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后,
自闭症边缘的孩子,
长期由祖父母照料。
因此支付的各项开支,
能否要求孩子父母返还?
当抚养“第一责任人”缺位,
司法将如何平衡法定责任与亲情伦理?

小花是一名自闭症边缘儿童。
2022年,
小花父母开始分居,
母亲自此离家。
此后小花一直主要由祖父母照料,
老人陆续垫付孩子幼儿园学费、
康复训练费、医疗费等各类花销。

2024年,
小花父母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约定小花跟随父亲吴先生生活,
母亲汤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但事实上,
小花始终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
随着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身患重病,
祖父母希望小花父母
能更多承担为人父母之责,
便和孙女一起将两人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吴先生、汤女士支付老人
此前垫付的各项费用及利息,
每人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提高至2500元;
同时,要求汤女士返还
代为保管的教育费30万元,
并定期探望小花。

案件审理期间,
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开展家事调查,
形成了详细的《家事调查报告》,
并委托徐汇区妇联选派律师
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
以保障小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核心责任
不可因隔代协助而转嫁,
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
超出负担能力合理限度时,
不宜用情谊行为认定,
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后,
在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满足
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况下,
子女可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依法享有对子女探望的权利,
这也是父母应尽的义务。
此外,此前双方曾明确
案涉30万元用于小花成长教育,
汤女士也曾表示若离婚将返还此款项。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吴先生、唐女士分别支付
老人垫付的抚养费及利息,
且此后每月各支付抚养费2500元;
汤女士返还30万元教育费
并定期探望孩子。
后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本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张冬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副庭长
一、厘清家庭责任标准,父母之爱不可“外包”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教育与保护义务,是子女第一顺位监护与抚养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仅在孩子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责任。
本案中,小花的父母身体健康、具备正常抚养能力,本应当承担起抚养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明确,父母作为子女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其抚养义务不可随意转嫁或推卸。祖父母基于亲情的长期、大额开支,当超出合理限度时,不宜认定为亲属间的情理帮扶或情谊行为,而是在法律上构成“无因管理”,有权向孩子的父母予以追偿。家庭成员应该各尽其责,父母之爱不可“外包”,抚养责任不容缺位。
二、对特殊儿童权益保护应给予充分关注
本案中,小花作为特殊儿童,司法对其给予了充分关注。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开展家事调查了解其康复、教育的特殊必要性与成本情况,选定儿童权益代表人保障其诉讼权益,并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他们学习与特殊儿童相处的科学方式。
人民法院也希望通过本案判决向社会传递: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不仅是物质的提供者,更是情感的寄托者和价值观的引导者,对于孩子健康的心理和行为模式的塑造负有至关重要且不可替代的责任。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终结,而非父母角色的结束,唯有切实承担起为人父母之责任,涵养优良家风,方能为未成年人营造稳定、健康的生活秩序。


胡 睿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
这是一起祖父母代为抚养自闭症边缘儿童后,向孩子父母追索垫付费用的案例,夫妻二人分居后长期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孩子照料陪伴、康复治疗的重担压在了年迈祖父母身上。人民法院支持了祖父母就必要支出费用的返还请求,关注到了特殊儿童的照顾需求与经济支持问题,裁判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与法治价值:一方面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让善意付出的长辈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另一方面敲响了家庭教育职责的警钟,督促身为第一责任人的父母主动担起法定抚养义务,矫正把隔代帮扶当成无限兜底的认知,有利于推动形成尊老爱幼、共担责任的家庭风尚。
这起案例也让我们关注到:对特殊儿童群体的抚养,需要更多经济投入与情感陪伴,呼吁强化针对特殊儿童家庭的普惠性康复支持体系,凝聚国家、社会与家庭的力量共同守护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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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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