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依法治国的演进逻辑与当代镜鉴

一、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展开

由法制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初步形成与全面推进,经历了几代领导集体的艰辛摸索。回顾这段历史,主要经历了6 个阶段。

(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新政权宣布废除六法全书,强调新中国的司法机关应该彻底抛弃封建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遗留的法律法令精神,严厉批判美帝国主义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糟粕,认真学习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苏联的法律法规和毛泽东思想中关于国家观、法律观的论述及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条例,对司法系统干部进行理论武装。在彻底清算旧法余孽的同时,着手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在立法上,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总方针,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将破除旧法制、开创新法制写入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 年新中国首部《宪法》诞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司法权力的运行。

同时,依据共同纲领和宪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如《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法》等;涉及革命运动的法律法规,如《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以及涉及行政、经济管理、文化教育和其他工作的法律法规。据统计,截至1957 年7 月,新中国制定公布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等共4018 件。在司法上,开始了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不断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另一方面先后设立了比较完善的司法和法律监督机构,主要有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以及协调指导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等法律部门工作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等。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及三反、五反运动中,还曾设立人民法庭作为临时性的群众性司法组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还逐步确立了巡回审判制、公开审判制、三级两审制等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司法制度。总之,在继承、废除、改革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良好的局面,逐步把一些法律原则制度化和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呈现新气象。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例如,全面否定旧法制中的合理因素,过多注重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不尊重现象时有发生,使人们原本薄弱的法制观念更加淡薄。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停滞不前

1956 年的中共八大会议提出:将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作为主要任务,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更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但自1957 年至1965年,法制建设严重偏离这一目标,进入停滞状态。主要原因在于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上有过严重失误, 没有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轻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极端夸大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在立法上,由于片面强调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法制的功能应在于对敌专政,主张要人治不要法治,因而立法基本陷入停滞状态,经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的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屈指可数的少数法令,民法、刑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被推迟。在司法上,司法程序和诉讼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破坏、被否定。例如,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等原则,被党的绝对领导所取代,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必须向地方党委负责,服从党委对具体案件的指示;1959 年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被撤销;1960 年又通过精简机构的方法,将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整合,整合后的机构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从此不存在独立的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原已确立的辩护制度、律师制度等形同虚设,等等。这一时期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最大损害,莫过于重政策、轻法律之思想观念的强化。助长了不尊重法律及法律程序的风气,加之法制本身不健全,政治权威一直高于法律权威,这样就使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本就存在的无法律时依据政策的习惯做法进一步发展,党法不分、以政策取代法律成为普遍原则,对法制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坚持四个必须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现实启示

汤因比说:所谓历史眼光,不是站在现在批判过去,而是站在未来审视现在。因此,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宝贵财富。

(一)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56 年9 月,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会议上,首先提出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重要法制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辟了一个良好开端。但是,在这之后,我国法制建设逐渐走上弯路,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出现人治代替了法治,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法律体系与司法机构遭到严重破坏。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十六字方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在正确的历史方向上继续前进,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

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 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昭示,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20 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这一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依循。2007 年,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决策中,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被视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成为上下贯通的姊妹篇,推动各项事业滚滚向前。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第一次将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进入新的阶段,更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了新的功能导向和路径选择。

三、结语

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理论成果,更找准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已形成初步共识,这为法治中国建设集结了强大动能,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时机业已成熟。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在转型时期的格局下,法治社会无法自发实现,执政党全面主导仍是必然。那么,再论依法治国之法,就必须回应国家法和与之共存的党内规则所构成的多元制度体系;而依法治国之治,就要实现国家主治、公权备位的互动共治。我们坚信,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为标志的当代中国,必将迈向平等、理性、和谐、公正的社会主义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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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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