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习近平总书记相关论述的学理阐释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

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习近平在2012 年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 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在2013 年对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指示中,在2013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在2013 年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都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他从不同方面提出并论述了三者的有机统一。

( 一)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中谁是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 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指出: 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只有以人民为根本,以人民利益为依归,人民的主体地位才能得到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核心内容与目的追求,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和目标。没有人民民主,法治就失去了政治前提,也失去了奋斗目标,就难免会演变为集权与专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具体的制度保障,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载体。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

在政治制度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存在方式和实现路径。在法律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根本的宪法制度。无论是从政治上说,还是从法律上讲,保证人民民主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与时俱进、顺时而变、因势而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也有不完善的地方,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也会出现新的不适应,因此无论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身,还是从外在环境变化的视角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需要不断完善。在我国目前这个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时代,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都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个变化过程就是其自我完善的过程。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要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不断完善是坚持这一制度的持久动力。

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都特别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一)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统一整体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统一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统一于人民当家作主。首先,统一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整体。从法治的结构认识上讲,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环节。从国家、执政党、政府的结构关系上讲,法治则包含着国家、政党、政府与法律的结构关系,以及对待法律的行为状态。就国家来说,广大人民运用并依照法律治国理政,也就是实行依法治国。就执政党来说,运用法治的方式来执掌国家政权、治国理政,这样的执政方式即是依法执政。就政府来说,依照法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这样的行政行为就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框架,支撑着整个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

其次,统一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涉及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一是需要整体的依法而治,即依法进行治国理政。二是需要执政党率先采用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在政党政治普遍化的当代世界,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直接影响着政府的行政状态。尤其是在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我国,党的执政方式对于整个国家治理方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三是需要政府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政府是社会管理的机关,掌控和行使着国家最主要的权力行政权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离不开中国共产党领导,离不开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离不开整个国家的依法办事和依法治理,必须依法治国以推动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同时,总是强调必须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三大目标,也是三大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就是残缺的,其总体目标就无法实现,依法治国就会出现偏差,法治建设也就无法成功。为此,必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 一)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内在依据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内在依据,是三者及其统一于法治的内在联系。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一再强调要将三者一体建设,正是以三者本身的性质及其相互联系作为客观依据的。首先,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任何一个政府要成为法治政府,都必须以其国家的法治化作为前提。一是因为法治政府所依据的法律,必须由法治化的立法机关制定。法治化的立法机关及其立法,显然只能由法治国家予以提供。二是因为法治政府必然是受权力机关依法制约和司法机关依法监督的政府。权力机关的依法制约与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只能在法治国家中才有可能存在并实现。三是因为法治政府必须是受人民群众依法监督的政府。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权力需要国家立法的充分认可和司法的有力保障。这种认可和保障同样需要法治国家予以保证。其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共同构成法治社会的政治基础。社会本来是国家与政府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然而法治社会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法治社会的政治基础只能由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提供,因为法治社会是以一般意义的社会作为基础的、更高层次的社会状态,法治社会需要有政治权力机构为其创造法治化的政治条件,提供法治化的政治空间。

在任何人治国家之内或者人治政府之下,法治社会都是不可能建成的。在总体上看,是社会决定着国家与政府; 然而在片段上看,往往是国家和政府制约着社会,尤其是法治社会,更受制于国家与政府的法治化程度。因此,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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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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