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教育改革与实践相背离的成因

一、引言

教育根本目的关于人全面培养在教育学界已达成共识,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目标作为教育目的具体表现形式,各级各类教育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不断与时俱进也是为了体现教育目的内在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明确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但问题的关键是教育改革目标与实践过程往往是相背离,育人为本教育改革目标与育智为本教育实践相冲突。教育改革目标对教育目的体现时代性、创新性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得到落实,在具体教育实践过程中教育改革措施实践与其期望的教育目标很难兼容和平衡,主要原因在于针对教育主体( 学校、教师、学生) 评价体系存在问题。比如,高考制度即使不断完善和内容创新,2000-2014 年,共计15 年来,全国各地高考制度先后经历3-5 次改革,但其注重文化课程学习,以总分高低评价本质没有改变,这就使得基础中等教育各级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偏向与高考相关的显性评价指标,而与其相关教育改革目标,如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终身学习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审美情趣等隐性指标有所背离,这就使教育改革目标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目前,针对教育改革目标评价研究,局限于教育学本身研究。李雁冰总结教育评价专业化经历确立、成熟、深化和重建等四个阶段,顾彬彬总结实践主体性在教育改革实践中的重要意义,王颖从促进教师职业发展谈教育改革核心内容包括学校管理、课程设置、高考制度和教师政策,丁步洲提出构建一纲多元的农村教育改革目标,容中逵提出从教学之性、待生之道、从业之责等方面拓展基础教育改革路径。根据对既有文献研究,还没有学者具体分析教育改革目标与实践相背离的机理是什么。本文运用委托代理这一崭新视角从教育培养过程分析教育改革目标与实践相背离的成因,并结合分析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纠正教育改革目标与实践相背离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教育培养过程委托代理分析

( 一) 教育培养过程评价机制

教育培养过程评价指标体系存在两大类型:一是显性指标,如衡量学生的成绩,衡量教师的教学水平,衡量学校的升学率、本科率等; 二是隐性指标,如衡量学生的道德水平、综合素质、衡量教师师德、衡量学校全面素质完全人格培养等。教育改革目标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上注重评价指标的完全覆盖,但问题关键是在教育培养实践过程中,由于不同指标量化程度不一,显性指标比较容易量化,隐性指标相对来说难以做到量化、显性化,隐性指标同时还存在主观评价的问题,主观评价使得评价主体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所以在教育__评价指标中隐性指标所占权重被易于量化、显性化的指标所挤占,即使隐性指标所占权重不被挤占,也会由于主观评价标准模糊,导致评价结果差异性在评价主体上体现不出来,从而导致隐性评价指标和显性指标即使同时存在,但最终隐性指标在评价主体上的无差异性导致其起不到对教育培养过程的全面评价作用。比如,基础教育改革

目标要求学生人格全面发展,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但教育培养过程重要一环评价机制中高考制度,中高考制度是评价机制显性化最典型的制度安排,最终评价依据按照考生的分数进行从大到小选择。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对学生教育由育人为本、全面发展培养目标,转移到跟中高考相关课程教育学习,进而演变成以学生的智力教育为主要目的的片面发展,而对教师的相关选择和评价也会因学生智力评价而跟着变化,由德、能、绩、心等方面演变成所教学生成绩为依据片面评价,对学校的教育培养过程评价也会跟着变化,学校好坏往往由中高考录取率和本科率所决定,从而导致教育实践过程与教育改革目标不统一。

( 二) 教育培养过程委托代理分析

教育培养过程连续性建立在各级教育委托代理分离机制上,也就是教育培养整个过程存在分割,即初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为什么分割点基于初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划分? 因为这种分割是建立在各级教育委托代理分离机制上的。高等教育选择人才委托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此时高等教育是委托人,中等职业教育是代理人; 中等职业教育选择人才委托初等教育培养,此时中等职业教育是委托人,初等教育是代理人。教育培养过程中委托人真实意愿是代理人能够为其提供德、智、体、美、心等全面发展人才,这个委托人意愿也正是教育改革目标。教育改革目标总是过于理想化,假设代理人能够按照委托人意愿做事,或者没有考虑委托代理人意愿存在不一致。作为代理人按照道理应该遵从委托人意愿,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德、智、体、美、心等全面培养人才。但问题关键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因为委托人不可能完全监督代理人,高等教育不可能时刻监督中等职业教育有没有按照其意愿全面、均衡、可持续培养人才,道理很简单,高等教育可能连它的代理人在哪都不清楚? 即使知道,代理人具体做了什么委托人不可能完全清楚。委托人就要想办法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以使得代理人能够按照委托人意愿做事,这就是教育改革目标。办法就是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评价,评价真实目的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意愿一致。这种评价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为中考和高考。那么教育实践过程中的中考和高考这种对代理人评价制度有没有使得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做事呢? 前面已经分析由于评价机制存在显性化问题,也就是说委托人是通过中高考相关课程分数多少来评价代理人,这种评价机制使得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存在道德风险,也就是不完全按照委托人意愿做事,而是过多倾向跟中高考评价相关课程,因为这满足代理人收益最大化,获得更高录取率。也就是说委托人对代理人评价没有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反而这种结果最终还会导致委托人存在逆向选择,委托人选择的人才就是跟中高考相关极度显性化的高分者,而不是满足其最终意愿的德、智、体、美、心等全面发展人才

(三) 教育培养过程代理人问题解决思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教育培养过程中代理人存在违背委托人意愿的道德风险,也就是代理人问题。如何解决代理人问题,并尽量满足委托人意愿。让各级教育都朝着德、智、体、美、心等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方向,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其核心是弄清楚产生代理人问题根源在哪里? 通过以上逻辑分析,不难看出有两个原因导致代理人问题: 一是因为存在委托代理分离; 二是委托代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代理人问题思路就要从根源做起,委托代理分离是因为教育培养过程存在分割,解决委托代理分离,就要消除教育培养过程分割性,这种分割性不是初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简单划分出来,而是委托代理分离机制取消。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初等教育中的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不存在严格委托代理分离机制,因为初中教育逐渐取消对小学教育评价来选择人才,而是采取了学区直升制。也就是说,初等教育中的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没有严格委托人和代理人分离。小学教育不是初中教育代理人,这样教育实践重心由初中教育评价转移到小学教育自身成长轨迹,从而才会使得教育改革目标与教育实践相一致。如何消除初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分割性来解决委托代理分离? 核心思路就是中等职业教育不再以显性化方式评价初等教育来选择人才; 高等教育不再以显性化方式评价中等职业教育来选择人才; 中等职业教育不再以显性化方式评价初等教育作为选择人才依据,而是采取学区直升制; 中考相关课程分数不再起决定作用,而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均衡化基础上采取学区直升制。只有这样,初等教育实践过程才会由关注中考相关课程教育转移到初等教育自身成长轨迹,这个成长轨迹就是教育改革目标,教育改革目标与实践才会一致。中等职业教育与初等教育委托代理分离解决了,也就不存在第二个原因,即委托代理之间信息不对称。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委托代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分离自身必然带来的,解决的思路根源主要有两个: 一是尽量消除各级教育之间信息不对称,实行开门开放办教育; 二是预防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各级教育之间加强交流,建立固定的交流学习平台,学生、教师、学校等各方面参与交流学习。高等教育不仅关注自身阶段人才培养,还要关心人才来源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树立正确的人才培育观。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则需要激励代理人使得其尽量满足委托人意愿。高等教育评价机制应该逐步完善: 首先,应降低高考考试难度,不需要过多、过难、过偏地追求跟考试相关课程学习; 其次,有效地建立除了考试以外的相关评价体系; 最后,在确保公平、公正情况下,建立高考以外渠道。同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好坏评价不再以高考录取率和本科率为依据,而是大力鼓励和奖励素质教育、特色教育、创新教育、文化教育等中等职业教育主体,对素质教育、特色教育、创新教育、文化教育搞得好的中等职业教育主体,高等教育在录取上有所倾斜,这就需要高等教育设置经得起推敲的多渠道人才选拔机制。总之,对代理人的激励和引导不再是评价机制极度显性化指标,而是评价机制隐性指标。

三、总结与政策建议

通过前面分析,不难看出委托代理机制是其教育参与主体以及教育培养过程制度安排,具有共生性。这也是我们站在委托代理视角下去解决教育目标和教育实践相分离问题的原因。通过前面分析不难看出,教育培养过程由于教育分割带来的教育委托代理分离,同时教育评价显性化和显性化指标极度显性问题导致教育改革目标与实践相背离。下面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五个方面修正教育实践与教育改革目标相背离的政策建议,使得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教育改革中部分目标得以实现。一是在有条件地区逐步取消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改革,解决教育培养过程被过多评价和分割的问题,保持教育培养过程的一贯性; 二是在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地区逐步取消中考,基础教育全过程培养完全按照学区、就近入学等制度安排采取直升制,这样就会减少教育培养过程的博弈次数,教育主体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教育长期行为而不是短期行为上; 三是完善高考评价体系制度,打破现行单一高等教育招生制度,建立多渠道的招生体系,对特殊人才建立绿色通道,与此同时增加高考评价制度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是取消学校星级评价,将教育资源多向农村地区、教育薄弱地区投入,避免教育资源配置的非均衡,对重点学校的优质资源向普通学校转移,平衡校际差距; 五是加大对教育过程监管而不是对教育结果评价,教育主管部门注重教育过程评价,对教育主体培养过程建立动态监督机制,从而改变目前对教育主体结果考核过于注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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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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