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监管路径分析

一、引言

网络借贷( peer - to - peer Lending) ,简称P2P 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络来实现借贷的方式,即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共同实现借贷双方的在线交易。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资料审核与资金发放以及合同、手续等相关文件的办理都是通过网络来实现,属于因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随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也是未来金融产业发展的新趋向。

二、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 一) 国外发展现状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发展较好,比较知名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Zopa、Prosper、Kiva 等。

1、英国Zopa。Zopa 诞生于英国,是国际上最早的网络借贷,由于互联网具有成熟的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Zopa 利用其便利的条件,提供P2P ( person to person) 社区贷款服务,第一次使繁琐的借贷流程变得简单。Zopa 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将借款人分为四个等级,以供放贷人挑选合适的借款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都会在网络借贷平台详细出现。

2、美国Prosper。Prosper 是美国出现的个人信贷网站,该网站将一些急需用钱和手中有闲置资金的人聚集起来,实现借贷的自由对接。借款者可将想要借贷的数额和能接受的最高利率水平在该网站进行公布,而潜在放贷方则会在这些数额和利率的基础上进行竞价。与其它网络借贷平台有所不同,Prosper 没有严格的审核标准,而是根据借款人的个人经历、朋友评价和社会机构的从属关系来进行判断,这得益于美国相对完善的征信系统。

3、Kiva。Kiva 成立于2005 年,属于非营利性的小额贷款机构,主要是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创业者提供小额资金支持和融资需求,以实现消除贫穷的目标。Kiva 的参与主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实行免费借贷的中介服务,并设置了一种称为零利率借款,也就是说,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者可以从平台的放贷人处获得免息的借款。该网站属于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

( 二) 国内发展现状

P2P 网络借贷在中国最早于2007 年出现,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摸索,在2011 年下半年开始步入高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已达到上百家,本文主要从规模、参与者、运营模式、贷款利率等方面来探讨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发展与交易规模。2007 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成立拍拍贷,在此之后,其他网络借贷平台也相继出现,但由于对这种借贷方式熟悉度较低,因此从业人数还相对较少; 加上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注册资金由100 万元到5000 万元不等,由于没有固定的融资资金限制,其规模也随之出现差异化。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也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交易规模,截止2012 年,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规模已达到200 亿以上,同比增长了271. 4%。并预计未来几年,也都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2、参与主体。在我国,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主体是社会个人,如拍拍网。而隶属平安集团的陆金所,则是一家由金融巨头创办的网络借贷平台,所以,他的参与主体更接近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客户群体,个人、中小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其客户范围之内。而齐放网则是第一个面对学生开放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支持,虽和Kiva 面对的借款人群不同,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3、运营模式。

( 1) 线上模式: 线上模式也可以理解为单纯中介模式,只单纯作为网络借贷的中介平台,借贷双方如有借贷需求,平台只起到撮合作用,对于利率方面,则由借贷双方进行商讨决定。我国线上模式的典型代表为拍拍贷,拍拍贷作为单纯的中介平台,不吸收客户存款,也不对客户款项进行放贷,其主要作用是为国内社会个人提供小额借贷平台。

( 2) 线下模式: 线下模式也称作复合中介模式。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先将资金借给需要借款的人,如有放贷人想要放出贷款,则平台可以将先前垫付的资金以债券的方式转让给放贷人,以达到借贷交易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仅仅只充当中介平台的角色。

( 3) 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引入拥有较雄厚资金的金融机构作为对放贷人本息的担保,在此基础上,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从而对借款者进行审核,以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隶属于平安集团的陆金所就属于混合模式,与其它网络借贷平台不同的是,陆金所采用线上找投资客户,线下找融资客户的经营模式。陆金所用一对一的成交模式来替代集中撮合模式,其安全性也得到了提高。

( 4) 收益率: 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普遍不为传统金融机构接纳,或者只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次级客户,由此导致民间融资需求较大,再加上网络借贷平台准入门槛较低,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由于这种融资途径的便利,借款人也愿意用更高的利率来获得借款,因此,网络借贷收益率普遍较高。风险与收益往往成正比,网络借贷的高风险也导致了放贷人的高收益率,且普遍超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保护范围。

三、我国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监管制度缺失

网络借贷仅在最近几年出现并发展迅猛,在人们普遍认为中,其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也尚不完善,所以,网络借贷一直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并不能给其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位,法律定位的缺失继而导致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网络借贷监管的不明确,引发准入门槛低,使得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只需简单的登记,即可在线操作。大量不具备在线操作的网络平台泛滥,网络借贷平台良莠不齐,甚至出现以网络诈骗为目的的虚假网络借贷平台,这在根本上使网络借贷的风险加大。

( 二) 风险控制能力弱

风险控制作为网络借贷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使得虚假材料得到认证,从而引起放贷人资金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往往由放贷方承担。另一方面,借贷双方的资金得不到有效认证,网络借贷平台自有的审核制度又比较薄弱,且在实际中存在着很大的不可操作性,资金监管方面因此存在很大的漏洞。

( 三) 征信系统不完善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有效的征信系统进行信用评级,我国公民个人征信制度起步较晚,导致现阶段我国的征信系统不完善,使其在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评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另外,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并没有在社会上普及,公民信用意识觉悟不高,使违约人的违约成本变得极低,更容易造成违约现象的发生。且我国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主体仅限于个人、商业银行和其他办理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使用,而新兴的网络借贷平台不属于我国征信系统的合法使用者,从而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信用状况掌握不准确。

( 四) 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网络借贷属于新兴互联网金融,我国对此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这种情况首先就导致了网络借贷行为不能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另外,网络借贷现在归类于我国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而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五) 存在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税收等风险

由于我国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漏洞,导致在网络借贷中需要借贷双方提供较详细的个人信息。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必须提供详细的且能证明自身信用状况的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 而放贷人需要提供其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一旦网站出现黑客攻击等类似现象,就极容易泄露客户比较隐私的个人信息。另外,有些网络借贷建立的黑名单制度,也会出现泄露信息的情况,给不法分子作案留下了许多可乘之机,也给部分借款者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更加不利于网络借贷的健康良性发展。

网络借贷中,成为放贷人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依旧是我国征信系统的不完善的原因,使网站无法对放贷人的身份进行有效的核查,这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

网络借贷具有较高的利率,放贷人一般都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民所得利息需要交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对网络借贷利息收入界定不清,甚至在这些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地位,从而使这部分的高利息得以逃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我国网络借贷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

( 一) 明确监管机制

想要让网络借贷走向规范化健康化,就需要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经营范围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完善网络借贷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可对网络借贷平台设置明确的监管体制和部门,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与此同时,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约束的基础上,依靠行业自律和道德素养引导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从整体上加强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提高网络借贷准入门槛,严格把好第一关,使网络借贷准入制度形成明文的规定,并对现有不合格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清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网络借贷平台真正实现规范化运作。

( 二)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能否健康运行下去的重要保证,而审核借款人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在我国,征信系统建设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核就被摆在较为突出的位置。作为网络借贷平台,首先要对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有效的审核。与此同时,要与我国征信系统做好连接工作,以比较权威的第一手资料作为信息核实的基础,从而从根本上保证资金流向的安全。

由于监管力度的不够,加强资金的有效监控,明确资金流向,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首先,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对自身的监控和管理,明确资金来源和去向,在保证借贷的资金能及时划拨到位的同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避免借贷资金流向不良行业,以保证借贷的合法,从而降低资金借贷风险。其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银监会派出机构也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以加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

( 三) 完善征信体制

随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和队伍的逐渐扩大,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现如今,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制,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对我国网络借贷的管理及其发展,加快我国征信体制的发展已经成为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可以引进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征信体制、管理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学习并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之处。

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数据报告仅限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使用和流通,除此之外,我国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尚不全面。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扩大个人征信系统所服务的对象和范围,允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此同时,网络借贷行业内也应当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并将其掌握的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库,以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公民的信用意识觉悟较低,也是造成我国征信体系发展过慢的原因之一,在提高公民违约成本的同时,增强公民自主提高信用的意识,以道德和法制双重力量进行约束和控制,达到从根本上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从而在减少网络借贷平台违约方面做出贡献。

( 四) 健全网络借贷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方面的相关法规整合环境已经成熟,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网络借贷市场,如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借贷平台以合规合法的身份运行下去,促进网络借贷走向合规合法的健康道路。

( 五) 完善配套制度

面对我国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技术层面来提高网站平台的抗攻击能力。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方面也要及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法律上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面对网络借贷中洗钱的不法活动,我国应修订和完善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网络借贷领域范围内的大额交易资金反洗钱检测系统。

网络借贷平台可善意提醒交易平台中符合缴纳所得税客户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我国税务部门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控,了解或掌握其客户交易的部分信息,根据客户交易信息确定纳税主体,并收取所得税。

网络借贷是当今世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个新兴的行业有着较好的发展需求和前途,应允许其探索和生存。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体现了金融服务的真实需求,虽然现阶段,在我国发展不是很完善且存在较大漏洞,但是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并对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合理的引导,使其真正走上正轨、持续、健康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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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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