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1日

药家鑫的案子让我们看到了很多东西,其中最重要的东西就是“激情”并非总是有益。如果我们网络“正义的激情”给文明发展留一个可以容身的空间,给专家学者一个畅所欲言的场所,使我们能够透过某些典型的案例看到青萍之末是什么,那么我们就能在法律不得不“以杀止杀”的时候,也许就能看到素质教育、常识教育和某些法律法规的缺失或偏颇。

 

呐喊不是传销式的发泄,而是为了喊出文明之进步。能够多侧面地了解一个事件总是有益的,它不能改变事实,就未必能够左右判决,却能让我们从动机中找出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的契机——这才是公议最该探讨的东西。

 

我们的网络“人民公审”根本无法保证证据与事实的准确与公正,就难免被操纵的命运,然而“善良”仍是永远值得期许的。其实这个事件中我们依然能够看到真正劳动人民的善良,尽管善良在利益面前是这样的困惑与无奈。

 

吴英的案子最让我老人家困惑的东西就是动机,如果此事是有一个由小及大的过程,她的欲望形成是随着事态发展,而逐渐不可控制。那么,那么巨大的涉案金额就不是一点半点的估算错误能够解决的,判决总体上而言就是正确的。正因为无知者无畏,她后来几乎是被事态的发展推着跑,而行贿带来的“方便”,就只能是一个让她误“解银子力量”的一个方面,但可以促使她个人欲望的膨胀,使原来的“集资”演变成“诈骗”。

 

如果这事件从一开始就是“诈骗”,而且无须传销式的洗脑,就能进行的如此“波澜壮阔”,这蔑视法律的高调胆色从何而来?尽管无知者无畏,前些日子竟有抢刼完了还和赃款留影的事件,但也不敢于光天化日之下。药家鑫“不畏死”,还有利益与生命的简单权衡,“欠债还钱”和“杀人尝命”一样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积淀得是如此深刻,她连常识都没有又如何取信于那十一个“下家”?又如何应对那些操作中的技术问题?

 

网络的正义既不该成为“杀人的工具”,也不能成为“捞人的工具”,这事关法之尊严。如果事如前说,判决的依据是正确的——因为能看到卷宗的律师们,至此对动机都未提出异议,只是质疑她的能力,而不是由“集资”到“诈骗”的转化过程,那么,是不是这一过程确实是存在的呢?——如果只是从人性的角度希望文明的法律不被“轻杀”之名,那么最高法是不是应该考虑有不能减刑的死缓的同时,也有不能援引的案例呢?

 

因为任何不当行为到了非“杀”不禁的地步都是文明之耻辱,然既然法之所在是为了矫正行为的不当,从法理上给人性一个自律的机会——因为刑罚的目的正在于劝诫未来,而不是“杀戮”——但又无损法之尊严,不给侥幸者以可乘之机才是两全的选择。不是法所不能“杀”,而是文明不欲施“杀”。以望后来者不要再在“生命”与“利益”之间进行抉择,把欲望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我们的生存空间里的生活秩序能得以维护。

 

不是别人能“放火”,你就能“放火”,而是无论什么人都不能“放火”,因为“放火”毁坏的本是我们共同的生存空间。我们需要的真相是对事件能有基于人性的合理解释,目的仍在于对此类有伤共生环境的不当行为的制止。

 

法网所护是你自由的下限,法网所止是自由的极限,法网所疏是能力与个性的自由空间。争之有据,方能言之有理。法所限制的欲望正是人所尽趋就无法共生的欲望,而非人所不趋之欲望。你不能在我们的地儿上破坏秩序,跑人家那里去享受银子的自由,人家现在告诉你了,分享自由的资源其实也是有代价的,如果你来花钱才是被欢迎的。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有权利就有责任。有些看似与责任无关的自由,依然是有代价的,那就是那个权利的责任。

 

找出一个能符合我们的文化传承、能够平衡权利与责任的自由秩序,才是有利于我们这个社会发展的东西,它不能一蹴而就,但难道不应该成为一个努力的方向?无论谁的空喊都解决不了问题,这个世界只要是现代文明社会,就没有看不见公民权利的自由秩序。如果有,那只怕也只能生存于非洲大草原那些了无人烟的地方,自然法则的残酷恐非人性所能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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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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