定
1.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或产权产籍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或产权产籍档案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或产权产籍档案为准。
2.未经产权登记、无房屋登记簿、无产权产籍档案的房屋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巴拉嘎尔高勒镇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历史形成的房屋,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
3.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被征收房屋,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合同、协议或证明等资料,仍无法确定产权的,被征收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确定房屋权属。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公房改革作价给个人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由原单位出具证明;原单位已解体则由原单位负责人等当年经手人进行公证。经证明或公证的房屋按有证房屋进行评估,其他房屋及附属设施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三)价格评估
1.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估机构。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采取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的安置方式进行。
(二)货币补偿是按产权证标明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按1:1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2703.00元/㎡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证标明为仓库的参照住宅补偿价格按1:0.5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是由政府搭建房源信息平台,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房源超市自主购买住房。对本旗购房的,选择多层住宅(六层及以下)或高层住宅(六层以上),产权证标明为住宅的分别按面积1:1.2(六层及以下)、1:1.3(六层以上)比例依照货币补偿价格进行折算,产权证标明为仓库按面积1:0.5比例依照货币补偿价格进行折算。
(四)产权证标明为商业的房屋,按1:1.5计算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2703.00元/㎡对商业房屋进行补偿。
(五)产权证标明为工业、生产加工等非住宅类的房屋,由房屋评估机构参照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安置。
(六)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每平方米8元、每户不低于600元结算。搬迁费按主体房屋面积和附属房屋折算后的面积计算。
(七)被征收房屋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两年以上(含两年,且提供2024年至2026年企业档案登记资料),经房屋征收性能认定工作组核实认定后属于经营性用房的,在经营性用房原房屋面积核定的补偿基础上进行上浮20%。
(八)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用途,按现行地价评估后给予补偿,其他性质的土地,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认定。
(九)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旗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旗拥有两套或多套房屋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已经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享受此项优惠,只按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十)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人民币15万元奖励。该奖励以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房屋产权证或经征收部门审查认定的足以证明被征收人拥有该房屋的相关审批文件为依据(每套房产原则只享受奖励一次),不以户口本、门牌号、院落等为依据。奖励资金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完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其相关权属证书交付征收人。被征收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六、房屋移交方式
(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征收人搬迁通知要求移交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切断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暖、有线电视、网线等设施,否则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等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验收并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拆卸、损坏、转移,违者按评估价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未接到搬迁通知擅自腾空房屋的概不接收,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违法建筑认定、处置
由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给予补助拆除工费每户人民币500元。
八、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追缴其已拨付的相关款物;情节严重的对签订的相关征收补偿协议予以作废,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寻衅滋事、围攻谩骂、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5年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城市建设管理提升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5〕44号)同时废止。以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适用本方案。
(三)本方案由西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026年4月27日
来源:西乌发布
更新时间: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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