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奖惩制度

1.奖励制度:(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给予经济奖励。(2)为幼儿园建设争取赞助资金,成绩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3)对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社会表彰等师德高尚的给予适当奖励。(4)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其它特殊功绩者,除幼儿园奖励外,还要上报主管部门嘉奖。(5)教职工获得重奖,应根据受奖层次在适当会议上或者园报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6)园领导批准参加对口自学考试、函授学习者,待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80%学费。(7)符合以下条件的,参照《考核细则》或《绩效分配方案》给予奖励:①在省、市、局系统以及园内各类竞赛、观摩活动中获奖者。②在全国、省、市级刊物中发表论文或文章以及各级各类论文评比中获奖者。③承担班主任工作和超工作量代班者。④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工作者的。⑤立项课题结题或获奖的。⑥承担编辑出版书籍者。⑦获得省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荣誉称号者。2.扣罚制度: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给予处罚:(1)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家长或相关单位人员馈赠、宴请的工作人员。(2)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的工作人员。(3)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4)政治和业务学习、升旗仪式、会议、集体备课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旷职、上班迟到、早退以及有事假、病假的工作人员均给予绩效扣罚。(5)上班串岗、离岗,值幼儿午睡班有睡觉现象的。(6)未按规定操作工作流程,发生教学事故现象的,如未备课,未按计划组织活动,活动时接听手机,上班时上网购物、聊天、玩游戏等。(7)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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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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