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利用好专利诉讼为企业赢得更广阔空间

2008 年4 月14 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下文简称《办法》)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方法及申请条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这反映了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大力支持的态度。《办法》第二条中,构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指专利。

一、专利诉讼之价值超过诉讼本身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规模和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越大,那么它在世界范围内遭遇的诉讼案件就会越多。专利诉讼的目的,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 一) 维护市场独占地位。一般发生于专利权人和专利被许可方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专利的侵权行为后,为维护市场垄断地位而起诉。

( 二) 获得许可费或专利转让费。如果专利权人为了获得许可费或者专利转让费,也可在许可谈判失败后,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威胁被告,迫使其在侵权诉讼的压力下,进行和解,达成许可协议,从而获得许可费或专利转让费。美国实务界和学者们将其形象的成为棍棒许可( stick licensing)。

( 三) 给对手添麻烦。在特定时期,为了扰乱竞争对手,给其经营活动添麻烦,制造不利影响,可以通过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来实现这些目的。当然,必须注意,不能构成恶意诉讼或不正当竞争。

( 四) 抵消对手的专利侵权诉讼或者其他法律行动。在竞争对手已提出专利诉讼或者启动其他法律行动时,可以通过向对手也发起专利侵权诉讼,通过这种反攻,寻求力量平衡。

( 五) 以攻为守,消除隐患。当发现自己有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时,可以采取主动进攻的而方法,先发起攻击,然后与对方争取协调和解,甚至相互许可专利,或者建立专利联盟。

二、代理原告的专利诉讼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 一) 专利起诉的最佳时机

首先,必须确保专利诉讼不能超过诉讼时效,这是作为诉讼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素养。其次,在此基础上,必须选择好的起诉时机。在发达国家,提起专利诉讼会选择对方一些特定的时期,例如杠杆收购、转投资、收购、兼并、减资、重组、公开发股等。在上述的时期内,公司一般都会非常不愿意因为诉讼而使企业分心,无法承受败诉的风险,也最不愿意因为专利诉讼而使企业形象在股民心中受挫,最后比较容易达成妥协,接受专利许可的和解意见。此外,对于已经陷入专利诉讼泥潭的公司发起专利袭击也会产生意料不到的好处,因为这些公司没有更多的人力或财力再去应对更多的专利纠纷,通常也会比较容易达成和解。如果选择使用者已经成功开发市场并获得巨大市场份额时,起诉对方,由于此时被告已经有巨额投入并获收益,往往舍不得退出,一般容易满足专利权人提出的要求而达成和解。

( 二) 专利起诉的管辖地选择

首先,关于级别管辖,这一点比较明确。根据2015 年2月4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关于地域管辖,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利诉讼的案由应当为第144 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的第( 3) 项至第( 5) 项,即: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以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故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民诉法解释》中又规定,上述条文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一旦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在原告住所地,那么原告住所地法院就依法具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专利纠纷若干规定》) 中也对侵权行为地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说明。通常来讲,原告方会更愿意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如果侵权产品在原告住所地销售,那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当然有管辖权。如果侵权产品未在原告住所地生产或者销售,那么原告可以寻找第三方从侵权单位处购买侵权产品,后第三方将侵权产品运至原告处,原告再从第三方处购买产品,其后,原告将第三方与侵权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时,被告之一( 第三方)及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在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 三) 专利诉讼的证据收集

1. 注重使用法院的证据保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的民事纠纷案件相比,专利纠纷案件不仅调查取证困难,证据技术含量高,而且证据的隐蔽性非常强。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是否接受,如果法院接受,又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这些都对案件最终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更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经过公证程序的证据,其证明力更强。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经过公证的证据,更容易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鉴于公证证据本身的证明力较强,且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稳定性,即使诉讼周期较长,也不会影响已经过公证的证据的效力状态。在目前电商高速发展的阶段,通过网络销售侵害专利权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这时,公证取证的优势更加显现出来。如可以公证机关通过在网络上购买的方式取得侵权产品,以加强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明力。

以本人代理的A 公司诉B 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例,A 公司是一家对专利拥有授权许可的正规生产商,B 公司作为生产者,擅自在某购物网站上销售由其生产的未经授权许可的侵权产品。A 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在计算机上通过网络购买XX 产品及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公证,并准备了其他相关证据后,A 公司委托律师将B 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因为原告证据充足,B 公司对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无法抵赖。后在本案开庭前,B 公司主动联系A公司要求和解,双方达成协议,由B 公司每年向A 公司支付一定的许可费, A 公司向法院撤诉。上述案例充分说明了公证证据的强大效力。

3.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获取侵权证据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害其专利权时,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当专利管理部门举报行使其职责时,有权收集证据,并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便掌握了对自己非常有利的侵权证据。

三、代理被告的专利诉讼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 一) 扼住原告的咽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由于原告的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专利侵权自然无法成立,而且,即使只能部分无效或者在无效程序中迫使专利权人修改和做出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性解释,对侵权诉讼往往也是有所帮助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然比原来的要小,根据部分无效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就有可能没有覆盖独立权利要求。因此,被告一般都会要求人民法院中止侵权诉讼的审理。很多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保护公知技术,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与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相悖,会选择裁定中止诉讼。但是,由于无效宣告的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对复审会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待专利权的效力有了定论时,可能已费时数年。实践中已出现以恶意的以无效宣告作为手段,一再拖延诉讼的时间,真实的目的是为了其专利侵权行为争取更多的时间,并导致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案件和人民法院侵权诉讼案件的双重积压。

( 二) 强有力的盾牌自由公知技术进行有力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因为其既然已经为公众所知,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其他人都有权利进行实施或者使用,进而享受其实施或者使用所产生的利益,任何第三方都没有权利擅自剥夺该权利。鉴于此,为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利益,修订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增加规定了关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规定。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离不开专利诉讼的保护,专利诉讼的目的不仅限于专利诉讼本身,而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代理专利诉讼原告方的律师应当注意把握诉讼的时机、选择合适的法院、注重证据的收集,代理专利诉讼被告方的律师要善于运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技术,以期赢得专利诉讼之战,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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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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