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24年9月违法解除与这名员工的劳动合同。
经过一裁两审的法定程序后,2025年6月,公司依照生效判决书,向员工支付了此前未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支付该笔款项的当月,公司并未就这笔费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时隔一年,2026年8月,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公司,被辖区税务所依法催缴该笔费用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及产生的滞纳金。
公司依规完成补报后,向该员工追讨这部分款项。
但员工拒绝支付该笔费用,目前双方正处于诉讼阶段,想咨询大家,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由员工承担该笔税金及滞纳金?
恳请各位网友给出宝贵意见!
更新时间: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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