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网络舆情的引导

一、舆论旋涡中的刑事个案

近年来,全国各地陷入舆论漩涡的刑事案件不胜枚举。仔细梳理这此案件,我们发现,法律所关注的和舆论所关注的往往井不合拍。尽管舆论每次关注的焦点不同,但无不与司法公信力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一辆小轿车将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后,担心张妙以后找其麻烦,便持尖刀连捅数刀,将张妙杀害。23日上午,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对药家鑫是否应当判处死刑,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二、网络舆情的两面性

舆情的字面意思可以解释为舆论的实际情况,或称为社情民意,是公众的意愿和态度,包括公众对各种政治和社会现象及问题的认识或看法,是群众心理、情绪、意见、要求和思想的综合表现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背景之下,众多网民对社会(现实社会、虚拟社会)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简言之,即网络上的社情民意。如今,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然而,和任何事物一样,网络舆情也有具有两面性

1.网络舆情的正当性

1.1法律来源于民意,是理性化的民意。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是民意的产物,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条文化的民意。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惟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

1.2司法过程倾听民意,是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以陪审的形式参与案件审判,只是司法民主的途径之一,倾听公众关于案件处理的各种意见并加以理性分析,才能将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唯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的独裁和擅断,防止司法脱离社会生活

1.3公众参与案件讨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每有重大案件发生,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普通百姓等竞相发表自己的观点,一时间各种观点相互激荡,大鸣大放,形成我国推进法治进程以来在法治建设战线上少有的盛况。

2.网络舆情的局限性。法律源于民意,但民意一旦上升为法律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社会大众关注判决是出于对判决公正、无偏私的一种期待,而在判决的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则主要是法官对于规范的信仰。因此,民意与司法的价值追求有时井不完全一致

2.1网络舆情并不必然代表民意。上网人群的特定性及网络本身的匿名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加之法律监管的缺失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决定了网络舆情只能是某此群体表达意见和宣泄情绪的平台,井不是整体的民众意愿

2.2网络舆情更多时候是道德评判。以道德评判代替法律评价的突出表现是所谓富二代、官二代的身份背景往往成为关注的焦点,情绪化的语言煽动的往往是社会的仇恨。非理性、盲从性、易变性的特点,势必对司法产生负面的冲击

三、网络舆情与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司法的根基和生命。伴随着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主流价值观受到冲击和挑战,利益主体和诉求的多元导致各类社会矛盾叠加、碰撞、凸显,贫富差距的拉大和诉求的难以满足使不满情绪不断蔓延,仇富、仇官成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底层群众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社会矛盾尖锐的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刑事案件的高发。

法官的独立判断和网络舆情之间难免出现冲突,因为二者之间本来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互包容、彼此渗透在所难免,关键是找准二者的平衡点

1.保持距离。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既为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所确认,也是一个社会法治成熟的标志。裁判者的中立地位要求法官必须和网络舆情保持适当的距离,以理性、客观、审慎的态度来看待舆情

2.合理吸取。网络舆情的形成受诸多因索的干扰。由于民意是民众诉求的集中反映,因此,在民意的形成与表达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情绪化色彩。这就要求法官在听取民意时善于去伪存真,从众多的网络舆情中客观、准确地归纳能反映出多数民众真实期望的理性民意,然后合理吸收。当合理的民意诉求被吸收而内化到刑事审判中时,有助于国民将刑法由他律的外在的东西内化为自律的内在的东西增加国民的法规范情感和刑法认同感。

3.独立判断。许多国家都经历过从法治不发达到法治发达的阶段,而法治的发达总是体现为司法的逻辑突破政治的逻辑和一般人从常理出发的逻辑,体现为法律职业者以他们的专业化知识去调整社会的正当性。

四、刑事审判中网络舆情的引导

最高法院在《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明确提出了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做到八个必须:即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必须确保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必须确保廉洁司法;必须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依靠司法民主;必须依靠优良的司法作风;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宪法规定,公民有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权利,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有批评国家机关的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使公民了解真实案情,了解法官判案的依据,以便公民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实践证明,引导网络舆情时,只要掌握好恰当的引导时机,采取恰当的引导方式,就会事半功倍。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西安市中院向社会发布了《一审法官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就药家鑫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父母送子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既然药家鑫的行为构成自首为何要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第一时间解答了一些群众的疑虑,受到了好评。既指出了该案的特殊性,又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回应了舆论的关切,合情合法,无懈可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核心的刑事审判,必须处理好与网络舆情之间的关系,刑事审判也需要通过对网络舆情的搜集、分析、回应和引导,加强彼此间的良性互动,以期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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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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