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体育行业工会组织与运动员阶层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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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运动员阶层 行业工会 权利诉求 利益平衡

论文摘要:在当前我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运动员阶层的兴起已经是题中之义,而一个阶层的兴起,必然意味着一种共同权利诉求的集合,但是在一系列有关运动员与体育经营者、体育行政管理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个案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并没有受到现有工会法律制度抑或劳动法律制度切实的关照和帮助,体育行业工会怎样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体育运动员阶层的兴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Key words:Sportsman Circle; Trade Vnion; Right Hunting; Benefit Balance.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 of the P. E.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sportsman circle has been appeared. Thesportsman circle means the right hunting together. When the sportsman’s benefit was Damaged, they could notbe protect by law. The trade union of P. E. is most important to the awareness circle.

1 当前我国体育运动领域工会法律制度缺位

在加入WTO之后,各种各样的“官办”中介组织早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民间自治的中介组织的缺乏,严重阻碍着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有效沟通。

在市场经济的国家中,个人或民间团体的行为,是市场中基于个人责任(或个人自由选择)与市场规律之下的一种市场行为。工会的出现,也是这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行为。当各个团体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团体交涉与沟通机制就会自动地启动。这些基于法律保护的团体交涉机制维护着市场的稳定发展,是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必不可少的标志。

尽管已加入WTO,我国的各种工会组织依然基本是基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办机构。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了保护某一阶层的利益,我们使用的传统手段是,政府亲自出面,自上而下地成立专门的工会机构,委派专职人员,给予专门的经费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这些机构的行为不是市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之间的差距是导致现今我国运动员阶层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根源。因为政府面对的是社会中所有的阶层,所以需要使所有的阶层之间的利益都得到平衡,社会才能稳定。而直接插手去保护某一个阶层的利益,例如由政府,或只能由政府去成立发展工会的结果,一方面往往会由于忽视了对立阶层的利益而人为地制造了新的不平衡,导致新的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这样的工会是政府的一部分,在其行使职能时,不得不遵从政府的考虑,从而不能真正代表运动员的意愿,造成工会与运动员之间的脱节,使工会成为图有虚名的摆设。而在需要工会出面以团体名义维护运动员利益的时候,由于迟迟等不到政府的工会的到来,致使双方始终处于尖锐的矛盾中,无法表达诉求。其结果是,运动员的权益往往处于轻易受到严重侵害的状态,这种状态如果继续持续下去,不仅影响运动员的积极性,也妨碍企业着眼于长期的经营目标,从而动摇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严重地影响着体育产业的市场发展,长期来看,体育产业将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 行业工会组织在运动员阶层兴起过程中的作用

正常情况下,行业工会组织作为代表运动员利益的组织,可以在矛盾激化之前,以合法的团体谈判等形式,来处理很多不必要激化的劳资纠纷,是一种缓解社会矛盾的必不可少的社会安定装置或平衡装置。然而在现在的我国,因为名义上的工会不能正常地去发挥这种作用,劳资矛盾就常以激化或爆发的形式表现为突发事件。由于运动员行业工会的缺位,使得经营者几乎不受任何约束,可以为所欲为地去侵犯运动员合法权益。众所周知的当年CBA篮球运动员马健与俱乐部之间旷日持久的纠纷,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作为一种约束机制来说,许多影响社会稳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运动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只要有了名副其实的运动员工会的存在,就可以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此之上,通过双方的团体谈判,还可以达成许多“共同协议”,这些“共同协议”除了可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之外,还可以起到约束运动员行为的作用。从而促进体育产业长期的稳定和发展。

3 怎样重建体育产业工会组织

3·1 我们必须要允许运动员可以自愿地组织自己的工会。即政府部门退出工会,实质意义上的行业工会的建立将有助于处理和调节各种体育劳资之间的纠纷。

3·2 就目前行业工会的组织形式来说,运动员工会基本上不是运动员的自愿组织,且工会的领导层也不是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的,所以首先应该使工会组织成为运动员自愿参加的组织。然后再由工会会员来选举自己的领导者,而不是由任何外界的力量来指定。这是保证工会的性质是运动员权益的组织物基本条件。在此,政府的职能是保证工会活动的合法性,不受到其他组织及部门的侵害。也就是说对于工会的组织及运营,下政府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也可以不从财政上拨款给工会。工会活动的经费可考虑只由会员交纳的会费来解决。

3·3 在现在的工会制度中,似乎劳资双方都可以成为工会的成员,在运动员和经营方的纠纷中,而这恰恰是利益相互对立的两个极端。因此我们分不清,现在这样的工会是保护运动员利益的组织,还是保护经营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这样的弊端必须予以纠正,不能允许经营者参与到运动员工会当中来。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过去的体育行政管理机关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变成了政府与运动员团体与经营者团体的关系,此时体育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是保证二者的利益都不受侵犯。因此,在法律上,以允许运动员自愿组织行业工会的同时,也需要允许经营者自愿组织类似“经营者联盟”的各种团体。正常情况下,二者的关系由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谈判解放,在二者内部不能解决时,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再出面进行调解,当然决定权依然在双方当事人手中。当二者有一方触犯法律时,再由司法渠道来解决。

4 参考文献

[2]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阶级、阶层及社会流动[M]·沈阳出版社, 1989

[3]张杰·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04 (4)

[4]高启洪·人大常委会甘肃调研:三大问题困扰工会法实施[N]·中国人大新闻专题, 200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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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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