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当前新闻传播道德责任的失范与矫正

新闻传播道德责任失范现象简单的说就是在新闻传播工作人员在新闻采编和制作当中产生的实际工作行为与新闻传播工作自身性质以及责任要求向违背,传播信息的动机和手段与新闻传播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建设相偏离,自身责任的履行存在相应的偏差,并对社会大众精神生活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我国政府和新闻传播机构必须加强对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现象的矫正,改善道德失范现象频发的现状,逐步提升新闻传播工作水平,保证新闻传播工作质量。

一、当前我国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现象的具体表现

(一)虚假新闻现象。近几年,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形式的迅速发展,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对新闻传播工作的质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一方面,微信、微博等难以保证新闻信息真实性的网络交流工具成为社会大众重要的信息来源,对新闻整体真实性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为了在与新媒体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增强信息传播的时效性,传统媒体对新闻稿件的整编工作实践日渐缩短,极大的增加了新闻传播工作的任务量[1]。二者相互推进直接导致社会虚假新闻现象频发发生,虚假新闻的形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弊端,不仅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社会形象,也使新闻传播工作人员不断遭遇信任危机。

(二)低俗新闻现象。低俗新闻具体指审美水平相对低下,道德责任缺失的新闻报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加深,市场经济得到了相应的深化发展,传媒市场的行业竞争力也逐渐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各家媒体的新闻采编和制作、传播工作。为了吸引受众群体眼球,增强市场竞争力,一些媒体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一味迎合社会广大群众的猎奇心理,纷纷在新闻报道中大肆渲染暴力色情等低俗信息,导致低俗新闻报道频发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受众群体的注意力,但是也对社会大众的身心有所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构建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有偿新闻现象。有偿新闻现象指新闻传播机构或新闻工作者对新闻报道的刊登者索取一定费用的新闻形式,主要表现为通过相应利益的获取为不具备新闻发布要求的人员发布新闻信息,在实质上代表了一种金钱与权利的非法性交易,是新闻道德责任失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2]。可以说,有偿新闻现象是拜金主义思想在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真实反映,其生存发展甚至蔓延是整个新闻行业的耻辱,不利于新闻传播行业的健康公正形象的塑造。

(四)新闻侵权和越权现象。新闻侵权简单的说就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私自利用新闻传播渠道对我国社会公民或组织造成一定的权益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以及人格权等权利的侵害,对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而对于越权行为来说,新闻越权主要表现在媒体审判、逼视以及舆论绑架显现的发生[3]。因此新闻传播工作者一定要注意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注意维护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人身权益,避免侵权和越权现象的发生。同时注意在报道中坚守新闻传播的合法、平衡、善意以及理性原则,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新闻传播缺乏人性的关怀。在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下,受广告主的绝对控制影响,社会媒体的主要新闻资源开始向着具有金钱和权力的上层社会聚集,广大弱势社会群众的新闻话语权逐渐丧失,被定义为无效非目标受众,不但没有受到相应的社会关怀,反而成为媒体娱乐大众的对象,将民工跳楼事件和触电事件戏称为跳楼秀和烧焦烤鸭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新闻传播道德责任失范的矫正措施

在日渐激烈的社会市场竞争影响下,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传播道德责任失范想象的矫正也正式被提上日程,成为改进新闻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研究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矫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增强媒体的道德自律性。新闻媒体的自律性主要指新闻媒体自身及其主要工作者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过程当中进行自我道德约束或限制的行为[4]。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主要可以从两个主要方面着手,即国家新闻法规的他律约束以及自我道德意识约束。新闻传播工作中的非法现象可以借助于法律手段强制性解决,而道德失范现象的避免则必须依靠从业人员的自身道德意识约束。同时,由于新闻传播活动涉及到社会各阶层和领域,范围相对广泛,法律规范面对众多复杂现象的约束能力有限,存在相应的管理漏洞,所以,必须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自我约束能力,提升媒体的道德自律性,通过强化新闻工作者对社会道义、责任和良知的关注,推进新闻传播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极强管理,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化建设。现阶段,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存在许多与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条文,但是还没有正式对新闻传播问题设立专项性的法律,所以新闻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传播和出版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权利责任问题无法得到细化的明确。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导致社会上各种新问题、新现象频繁发生,国家法律在没有得到及时调整和修订时对这些问题的应对能力不足,无法从根本上规范相关从业人员的自身行为[5]。所以,为了改善我国新闻传播存在的道德失范现状,就必须建立健全的新闻法律制度体系,紧随时代的变化对相关政策规范加以调整。各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也应该为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监督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新闻传播道德责任质量。

(三)对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开展伦理教育。受教育大环境影响,我国新闻传播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来自于各地的高等院校的新闻院系,在学校教育中主要接受着专业理论知识教育,道德责任教育有所缺失,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仅影响着其未来社会工作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工作对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取向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为了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身职业道德素养,保证新闻传播工作的质量,就十分有必要在学校教育中开展伦理教育,将新闻传播工作的基本价值观念、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以及新闻传播的公平公正原则设置为新闻传播专业的核心课程,将学生培养成为具备较高道德意识、有理想、无偏见的高素质新闻工作者,为新闻传播事业的现代发展提供丰富的人力资源储备,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现象的矫正关系到我国政府、新闻传媒组织、新闻工作者以及受众群体等多方面的利益,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探寻道德责任失范现象发生的原因和相应的治理对策,才能真正为社会大众提供健康、具有责任性的信息传播,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相应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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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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