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的地方电力改革(之一)-综合新能源论文(1)

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我将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时间安排,续续地整理一些回顾性的材料,供关心以小水电、中小水电或农村水电为主地的地方电力事业改革发展的同志参考。先整理提供《四川省的地方电力改革》(之一至之十)。

一、股份制与“以电养电”政策

(一)沿革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四川就实行农民办电、水利办电、地方办电。自那时以来,发展农村水电,就在国家技术指导和“民办公助”等政策的支持下,采用户办、村办,乡办以及县办、联办等多种形式。

联办各方按投资、投工、投料比例分享权益。这种举办经营形式,是我省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办电的雏型,但运作不规范,存在产权归属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健全、分配不落实等问题。

1960年代四川实行国家投资1/

3、地方投资1/

3、社队投工投料1/3的“三三制”办电,提出以投资比重划分股份,按股分利,国家、地方获得的利润,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小水电,这既是我国“以电养电”政策的来源,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四川省地方、群众实行较为明确的股份制办电的开始。1970年代末期,四川遂宁明确采用“县、社联办,制定章程,建立董事会,实行股份制”的形式发展小水电骨干电源,成为在一个地方快速发展小水电的典型,四川省政府曾以(1979)159号文件转发各地市州,要求各地参照办理。

但是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前,由于“姓社姓资”问题的障碍,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份制运作的并不多,不少实质是按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运作的企业却不便挑明自己企业的性质。历史表明,四川地方电力推行股份制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60年代实行“三三制”办电到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以前。第二阶段是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之后至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

第三阶段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以后。但都和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密切相关。

(二)实行“以电养电”政策的意义、作用

1、采用乡、村联办,县、乡联办,地、县联办和“三三制”的形式办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将国家、地地方按股分得的利润,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小水电,对于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搞好经营,增加收益,合理分配,保护和调动地方、群众办电积极性,促进地方电力和农村电气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2、四川的“以电养电”政策自1966年至1968年执行了3年。此后,湖南、广东等省也实行了“以电养电”政策。

1970年代中后期,四川省政府连续下发了[1976]31号、 [1977]7l号、 [1979]156号等文件,恢复并扩大执行“以电养电”政策,以进一步推动地方电力加快发展。1980年,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在成都召开了全国小水电现场会议,总结推广四川以“以电养电”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推动地方电力发展的建设和管理经验。

1983年国务院190号文件要求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以电养电”政策,1991年国务院17号文件进一步加以重申。

3、四川自1976年扩大执行“以电养电”政策以来,到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底,用于地方电源电网建设改造的“以电养电资金相当于同期地方电力总投入的1/4以上。1976年以来,地方电力的发电装机和发电量平均每年分别以11.62%和15.2%的速度递增,到1993年底发电装机达到303.74万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32.56亿千瓦时,分别是1976年的6.48倍和10.79倍。

4、税制改革后地方电力企业由原来只上交工商税(发供一体电力企业和发电企业)或营业税(供电企业)改为上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影响企业利润基数和“以电养电”政策的执行。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税制改革后,四川继续实行“以电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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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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