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送生制度中的舞弊问题

" 文章摘要:本文认为保送生制度中所出现的舞弊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中学有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而各参与者的寻租活动加剧了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性。综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及保送生制度设立的初衷,本文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送生的私有信息能够真实有效的显示或者取消中学推荐这一环节,建立学生直接面向高校的保送制度。

关键词:保送生制度 道德风险

一、引言

我国自1984年实行保送生制度以来(本文指由高中升入大学的保送生制度),已走过17个春秋,保送工作在头几年进展较为顺利,对所保送学生的全面素质,社会评价都是比较好的,保送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功。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送生制度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现了循私舞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保送生质量大大降低,影响了社会公正公平,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舞弊行为的理论分析

(一)高校—中学关系的特点

委托一代理理论将参与人分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行动的结果,而工作结果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而且随机因素是双方都不能控制和不可确知的,因而工作结果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就可能向委托人隐藏自己的行动,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种隐藏行动的情况我们称之为道德风险。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而避免道德风险。

(二)保送生制度的一个简单模型构造[1]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要使委托人参与到制约代理人行为的合同设计,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即委托人有奖惩代理人的能力,委托人虽然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对代理人行为的结果能够进行观测,通过建立结果与代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来对代理人进行奖惩,从而达到引导代理人行为的目的。由前分析可知,高校对中学的奖惩能力是较弱的,保送名额的有限以及其收益的非货币化、专有性的特点使高校不能通过对中学收益的增减来激励中学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高校有多个代理中学,这些中学代理结果评估及由评估确定中学行为的难度较大,这些因素使得高校参与有关中学行为的合同设计的成本十分巨大。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高校从保送所得到的预期效用至少等于从高考选拔学生所达到的预期效用时,高校参与保送工作,录取保送生,但是高校并不过多的追究中学的具体行为。高校从保送所得到的预期效用ES是由保送生在大学的平均表现水平和高校参与保送的费用决定;高校从高考达到的预期效用由高考选拔生在大学的平均表现水平和高校参与高考选拔的费用决定,而这在长年中的水平是稳定的,所以我们设高校从高考达到的预期效用为a,于是高校参与保送的约束可表达为ES a。

EUA EU0 符合条件

(1)

接下来我们讨论中学在条件

(2)的约束下的行为方式。

而如果中学从第i 年开始从事道德风险行为即在保送中舞弊,则其预期准备用的现值为:

W+tW+t2W+……ti-1((1-ρ)(Y+W)+ ρV)+ti((1-ρ)(Y+W)+ ρV)+ ……+ tn-1((1-ρ)(Y+W)+ ρV)

(2)

特别地,当中学从第1年开始从事道德风险行为时,其预期效用的现值为:

= ((1-ρ)(Y+W)+ ρV) (1-tn)/(1-t)

(3)

模型可表达为

MAX ((1-ρ)(Y+W)+ ρV) (1-tn)/(1-t)

S.T. ES a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L=((1-ρ)(Y+W)+ ρV) (1-tn)/(1-t) λ(ES-a)

当ρ 0,Y 0时,中学就有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L越大,动机越强烈,对中学实现激励所需的成本越高,中学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可用L代表中学的道德风险程度。由于ES不追究中学的行为,只要求达到一定的效用水平;而当ρ 0,Y 0时,Y、ρ、V在函数L中不存在,道德风险也就不存在了;而对于W,在现行的制度下,保送生制度是作为高考制度的一种补充,占招生名额的很小一部分,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所以我们由函数L 分析中学的道德风险行为时,只对y(额外预期效用),V(从事道德风险被发现后的预期效用),ρ(中学舞弊被发现的概率)变量求偏导,进而分析它们对中学道德风险程度的影响。

¶L/¶Y=(1-ρ) (1-tn)/(1-t)>0

(4)

¶L/¶V=ρ(1-tn)/(1-t)>0

(5)

¶L/¶ρ=(V-W-Y)(1-tn)/(1-t)<0

(6)

(4)

(5)

(6)说明,Y, V与L正相关,中学舞弊所带来的额外预期效用Y越大,中学舞弊被发现后的预期效用V越大(即其损失越小),中学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就越大,ρ与L负相关,即中学舞弊被发现的概率越小,中学的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就越大。

结合现行的保送制度看,假如有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代理人,高校因一所中学舞弊而受的风险下降,其追究中学行为的动机不大,而中学因舞弊而失去一所高校的名额的风险也下降,这样使得中学被发现后的预期效用V较大,被发现的概率ρ较低;保送收益的非货币化及专有性使得中学不能与高校由分享收益而共担风险,即V不能由共担风险而降低;保送结果评估及确定中学行为的困难性,使被发现概率ρ极低;Y为因舞弊而提高的与正常保送的升学率之差所得的预期效用,由于保送名额的有限及其在当年应届学生的比率较低可视为不变。

综上可见,当ρ 0,Y 0时,L较大,在现行的保送生制度设计下,中学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十分强烈,制度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忠实的行使推荐保送权力对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中学来说可能得不偿失。

(三)保送生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寻租[2]——模型的扩展分析

作为中学的代理人的中学领导,由于中学领导的业绩与中学的各方面的表现有关,升学率的高低也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中学领导一方面从中学的立场出发,可能利用推荐权力舞弊来追求中学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从个人角度出发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其可能凭借权力的交换获得同样也需要舞弊的学生家长所提供的额外收入,如金钱或以后升迁的机会等。可谓一举两得。因此额外预期效用Y提高了,因为这时Y不仅与中学的升学率有关,而且与中学领导从学生家长所获得的额外收入有关,这样L在原有的基础上变大了,道德风险的程度提高了。从学生家长的角度来看,权钱的力量使其子女上大学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其个人的效用也由此得到提高。而学生家长的预期成本由与保送权力交换的权钱、被发现的概率ρ和发现后所受的惩罚F决定,F由政府法律规定,一般不变,而由前分析,ρ极低,而与保送权力交换的权多是其因公谋私的,而钱多是其家产或利用职权获得的非法收入的很小一部分,所以其个人的预期成本较低。

中学领导与家长之间的交易实际上是相互寻租的过程。而一般当地有权钱的家长多是当地领导干部或是教育系统的领导,这样寻租的结果导致双方互相勾结,互相保护,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舞弊活动。如隆回一中舞弊事件,其舞弊的保送生家长分别是该校正副校长及当地政府官员。

寻租的另一种方式是学生家长与保送权力的更上一层高校录取人员的交易。高校录取人员拥有高校各地名额分配权及录取权,可以直接决定学生是否进入该大学。于是高校录取人员与学生家长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当学生家长获得保送名额时,他必须通过中学推荐这一环节,由于这有利于提高中学的升学率符合中学的利益,因此中学同意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同时,中学领导由此可能获得一些额外的收入。只是比较而言,在这种寻租方式中,额外收入的大小由于权力的大小而不同,高校录取人员获得的额外收入较多。当高校录取人员,中学领导,学生家长相互合作时,保送的三个环节(学生申请、中学推荐、高校录取)形同虚设,只不过为各自寻租提供条件罢了。这样,舞弊被发现的概率ρ就更低了。

无论哪一种寻租方式,当寻租发生后,舞弊过程的参与者各自作为效用最大化,追求者存在共同的目标:避免合作被发现。这种利害关系的一致性使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加密切,无疑给打击舞弊行动带来了困难。

综上,保送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导致中学忠实行使权力的动机不大而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动机较大,在权力,金钱等外部因素的侵蚀下,这种道德风险加剧了并增加了打击的困难性。

三、结论及其启示

要改变目前中学保送舞弊的风气,最关键的是使中学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动机减小,由模型分析可知

dL/dY=(1-ρ) (1-tn)/(1-t)>0

(4)

dL/dV=ρ(1-tn)/(1-t)>0

(5)

dL/dρ=(V-W-Y)(1-tn)/(1-t)<0

(6)

(4)

(5)

(6)我们可以看出,在t、n不变的情况下,Y、V对L影响的程度与ρ紧密相关,降低中学的道德风险不仅与Y、V的大小有关,提高中学舞弊被发现的概率ρ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即ρ存在时,ρ越大,L越小,同时ρ通过影响Y、V也使L变小。而同样提高中学遵守规定的收益的方法的关键也在于对中学有关行为的信息的掌握上,只不过不再区分是遵守规定还是舞弊而已。

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有关中学行为的信息也就是保送生的私有信息的获取上。分析有关保送舞弊所曝光的各个事件我们发现舞弊行为的曝光在于保送学生在中学表现的有关信息的曝光而非根据保送生在大学的表现。而这些信息最初的获取并非通过保送制度设计的中学来提供,而是保送生的同学及一些熟悉保送生的其他人所提供的。从保送生的私有信息的" 拥有程度来看,从多到少依次是保送生,熟悉保送生的同学(为了分析方便,省去了熟悉保送生的亲戚邻居等其他人),中学、高校,而在保送生制度中,为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仅要求中学提供信息,却忽略了比中学具有更多信息的保送生的同学,未将这一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忽略了这些人参与保送决策的主动性。而作为保送生的同学,其本身也有申请保送的权利,当其权利被侵犯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他们是愿意提供有关信息的。

因此应该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原有的信息资源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用。首先使中学显示信息,将保送的学生的姓名,保送学校,保送理由,操作程序等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开,使保送过程透明化。同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使得拥有有关信息的参与者能够低成本的将拥有的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在这两方面互动的过程中,信息得到充分的交流,实现信息互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各个环节的公开化、透明化,一方面使得中学的行为得到很好的监督,另一方面也使中学良好的保送行为得到社会的肯定。而这种信息沟通互动的载体应是当地权威的媒体。报纸及权威的教育网站比较合适,两者各有优点,报纸受众较广,信息传播范围大,而网战操作透明化,人为的干预较少,参与成本低,两者结合相得益彰。

这种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调动已有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使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缓解,从而解决了由于保送生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所造成的难以解决的委托代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了中学舞弊的机会,也由此减少了寻租活动的产生。

由于对保送生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时,从源头上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往往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当然我们进行制度设计时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和代理人进行博弈的合同设计以及使现有资源稀缺性得到缓解的方法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我们在这里只是强调对现有信息资源利用的重要性。应把拥有信息资源及具有把握信息能力的参与者调动起来,需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使决策更科学有效。

上述保送生制度的基本问题和特征并不局限于这一项制度,在现行的干部任用制度中,也有着类似的特征和问题,由此,我们也许可以把上述分析结果推广到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中。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主要实行领导推荐制,干部的晋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领导的提拔。也就是说在干部的晋升中,上级领导的推荐十分重要。由于政府工作的专业化分工以及考察的复杂性长期性,政府对各种人才在各自部门中的表现所获得的信息是很不充分的,而这些人才在工作过程中与其上一级领导接触的机会较多,上级领导工作经验丰富,对这些人才的素质能够作出较好的评价。因此在这一制度安排认为可以通过上级上级领导的推荐来解决在任用人才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与该人才的上一级领导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权力资源稀缺使得上一级领导可凭借其权力谋取个人利益,信息不对称以及推荐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其舞弊的成本较低,为其谋私利提供了充分条件,于是代理人上级领导的道德风险出现了,产生大量买官卖官现象。

降低代理人上一级领导的道德风险可从多方面入手:缓解信息不对称,设计有效的博弈合同等等。与保送生制度类似,这里的道德风险也可以通过对现有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得到缓解。在该人才提拔前后,拥有有关他的信息的程度从多到少是:本人,他的同事及朋友,领导,政府。他们都应该成为干部选拔制度决策的参与者,在有效的信息沟通制度中实现信息交流、互相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戈登﹒塔洛克,1999,《寻租》,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中译本。

李晋宁等,2000, 《信息不对称下激励政策的制定》,《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第2期。

王则柯和何洁, 1999,《信息经济学浅说》, 中国经济出版社。

张维迎,1996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

[2] 关于寻租理论的基本原理参见塔洛克(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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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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