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安市各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未投保旅责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设立旅行社应当具有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对导游人员不足3名、“人证不符”或其他信息有误的,于2026年9月2日之前改正(补齐),逾期未改正(补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
2026年4月21日,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市文广旅局立即开展旅行社信息核查工作,梳理了未按时足额缴存质保金(银行担保)、未按时投保旅责险、签订导游合同数量低于3名的旅行社,已要求大家自行查找对照,并及时整改。截至2026年8月3日,我市仍有28家旅行社未足额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9家旅行社未按时投保旅责险、31家旅行社导游数量不足3名。
对上述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内可补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投保旅责险、签订合同补足导游数量、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提出异议,并将相关佐证资料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责令改正期满,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吊销(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期限:2026年8月3日至9月2日
联系电话:0796-8252509
特此公告
附件:1.未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名单
2.未按时投保旅责险的旅行社名单
3.签订导游合同数量不足3名的旅行社名单
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6年8月3日






END
© 来源 / 局市场监管和法规科
编辑/曾美红 复审/刘家珉 终审/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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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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