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12日

今儿是植树节,不过我老人家想说的不是树这玩意。而是刚得到两条消息,一条是一个女记者和母亲一起遇害,那个杀人还不起赌债的男人,事先把还是婴儿的女儿送到哥哥家,并留下二十万,且遗言说不希望这个孩子长大后不要嫁入单亲家庭。这又是一个极残忍的凶杀,也是一桩除了杀人事实之外,我们闹不清事件“成长”环境的事情。对于事实过程不清的事件,我老人家也就无从说起。但我老人家希望能从人性的根源上消除产生它的土壤。

 

第二件事是手机上有一则消息,说福建现在有一条关于婚姻家庭的新规,即离异必须有独立场所——不知何指?是不是指独立的居住地?是独立的房产,租房算不算?如果一方能工作能力,但并没有参加工作呢?如果他们的居住地本来就是租赁的呢?这条消息也有点不明不白,我老人家最不想瞧到的就是不明不白的消息。

 

一条法规的可执行度,如果把某类人群的自由度限制在不可操作的范围内,其实也是很危险的。我老人家在网上有看到有女代表提出使性工作合法化的议案——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但我老人家想,如果当真把同居与事实婚姻等同来看,都纳入婚姻法保护的范围,而又没有成年人皆应自食其力的额外条件,这个提案就有其合理之处——因为你不能强迫一个成年个体一定要瞻养另一个有生活能力的成年个体,但又得给人性一个适当的释放空间,除此之外估计也无长策。

 

我老人家在等待福建新规的司法解释,不然再加上这一条,那就可能和交通肇事案处理不当,而导致的某些不良后果一样,有些事情不是你增加了它的成本就能阻止的,必须在宣传成本之事晓以利害的权衡。况车这种交通工具,并不一定是财富的象征,有时也是糊口的玩意。

 

而人性的东西就更加不是只有利益可以束缚的,如果不把成本和能力,以及基本人权一起加以权衡,必然导致另外的情况出现。因为这和交通肇事还有所不同,很多时候是属于物不腐何以蠹,责任的产生有其渐变过程。别人的私生活,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的,如果外力过强,内应力所产生的激变就可能产生不可控的后果。我老人家想这应该不会是立法的初衷才是,任何一项法规的产生都必须依托其所处的文化环境。

 

如果那个文化一方面强调,甚至怂恿当事人一方有权无条件地分享另一方的劳动,并且可以站在道德的高度把这一行为看成是理所当然的,并且又在另外的地方以增加成本的方式固化它,还希望不产生两败俱伤的情况,那么这个平衡点不找清楚,一旦失控,不产生社会问题,又怎么可能?无论你把不把对方打成“恶魔”,只要那个土壤是存在的,情况就不能避免,受压最大的阶层必定首先突破防线。

 

执法与管理的粗糙与否,不在严刑峻法,而在于对成本与利益的分析。民不畏死,必不能以死惧之。简单的操作,可收一时之效。但如果不在文化环境之中加以完善,不被潜的可能就会越来越小。一但被潜,在利益与思维惯性之下,又怎么能不出现一倾难正之势?

 

其实我们的经济领域也有这个情况,如果能在“廉、能”之间的那个不得已的选择之后,在经济已然启动的情况下,逐渐因时制宜地规范它,有很多事情就不会发生。当然,在极其紧迫的情况下,有时没法远瞻。但实践已给我们经验,抉择就不应重复以往的过失,不应该忘记,欲望的压缩是有限度的东西,应该有调节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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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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