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通用16篇)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1

  在当代,像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户口是非常珍贵的,一个人如果没有当地户口,再有成就也不过是个“X漂”一族。而“X漂”这个词,意味着他没有根基,身世如浮萍,漂到哪里是哪里,全凭造化安排了。

  自己漂泊也还罢了,而一旦遇到结婚生子、孩子就学之类的问题,“X漂”一族就会感受到什么叫“令人抓狂”。

  一个户口能卡住一家人的脖子,这句话绝非夸大其词。

  很多人以为,这种情况是因为当代人口众多导致的,但实际上,在人口相对稀少的古代社会,户籍制度的威力比当代还要强大得多。

  在古代,如果一个人没有户籍,那他就不会有土地。土地是古代的基本生产资料,没有土地就无法正常生活。

  凡是没有户籍的人,都是流民。法律也不怎么保护流民的权益,因为流民不纳税,会被视为帝国的蛀虫。流民的主体是两种人:乞丐和盗贼,而这两种人经常会身份互换,因此在很多时候,杀死流民会被视为剿灭盗贼,即便是误杀,也常常会因为没有苦主而不了了之。

  当代流行穿越剧,但那些穿越剧通常都是脑洞清奇的作品。实际上如果真的能够穿越的话,假如穿越者落在稍微稳定一点的时代里,几乎100%会因为没有户籍而被当作盗贼被通缉;假如穿越者落在乱世之中,那么几乎99%的概率是要早死的。在古代,没有户籍就不能成为王朝的子民,除了躲进深山老林玩野外生存,就没有别的路好走了。

  如果穿越到隋唐,穿越者会因为没有户籍而沦为贱民。在隋唐时代,这类人会被登记在一种特殊的册子上,这叫“非编户”,他们通常是贵族或者富豪之家的家奴。假如无户籍的穿越者被人发现,那就会被当做逃奴抓起来,如果联系不上主家,那就会被官方拍卖。另外,这种“非编户”贱民无法脱籍,这口锅不但要背到死,而且要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地背下去。贱民脱籍政策直到清代雍正年间才有,而且还需要放弃“贱业”之后三代才能参加科考,但即便如此严苛的条件,在当时依然被视为“恩典”。

  如果穿越到明清,穿越者因为无户籍,所以无法参加科举,即便他学富五车才高八斗,也只好去荒野里说给狐仙去听。

  在古代,没有户籍是无法旅行的,再有钱也不行。户籍意味着人员无法自由迁徙,如果有事要离乡百里以上,就得找当地政府出具文书,也就是路引。路引万分重要,绝对不可遗失,否则身处异乡会被按游民处置,轻则流放,重则杀头。

  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发放的路引(介绍信),否则店家要受连坐。如果没有路引,就只好去荒山野岭找黑店住,万一不小心中了鸡鸣五鼓断魂香,第二天早上就变成了热气腾腾的人肉包子了。

  不要指望有什么办法能逃脱强大户籍管理,作为立法者的商鞅,在逃亡的时候也发现这个制度实在是没有什么漏洞可钻,所以他也因为没有介绍信而被人抓回去五马分尸了。

  不同的户籍之间享受的政策红利也有极大的不同。

  在古代,户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人的命运。比如一个人生在京城,哪怕是个普通人家,也可以认为这孩子生来命好了,因为古代京城与偏远地区之间的GDP可能会相差几个时代,而其所处的环境也决定了京城人士的见识、习惯和发展空间都会比其他地区胜出许多,如果要参加科举,京城人士的路费都省下了。再比如前面说到的陈汤,无论他取得怎样了不起的成就,他仍然是个山阳瑕丘人,到死也是一个连长安户口都混不到的loser。

  对于古人改变命运的主要渠道——科考来说,户籍制度也是相当不公平的。政府会按地域来分配录取名额,同时还要审核考生的户籍身份,只有经济严重欠发达地区才能和京城一样享受更多的录取名额。因此,古代考生家庭和官府之间,也会展开篡改户籍与反篡改户籍的攻防战。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2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 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 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 律师执业证书

  (1)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Ⅰ、具有律师资格;

  Ⅱ、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Ⅲ、品行良好。

  (2)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Ⅱ、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Ⅲ、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首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这些申报材料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律业执业证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3、 律师执业的限制

  (1)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 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

  1、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  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3

  表面上,美欧货币政策分化是两大央行与政策目标距离远近差异的结果。美国在危机之后实施超大规模的财政货币刺激政策,20__年有几个月美国的通胀率甚至略超2%的通胀目标水平。欧元区则面临通缩的困境,20__年下半年欧元区通胀就一直低于1%,不断创出历史低位。就业指标方面,美欧差距更大。美国总体失业率从20__年10%的峰值降至20__年9月的5.9%,低于美联储6.5%的政策调整门槛。欧元区失业率目前仍维持在11.5%高位,迟迟未能得到有效改观。因此,实际上美欧货币政策分化源于两者实体经济复苏的差异。

  随着临近美联储即将结束QE购债,欧洲市场美元近期开始趋紧。三个月期美元Libor利率已经上升。一旦美联储加息提上议事日程,欧洲金融机构获得美元融资的成本将进一步上升。随着美联储货币政策逐步转向,资金开始加快从欧洲流向美国。在欧洲央行将启动QE的背景下,出于套息交易等动机会有更多资金从欧元区流向美国,欧元区银行业流动性紧缩状况可能再度加剧,边缘成员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或难有明显改善。而对美国而言,削减以及停止QE购债是为了避免复苏过程中流动性过度泛滥、经济泡沫过快膨胀。此时欧洲央行与美联储反向而行,可能将引发资金大量流向美国,弱化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实效。

  一个很可能的结果是,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导致市场资金收紧,将促使欧洲央行推行力度更大的宽松措施,而欧洲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大量流动性,则又可能成为美联储加快调整货币政策步伐(如提前加息)的推动因素。

  在美欧货币政策博弈过程中,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新兴市场可能因此面临更大的风险。即便欧洲央行释放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兴市场资金外流之势,但短暂的喘息之机并不足以推动其走出困境。一旦美联储加快货币政策调整步伐,新兴市场可能又将面对新一轮冲击。

  人民币货币发行的“去美元化”

  对于亚洲来讲,现在的情况与1997年的确大不相同。1997年,亚洲许多国家国内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居高不下,各国国内的利率比较高,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环境比较脆弱。而现在亚洲作为一个整体的金融环境改善明显。此外,正是由于吸取了当年的教训,亚洲不少国家和地区积累了大量外汇储备,尤其是中国。并且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基本放弃盯住汇率制,不太容易因为热钱攻击而产生崩溃效应。

  另一方面,当前亚洲经济形势与1997年也有类似之处,比如,信贷泡沫(私人部门过度杠杆)和资产泡沫(房地产泡沫)。亚洲私人部门是美元的空头,发行了大量以美元计价的外债。美国国债收益率飙升可能会成为亚洲市场下跌的诱因。中国地产商和印度能源及公用事业公司的资产债务匹配度低,国际债券发行量大。而且,中国处在结构调整和去杠杆去产能最艰难的时期,经济仍面临很大的风险。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人民币发行机制的转变和人民币国际化可以避免将来美联储加息导致类似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通货紧缩局面。中国的货币体制在加快去美元化的进程,这和经济结构中的重要调整是分不开的。

  20__年以来,我们看到中国在政治上更趋于稳定,各种不确定性正在下降,一系列意义深远的改革方案正在陆续出台。中国正在进行一些增强国家主权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使国家资产负债表更加透明化,这增强了对人民币的信心。政府正在寻求以提升国家信用的方式去抵消不断积累的债务危机的方法。

  如土地改革、国企改革、放开垄断领域结构性减税和加大改善供给力度等,都能使经济发展与结构改革并行,改革与稳增长之间的矛盾得到调解。另外,我们看到一个新的现象,即日益增多的针对外资的反垄断调查。这反映了中国经济主权意识的上升,最后必然体现到国家的货币主权上,经济上的“去西方化”和货币制度上的“去美元化”。在近期的一些地区争议问题上的立场也显示了这一点。

  中国人民银行很清楚,转变后的基础货币发行机制还需与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目开放等协调推进。货币国际化的三个步骤是贸易结算货币、金融投资货币和国际储备货币。首先需要认识到的是,人民币国际化并不等同于资本项目开放,也不存在人民币国际化必须要求资本项目开放这一前提条件。

  以德国和日本的货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为例。尽管德国和日本在战后都有着经济的快速崛起,资本项目逐步走向开放,货币国际地位得以提升的过程,但两国货币国际化的路径实际并不相同。德国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便宣布了资本项目的开放,但一直以国内经济目标为重,对资本项目下流动实行较强的管制。德国马克伴随着德国强大的工业竞争力通过贸易渠道向全球输出,在全球产业链和相关生产要素的交易与分配中扮演了主导角色。日本则不同,通过放开资本管制,日本政府积极鼓励本国和海外金融机构参与和日元相关的金融资产交易,如证券投资交易,以金融渠道对外输出日元。从历史表现结果来看,德国马克的表现各方面均远远优于日元。

  因此,德国马克的贸易推动的国际化道路和日元的金融自由化推动的国际化道路有着极大的区别。从资本项目开放的角度看,德国和日本的货币国际化思路是完全相反的。德国在货币基本国际化后才放开了资本项目,日本却是试图通过资本项目开放来推动国际化。不同的路径导致两国货币国际化的最终结果差异很大。从一开始日元的结算功能便相对较弱,而其储备货币功能也随着经济泡沫破灭,经济竞争力下滑,地位逐渐降低。到今天,尽管日本是国际第三大经济体,贸易规模庞大,但日元的国际使用仍然非常有限,远远落后于美元和欧元,甚至落后于英镑。

  因此,资本项目开放并不是货币国际化的前提。要求中国完全放开资本项目管制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是没有道理的。人民币国际化的重点在于推进人民币作为国际间计价结算手段的功能。在当前背景下,应当暂时保持中国资本项目管制,对境内外人民币市场分别管理,同时培育稳定的境内外人民计价结算市场,激活人民币内外流动的贸易机制,待到适当时机再打开资本项目管制。贸然开放资本项目,只会使得人民币作为投资标的的可能增加,投机资本的炒作并不利于在全球贸易和商品要素市场中人民币结算地位的提升。由日本的历史经验可知,不依赖于计价结算的贸易需求的货币国际化必然会使得人民币成为单纯的套利工具,不但不能国际化,还会对国内经济造成冲击。

  在境内外两个人民币市场分别培育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汇率问题,由于资本项目并未开放,中国仍然能够对汇率产生一些影响。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来看,德国马克离开固定汇率后通过资本项目的部分管制实现了马克的缓慢升值,缓慢的货币升值又推动了德国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使得拥有竞争力的德国产业能够再去支撑马克的国际地位。日本迫于美国压力,日元的快速升值使得日本只能享受了资本市场的短暂红利。人民币的缓慢调整也可以协助目前中国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以能够增强国内产业竞争力,从根本上增强人民币地位。

  三元悖论与“定向宽松”

  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全球货币都采用信用货币发行机制,总的来说有三种信用货币发行机制:美元依据有效的国债和股票市场发行;欧元依据权衡各国经济增长和通缩的合约发行;除此之外,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采纳的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机制,并以此作为本国的货币发行机制。货币发行机制和汇率制度分不开,由于三元悖论,浮动汇率制更易于采取独立的货币政策,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量和利率。麦金农想通过理论上的国内通胀的方式解决汇率失衡问题,但是这个调整路径充满风险,汇率体制的脆弱很可能已经先受到跨境投机资金的冲击。因此,货币发行机制,汇率形成制度、利率形成制度、货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层层相扣。

  以日本为例,20世纪70年代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中心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彻底解体,布雷顿森林体系完全崩溃。日本由固定汇率转向浮动汇率,此时,日元货币发行渐渐与外汇储备脱钩,通过发行国债来购买外汇储备。日本央行发行货币的发行保证物,按法律规定为金银、外汇、3个月内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以及3个月内到期的以票据、国家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及生金银、商品为担保的放款等。金银和外汇之外的保证物(债券、票据、贷款等)充当保证的限度由日本财务大臣决定,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比例要求。

  实行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许多国家,如日本、新加坡等的外汇储备主要由财政部发行国债或以财政盈余向央行等机构购买,然后由财政部管理或委托央行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的增长与基础货币投放关系并不大。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在逐渐放大汇率波动区间,最终的目标是货币发行独立于出口部门和美元,汇率波动更加自由。货币独立化的过程会通过购买国债,形成独立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这是利率市场化过程,而同时推进汇率自由化。这个过程一直在进行当中。

  短期的货币政策无法解决长期经济结构性问题,除了调整价格,没有什么能阻止货币的流动。近期的流动性便利扩充了流动性工具,使人民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绕开了存贷款利率限制,而更加依赖公开市场操作的利率引导。这些结构性的措施,目的是为以后的总量型和价格型工具做好铺垫。

  过去买入外汇的货币发行方式在遭遇持续逆差时,流动性将发生严重紧缩,威胁资产价格和银行资产质量。现在中国面临美联储将加息和中国国内债务杠杆偏高两大问题,仅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并非长效的机制。中国转变基础货币发行方式需完善货币政策工具体系,特别是完善公开市场操作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体系。常规手段主要是短期各种期限的常设逆回购和央行在公开市场买卖债券,央行债券买卖的品种应有严格的限制。

  中国正在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随着基础货币发行方式转变,人民银行对国内利率水平特别是短期限利率的影响能力增强,预计人民银行会确定和调控市场化的基准利率。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5

  中国的货币发行者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的货币发行方式有2种:自主发行,和兑换外汇发行。

  自主发行,即直接发行。新增货币通过银行间借款的方式进入商业银行,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存款。商业银行将这些货币贷出,进入实体经济流通。

  兑换外汇发行。现在术语叫外汇占款。中国的名词都那么怪,引起歧义。明明是占外汇款,非得说成外汇占款。好像买了外汇人民币被冻结了,流通量减少似的。实际情况是,任何人拿外汇到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换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就对应发行增量人民币,收进外汇。

  这个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因为过去外汇对中国实在太珍贵了。这个就是典型的蝴蝶效应,当年不知哪位定了这个制度,而如今这个制度成为了影响中国经济甚至世界经济的核心制度之一。

  因而,如果人民银行兑换外汇净流入,那么对应的就是人民币发行量的增加。近10年,由于外汇储备急剧增加,兑换外汇发行成为了主要的人民币增量来源。

  自主发行和兑换外汇发行的区别非常大。自主发行可以用不收回,是货币投放量的永久性增加。但是兑换外币发行是“临时发行”,当外汇净流出时,人民银行就需要注销人民币,那么人民币的总量会减少。

  货币供应量增加,意味着物价上涨。货币供应量减少,意味着物价下跌,而且可能会更严重,比如经济危机。所以,对于中国宏观经济的趋势判断,最重要的是外汇流动情况。如果外汇流动方向逆转,会引起国内经济的巨大震动。即便不是逆转,而是流入量的明显减少,都会对中国经济带来巨大影响。

  经济是商品交易活动。必须由货币作为媒介。所以有效货币总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当有效货币多于商品时,通货膨胀,当有效货币少于商品时,通货紧缩。所以,经济要发展,货币数量就要增加。增加货币,要么是从地下挖金银,要么是政府印票子。

  在高质量的信用系统建立起来之前,信贷活动占经济的总比例极低,既不会影响货币总供应量,也不会影响商品的产量。

  在高质量的信用系统建立起来之后,信贷活动占经济的比例极高,对经济的影响极大。实际上信贷活动成为了当代经济的引擎,信贷大发展,则经济大发展,信贷出问题,则经济闹危机。

  银行是信贷的媒介,因为银行具有高的信用。

  人们把货币存入银行,可以赚取利息。银行把货币贷给需要的人,赚取利息差。如果投资收益大于贷款利率,企业或个人就会去贷款。人们贷款后立即会消费掉,不然就白付利息了。因而新发贷款额就对应了GDP额。贷款消费掉后,出售商品的人就获得了货币,他们自然也要存款,于是货币转了一圈就回到了银行。如此往复循环,贷款就越来越多,存款也越来越多,消费也越来越多,经济也随之高速发展。这种通过银行信贷循环来增加的货币供应的速度,远远高于挖金矿的速度。

  这里引入雷士第一定律:货币乘数总会达到可能的最大值.即只要有钱可借,人们都会借钱。原因呢,一方面是只要收益率高于利率,贷款就会赚更多的钱,另一方面是贷款拉动了经济发展,让企业更赚钱。(当然有限责任制是很重要的原因,因为赚了归自己,亏了归银行)

  那么,这种靠信贷的货币供应量是无限的吗?否。首先,人们不会把所有的钱存进银行,总要持有现金,其次,银行也不会把所有存款贷出去,总要留些压箱底的等着人们来取款,这个叫准备金。接下来就是一个初中数学题了,现在小学生奥数也会算。最大货币供应量=原始发行货币量/(1-(1-准备金率)x(1-持现金比例))。举例,如果人们持有10%的现金,银行留10%的准备金,那么货币供应量大约是原始发行量的5倍。多出的4倍都是通过信贷放出的,也就是有4倍于原始货币量的信贷。而美国在1920-1929年间,准备金只有8%,所以货币供应量放大了6倍。

  美国1097年从没有有效的信贷体系,到1929年建立起高效的信贷体系,货币供应量会增大6倍,外加每年有新开采的黄金增加原始货币发行量,总体货币供应量增加10倍以上,而同期经济增长不可能有这么多,自然会发生通货膨胀。

  由于是金本位制,即物价用黄金来标定,所以通货膨胀对等于黄金贬值。而挖掘黄金是有成本的,而且相当高。挖掘黄金的成本自然随通货膨胀而上升,当挖掘黄金的成本高于黄金的价值时,挖掘活动停止。而挖掘活动停止,就意味着原始货币(高能货币,TMD经济学又不是量子物理,啥高能)供应量不再增加,那么信贷量也就不再增加。

  于是,问题出现了:货币总量不再增加,但是存款的人要利息,这个利息怎么来?比如银行里一共存款1万亿,年利率5%,1年后存款人的权益是1.05万亿,而货币总量还是1万亿,多出的0.05万亿从哪里来?回答是没法来,只能赖。怎么赖?破产呗!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6

  20__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到,接下来的几年里,中国要继续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所谓“高质量的城镇化”,其中就包括城镇人口的量变与质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空间扩大了三倍多,但空间上的城市化没有相应产生人口城市化,户籍问题将3亿农民工挡在了城市之外,他们难以享受城市化建设的成果。

  但是,户籍政策正在逐步调整,公平的城门正在从制度层面逐渐打开。

  4月8日,发改委官网发布的一份“超级文件”引发社会热议,不少媒体认为,它意味着中国户籍制度将发生巨大的变革。

  这份名为《20__ 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文件本身并不是针对户籍制度改革的,但其内文中提到:

  积极推动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在此前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已陆续取消落户限制的基础上,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政府要探索采取差别化精准化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督促和监测评估。

  若干年后回头再看,这份文件或将成为新的户籍政策改革分水岭。

  这份文件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将户籍改革的目标瞄准了城市端。根据这份文件的精神,5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很快就会基本消失,而5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数量在中国占比并不太多,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城市端的户籍限制会消失。

  那么,这里可以追问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点上发生这样的转变呢?

  答案是,形势正在起变化。

  近年来,计划生育制度的弊端慢慢已经获得全社会广泛认知,这个计划经济体制里最顽固的制度已经导致了中国人口断崖,在这个新形势之下,中国农村的可城镇化人口已经不多了。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农村人口的释放为城市建设带来了巨大的人口红利,那么当代中国农村的人口红利已经基本消失。相应的,农村入城人口给城市端的压力大大减轻。

  其次,中国许多城市的人口正在飞速下降。20__年,古城西安率先打起“抢人大战”,全国几十个城市闻风而动,加入战团。很多城市与其说是在抢夺人才,不如说是在抢夺人口。因为年轻人口的不断流失,许多城市的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而一座没有年轻人的城市也就意味着它没有未来。

  当初城市端户籍政策难以放开的关键在于城乡人口之间的利益之争,而当下这里的利益蛋糕已经很小了,可争的东西已经不多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东北三省,当地老龄化问题特别严重,以致于社保养老金缺口巨大,没有足够的年轻人缴纳社保,却有大量的老人要取养老金,这致使当地的财政捉襟见肘。当年争得头破血流的城镇户口,现在的吸引力已经不如从前。形势的变化促使城市的决策者们必须重新权衡户籍放开的利弊。

  这个逻辑其实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5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户籍政策还不能全面放开。

  5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基本没有出现人口衰竭问题,特别是一些“超级城市”,它们依然面临着持续不断的人口涌入,所以它们推进户籍改革的原动力没有那么强。它们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利用当前的城市优势,尽量去吸纳高端人才,而不是见人就收。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7

  什么是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是为约束货币发行规模维护货币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货币发行者在发行货币时必须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准备。在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以法律规定的贵金属作为发行准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各国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两大类。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类型

  各国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两大类。

  现金准备包括黄金准备、外汇准备等具有极强流动性的资产准备,证券准备包括国家债券准备、短期商业票据准备等有价证券准备。

  1.现金准备发行制:货币的发行100%以黄金和外汇等现金做准备

  2.证券保证准备制:货币发行以短期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和政府公债做准备

  3.现金准备弹性比例制:货币发行数量超过规定的现金准备比例时,国家对超过部分的发行征收超额发行税

  4.证券保证准备限额发行制:在规定的发行限额内,可全部用规定证券作发行准备,超过限额的发行必须以十足的现金作为发行准备

  5.比例准备制:规定货币发行准备中现金与其他有价证券所占的比例,但各种准备资产的比例难以确定

  6.无准备制度: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并不要求特有一定的准备资产,即国家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最高限额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8

  昨天文章用了很多术语,可能非专业的人不太好理解。今天文章就来聊聊我国的货币发行制度,便于理解何为基础货币,央行如何投放和回收基础货币以调节市场流动性。

  首先,现代主权货币的本质是什么?是对一国中央政府的债权。也就是说,本质上,你用一国货币可以向政府兑换其他公认有价值的物品或钱币。在金本位时代的美国,美国政府用黄金储备担保美元,美元的持有者可以以固定的汇率向美国政府兑换黄金。在现在的中国,担保物是美元。所以,多年以来,是中国的外汇储备使人民币有了公认的价值。

  外汇储备与货币发行有什么联系呢?这个时候就要介绍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外汇占款”。20__年以前,我国一直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不允许企业,个人持有外汇。只要产生外汇收入,必须卖给银行,银行也只被允许保持少量外汇头寸,超出部分必须卖给央行,形成外汇储备。央行购入银行的外汇,支付出去的人民币,就是外汇占款。以外汇占款的形式,央行增加了货币供给,这就是我国一个重要的基础货币发行渠道。

  大家可以看一下下面这个图,国外资产(主要是外汇储备)占央行总资产的比例在20__年到20__年都保持在75%以上。央行总资产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基础货币,这就是为什么总会说美联储要扩表或缩表,这个表就是资产负债表。一国央行的总资产越多,基础货币就越多,收缩资产,就会降低基础倾向存量。

  要理解基础货币,还要引用一个概念“派生货币”。大家都知道银行是个高杠杆的行业,银行有一大功能就是创造“派生货币”。如果不要求准备金,理论上银行可以无限制地创造信用,空手套白狼。如果要求准备金,比如存款的10%,银行收到100元存款,可以贷出去90元,贷出去的90元还存回银行,又可以贷出去81元,以此类推,银行可以出借的额度约为100/10%=1000元。这里100元就是基础货币,900元则是被银行创造出来的派生货币。这你就能理解央行的基础货币能量有多大了。

  20__年以后,我国放松外汇管制,不再强制结售汇,允许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境内外的外汇账户持有外汇。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因为激增的外汇占款而被动发行人民币的通胀压力。使货币政策更加灵活,主动。外汇储备在20__年6月到达历史高点39932亿美元,随后回落并稳定在了3万亿左右。

  一定有人好奇,目前国外资产占比只有60%,那剩下的40%央行资产是什么?大部分是昨天说的公开市场工具SLO,MLF,SLF,PSL啦,所以它们也是基础货币发行工具。开头说了,人民币的主要担保物是美元,那些粉们的担保物又是什么?粉们的担保物是央行认同的各种合格抵押品,比如国债、地方债。这些粉可以另开一篇,今天先不谈。

  美元占比下降是不是意味着人民币价值下降?美元占比下降不一定意味着人民币价值下降。一方面,以前依赖美元是因为中国还不够强大,主权信用还没建立起来,对外贸易别人只认美元。随着中国国力越来越强,人民币也可能跻身世界重要流通货币的行列。使人民币国际化是政府的重要战略。另一方面,美元自身的担保物一半是国债另一半是房产抵押债券,这看起来也没比我们国家好到哪儿去。加之美国常年贸易逆差、赤字,负债累累,美元本身有贬值风险,再大量囤积美元非明智之举。

  总而言之,货币发行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制度,央行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会时刻做出调整。20__年以前,外汇占款是基础货币供给的主力,基础货币保持持续增加状态,20__年以后,它不再是主角,基础货币也不再是连续地增加,会有升有降。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9

  户籍制度是一种人口管理制度,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代。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里,商代人将这种管理方式称之为“登人”。

  商代属于奴隶制社会,在当时的贵族奴隶主眼中,人口和牛羊之类的财产并无多大区别,牛羊需要登记,那么人口登记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身为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奴隶,当然是不可能有迁徙的自由,如果私自逃离户籍所在地,则会遭到严酷的惩罚,有时候甚至会被处死。

  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许多小国对领地居民的控制也力有不逮,于是诸子百家的士人们得以周游列国,宣传各自的学说,以博取各国君主的重视。

  自由的人口流动为自由的思想创造了土壤,因此,在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里,华夏迎来了思想史上的第一个高峰期。

  战国末年,秦王嬴政时代,因为韩国水工郑国的间谍事件被发觉,秦国的宗室们对秦国境内的客卿非常不信任,于是鼓动秦王驱逐客卿,楚国人李斯也在被逐之列。李斯写了一篇《谏逐客书》,论述秦穆公以来“以客致强”的事实。

  在文末,李斯写道:

  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强则士勇。是以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是以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今乃弃黔首以资敌国,却宾客以业诸侯,使天下之士退而不敢西向,裹足不入秦,此所谓“借寇兵而赍盗粮”者也。夫物不产于秦,可宝者多;士不产于秦,而愿忠者众。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雠,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

  李斯认为,人口流动带来人才流动,各国英才入秦是秦国能强盛的根本。如果因为地域籍贯的不同,而驱逐人才,那么秦国就危险了。

  秦王嬴政认为李斯说的很对,他是一个有雄心壮志的人,岂能让人才流入他国呢?于是嬴政马上做了一件事:立刻废除了驱逐客卿的命令;而孝公时,已让商鞅赶紧对秦国境内的人口进行登记。

  商鞅变法,将秦国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户之中,选一人为伍长,每什户之中选一人为什长,平时为民,战时为兵。为了保障编户制度的约束力,秦法实行连坐,一人犯罪,其余人都要受株连,战时若有一人逃亡,其余人都要被诛杀。

  秦国广纳贤才,同时又在内部推行严酷的国家军事主义制度,致使秦军战力爆表,终于以偏隅之地,异军突起,横扫六合,混一宇内。

  秦统一之后,推行郡县制,然而郡县制只是国家机器的框架,真正到政策的具体执行层面时,郡县一级是远远不够细化的,于是在编户制度的基础上又延伸出了乡亭制,即每乡设“三老”(乡村元老院),十里为一亭,每亭设亭长。亭长对方圆十里之内的居民进行户口管理,并维护基层社会治安,同时负责朝廷赋税、徭役的征收和摊派。汉高祖刘邦就是亭长出身,只是他不是一个称职的亭长,他的日常除了赌钱,就是在村口酒馆里喝酒吹牛聊闲天。

  汉随秦制,秦汉以降乃至魏晋,除非是遇到长期乱世,实在没有办法进行户籍编制,否则人口登记都是国家的基础工作之一。尽管进入了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像奴隶社会那么明显,但在统治者眼里,人民依然是国家财产,财产必须登记,严防资产流失。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写在教科书里的圣人语录,它就是整个中国古代史里的天条。

  自西晋八王之乱以后,户籍制度曾有那么一段时期濒临瓦解,这主要是长达四百年的乱世战争所致。人口的不断迁徙与流亡,政权的不断更迭,都让户籍制度一度几乎断绝,但当政权稍稍稳定的时期,统治者都会抓紧时间修补户籍登记本。比如,在中国北方出现了北魏孝文帝的改革,重建户籍制度就是其中一条重要内容;而在中国南方,南齐萧氏在其短暂的二十多年时光里,一直把户籍修订工作当作国策来抓,并让太子主抓这项重点工作。

  在更晚一点的隋唐时代里,国家实行三长制。即每五里为一保,设保长(俗称“地保”);五保为一闾,设闾正;四闾为一族,设族长。地保必须熟知自己辖区的各种家长里短,一旦地方上有事,地保就是一部活百科全书。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设保甲制,每十家为一保,选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每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一威望高的人为都保正,保正又分正副职。《水浒传》里,晁盖被称为“晁保正”,说明他也是当地有名的乡绅,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就是大宋朝的执政基石。

  明清时期,户籍管理更是成熟。户籍管理又分为“黄册”和“鱼鳞册”,黄册以登记人口为主,鱼鳞册以登记土地为主,两册一对照,一户人家究竟该交多少钱粮税赋,该服多少徭役人工,都是一目了然的。晚清时期,黄册和鱼鳞册几乎都是由各地方衙门里的行房书吏们世代把持,传子不传婿,是当地吏员们的传家之宝。因为必须有这东西在手,才能收得了各种租税,所以任凭换了哪一任官老爷来,都炒不掉这些书吏。

  那么,为什么历朝历代都要把户籍政策作为国策来抓呢?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古代的中国一直是农耕社会,农业是国家的第一大产业,农业税是财政第一大税种,而税收直接关系着政权的生死存亡。农业税的根基有两条:一个是农业人口的多寡,一个是征税土地的产能,因此人口管理与土地管理一样,都是农耕社会里的基本国策。如果土地和农民都越来越多,那么国家财政的兴盛指日可待,而如果越来越多的农民变成经常迁徙的流民,则意味着国势衰微,亡国之日可期。

  至于重农抑商,更是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商业税在中国古代税收体系里占比微乎其微,有它不多,没它不少,而农业税则不同,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所在。

  为了让帝王们的子孙们能够千秋万代仙福永享,帝国必须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农民们世世代代地在那块土地上做工蚁,因此,几千年来无论时代风云如何变幻,无论政权如何更迭,帝国的户籍制度都是一如既往地坚不可摧。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10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 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 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 律师执业证书

  (1)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Ⅰ、具有律师资格;

  Ⅱ、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Ⅲ、品行良好。

  (2)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Ⅱ、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Ⅲ、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首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这些申报材料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律业执业证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3、 律师执业的限制

  (1)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 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

  1、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  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Ⅰ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Ⅱ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Ⅲ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3、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的改制

  根据国办发[20__]51号国务院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司发通[20__]100号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脱钩改制的对象是:

  (1)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

  (2)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

  (3)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级别。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工作在20__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资产处置,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四)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1、 执业律师的业务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解释文件中,都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1) 律师的权利;

  Ⅰ、调查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Ⅱ、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Ⅳ、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Ⅴ、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

  Ⅵ、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 律师的义务

  Ⅰ、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义务。

  Ⅱ、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的义务。

  Ⅲ、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Ⅳ、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Ⅴ、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Ⅵ、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义务。

  Ⅶ、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Ⅷ、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Ⅸ、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Ⅹ、不得妨害作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Ⅺ、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

  (五)律师协会

  1、 律师协会的性质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的地位: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律师协会的设置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3、律师协会与律师的关系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4、 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 进行律师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 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 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的惩戒

  1、 律师的职业道德

  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

  (1)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始终坚持服务。

  (2) 律师必须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正义。

  (3) 律师必须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4) 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公平竞争。

  (5) 律师在执业中要廉洁自律,注重自身的修养。

  (6) 律师要忠于律师事业,自觉维护律师的声誉。

  2、 律师的执业纪律

  1996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从以下几方面对律师的执业纪律作了规定:

  (1)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主要是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

  (2)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 律师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4) 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3、 律师的惩戒

  司法部于1992年10月22日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主要规定有:

  (1) 律师惩戒措施;

  A、警告

  B、暂停执业;

  C、取消律师资格。

  (2) 惩戒机关及程序

  惩戒机关为地、市、州以上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具体负责惩戒工作。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

  惩戒的程序:

  A、 惩戒的提起和审查;

  B、 惩戒案的评议

  C、 复审程序

  D、 惩戒的执行。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11

  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下旧的律师制度后重新创立起来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为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提供了依据。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这一规定进一步从程序上确立了律师的地位。1955年,律师制度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哈尔滨等26个城市试行。

  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以及组织机构作了规定。到1957年,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律顾问处达800多个,专职律师共2500人,兼职律师有300多人。

  1957年,受“左”的政治路线的影响,律师制度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物受到彻底否定;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完全被取消。

  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较为全面规定了律师制度所应涉及的主要内容。

  自1979年起,全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到各个县、区,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

  至80年代中期,律师执业机构已遍布全国各地;专职律师、兼职和特邀律师已具有一定规模;以刑事辩护为主导的律师的执业活动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在整体上得到全面恢复。

  80年代中后期,中国律师制度开始了探索和改革的进程,不少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机构及律师协会的支持下,以积极的姿态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改革尝试。

  1993年,司法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要求,结合前期改革实践,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中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为中国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前提。

  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初步形成。根据律师法实施的要求,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了配套规章和行业规则的制定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部颁规章及行业规则。

  同时,律师管理机构通过一手抓激励,一手抓整顿教育,使行政管理、行业自律与法律实施三者得到有机结合。近年来,中国律师制度正进一步经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检验,通过全体律师和律师组织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创造性实践,逐步走向完善。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12

  世界上最神奇的魔术从不是那些盛大舞台上表演的“分身术”或者“无中生有”之类的哗众取宠,而是东西在你手上,你抱着、掖着、惦着、数着、看着,它被你紧攥在手里,被你紧盯在眼里,它千真万确的触手可及,然而它又悄悄消失了。它是世界上最无耻的魔术,它是世界上最赤裸的抢劫,它是世界上最伪善的残忍,它是世界上最肮脏的阴谋,它是货币发行。

  关于货币发行的演变要从以下几部故事说开:

  第一部:货币发行

  在一个叫做中的古老村子里,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平凡朴素的生活。村东头住着一个铁匠,每天锻造敲打着各种工具,从农耕用具到交通用具再到生活用具,种类很全面;村西头住着一个裁缝,每天缝制着各种衣服;村南面住着一个瓜农,而村北住的是一户泥瓦匠,给人盖房子、修房子。村中间还有几户人家,靠种粮为生,暂且称为粮农吧,其中一位粮农叫代尔,种植技术精湛,善于打理家务,口碑甚好。

  中村的民风真的很淳朴,每天人们用粮食交换着铁锹、用衣服交换着瓜果以及粮食,生活平平安安。同时自己心下里会盘算,我该打多少铁?免得没人要我就得饿死了,所以不断的调整着自己的经营结构,实在不行去给粮农打点短工,换点粮食。每个人都有类似的想法,不过中村的生活并没有什么巨变,日子也很和睦。

  法则1.1:自己生产的东西要么满足自己所需,要么满足他人(市场)所需,否则就得挨饿。

  法则1.2:如果生产的东西自己和别人都没有需求,或者自己根本没有生产东西,而自己却没有挨饿,这就表明别人生产了价值却在替你挨饿。

  第二部:货币出现

  铁匠的儿子今天拖着沉重的锄头,要给家里换一些粮食,累的恐怕得多吃几斤粮食了;裁缝拿着衣服去换粮食,结果半路衣服弄得满是灰尘;粮农们想要去换点水果吃,粮食在半路漏了一地......

  有一天,老农代尔拿着5张纸条,每张上面都写道“此纸条可从代尔这里换回一斤粮食”,然后去铁匠那里说,我要换一把剪刀,这样先给你一些借条,你随时可以去我那里换回粮食,那5斤粮食我会一直给这些纸条保留着;铁匠想了想,这样也好,儿子以后也不用拖着那么大的锄头去他家换粮食了,只要拿着这些薄薄的纸条就可以了,因为我们家终归还是要吃粮食的;再说代尔这老农口碑不错,不会赖账的;而且说不定我用这些纸条还可以换一写水果,果农说不定也会接受的,果农要是兑现的话岂不是我少拿了2次锄头,那得少出多少汗!所以,铁匠收下了这5张纸条。并且村民们怀着同样的想法,都接收了这种纸条。

  有一天,铁匠对儿子说:“那张纸条放哪里了?”。儿子说:“什么纸条?”。铁匠不耐烦的说道:“代尔写的那些可以换粮食的纸条”。这些事情之后,儿子与老父约定,用“A币”来称呼那些纸条,免得以后分不清是“上厕所的纸”还是要“记事用的纸”还是“代尔先生的纸”。

  又有一天,代尔要去换10斤水果招待客人,他写完一张纸条又写一张,胳膊都麻了,这还没开始提水果胳膊就麻了,一气之下就每张纸只画了个数字再签个名,1表示1斤粮食;10表示10斤粮食。这样不就方便多了。而假设代尔所有的存粮只有1000斤,而它纸条上的数字加起来却有20__斤,这就表明代尔透支信用滥发A币了,那相应的一个A币对应的价值就萎缩到半斤粮食,A币贬值了50%。

  法则2.1:以实际财富(粮食)为抵押发行的货币(A币)叫做信用货币,货币的发行者必须具备很高的信用(代尔口碑很好),必须有很透明的机制(以粮食为抵押,有多少斤粮食?),这样的货币(A币)不会贬值,永远对应着相应数量的粮食;

  法则2.2:货币一旦滥发,相应的贬值就会到来;

  法则2.3:货币(A币)是借条。

  第三部:银行鼻祖

  若干代人后,村里的人们使用的货币已经不仅仅是A币了,原因很简单,村里的人口越来越多了,有了理发的、采药的、开酒庄的以及专门从事倒买倒卖的小贩们,靠粮农代尔打的借条已经不够人们使了(其粮食毕竟有限,也就使货币的发行受到的严格的限制),B币、C币……等也开始流通了,其信用也有高有低有变化,人们变化着自己持有的纸条,经济交换越来越频繁了。

  采药的人这一阵子想到村外面大山的那一边去采点珍贵的药草,但是又担心自己村里流通的A币和大山那边人们的纸条互不相认,自己吃住都会成为问题;铁匠这一阵子生了一场病,没有力气打些铁器,没能换回A币,粮食没有着落;果农今年的水果大丰收,留下一些自己吃的外,全部从果贩那里换回了A币和B币,但那么多纸条放在家里很不安全;中村一个叫做雷泰的先生就开了一个钱庄,起名为“日升昌“钱庄,干的事情主要有三种:第一、村民可以将自己的A币、B币等存入钱庄(要收保管的费用),第二、村民可以从日升昌借一些A币出现先使用,以后再归还(要收利息),第三、汇兑,村民在中村的日升昌存入1000个A币,可以拿着日升昌的汇票到大山那边换出对应的纸条(先称之为“大山币”)来消费(同样道理,大山村的人在那边存入“大山币”,来到中村后拿着日升昌的汇票可以兑换A币来消费)。

  这样一来,采药的人可以使用汇兑业务,代价是支付一些费用;铁匠可以先到日升昌借点A币,以后再还,代价是要付点利息;果农可以将多余的A币存入到日升昌,代价是要交一些保管费。而日升昌钱庄就靠着这些费用生存、雇佣保镖以及运输队、并取得一些盈利,盈利反过来壮大了日升昌的自有资本,汇兑的业务越开越大。日升昌的经营也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假设其某天将存入的A币的一半都贷出去了,而因为其一些问题被曝光导致信用度急剧下降,就会引发存款的人过来挤兑,而日升昌当然是拿不出来这么多钱的,那么其面临的就是万劫不复的深渊,这些道理制约着日升昌的放贷以及其它一些活动。

  法则3.1:银行放贷必然需要收取利息;而银行存款不一定派发利息,存款有息是银行竞争存款客户的结果;

  法则3.2:假设只有一家银行垄断所有上面提到的三个业务,则存款利息必然为负,意味着存款客户不仅没有利息,而且还需要缴纳账户保管费;

  法则3.3:有限信用的银行容易出现挤兑风波,但其经营活动不容易偏离正常的轨道;无限信用的银行不容易出现挤兑事情,但其内幕操作往往令人吃惊。

  第四部:政府之始

  中村宁静的生活还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毁灭,就像恐龙家族到了公元6000万年前一样。中村的恶霸开始横行,村民们每天生活在恐惧和绝望之中;大山那边的村落盯上了中村富饶的资源,纠集着人马杀了过来,妄图把中村的人们斩尽杀绝,中村的村民整日生活在刀光血影之中,民不聊生。中村的一个叫做润智的青年,拥有极强的战略眼光和军事指挥能力,领导了一帮村民将大山村的入侵人马赶了回去,将村里的恶霸完全剿灭。润智说,我们中村必须成立一个村委会来领导我们村民,我们村委会的军队可以抵御大山村的再次入侵,我们村委会的警察可以打击村里新出现的恶霸,这样我们的人民会重新生活在和平中。只不过我们要向每位村民征税,这些钱用来养活中村的军队和警察以及我们这些官员。

  连年的战火之下,村民所持有的A、B、C币都发生了怎样的怎样的变化?根据法则二:A币是借条。我们知道村民们谁持有A币,谁就可以到代尔这个老农家里兑换相应的粮食。但是战火之下,代尔家不成家,粮食被劫匪洗劫一空,自己也被炮火击中成了残废人,再创造价值的能力已经消失了。换言之,A币现在已经严重贬值。B币和C币同理,村民们的财富基本消失殆尽。

  村委会颁布法令,发行新的纸条“人民币”来代替以前的A、B、C币,并完全禁止A、B、C币的流通。在一个人们财富已经化为泡影的村子里,人们开始用自己的一些劳动力换回“人民币”,或者用“可以换回10000斤粮食的A币”来兑换“可以换回1斤粮食的人民币”(村委会对村民财富积累有限的承认)。因为缺少人民币,刚开始的时候粮农用自己的粮食来直接缴税,甚至一些物物交换的事情经常发生。

  村委会决定给每人发100个人民币来改善目前经济活动中货币不足的局面(强制发行货币),但这显然又遇到了问题。村民们拿到100人民币后,都知道这100人民币背后没有对应着什么东西,假设村子里现在总共有10000斤粮食,那么每个人都争先恐后的去兑换,第101个村民及以后的村民手上的人民币势必就成了废纸一张,啥也兑换不了。这是一种恶性循环。村委会不得不再发行一种凭证,叫做“粮票”,也就是你即使有100个人民币,但如果只有10斤粮票的话,也只能买10斤粮食。这种粮票制度是中村在物资极为匮乏的时代的一个烙印。又经过两代人的努力,社会上的物资已经极大丰富,很多物资即使均分给每个村民都用不了。粮票已经彻底消失,社会上的人民币数量发行的比一钱多了很多,但没有人去挤兑购买物资,因为社会上的物资确实已经足够丰富。

  村委会也开了银行,以前的日升昌在刚成立村委会时已经被新的“中村民银行”取代,该银行不是村民私人办的,而是村委会办的,按照当初润智的承诺,这是“村民所有银行”,也就是银行归全部村民所有,村委会代行管理。像这样的“村民所有”企业也办了好多家,有专门修路的、有兴办水利的、有负责运输东西的、有负责发电的、有负责卖油的,这些企业的规模也比村民私人企业的规模大多了。

  然后人们忽视了一个问题:人民币发行没有抵押品的事实。没有抵押品的发行,意味着制约因素就是主观意愿,我想多印就多印,看结果如何对我产生好处而定。

  现在我将描述人民币超量发行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第一、村委会多印了10000个人民币,这10000个人民币怎么进入流通环节?答案是给村委会,由村委会消费出去,村委会一旦凭空多了这10000个人民币,后果可能有:官员多发点工资、官员借投资、考察、学习之名将一些人民币变成自己的储蓄或者是不动产,或者用这10000个人民币去给村里修个柏油马路。假设中村之前流通的的货币一共是100,000个人民币,当新印发的10,000个人民币全部进入到流通环节之中(注意有个过程,这很重要),货币会贬值1/11。

  第二、假设一个官员之前有100个人民币的存款,此次黑色收入了50个人民币,并且把黑色收入消费了出去(否则也没法进入流通环节),则其总的价值是10010/11+50(50人民币消费的时候货币还没有贬值),因此其实际财富由100个人民币变为了约140个人民币。而没有黑色收入的人,其实际储蓄只能接受贬值的命运了。但有一点要注意:官员凭空增加的40人民币的财富所引发的消费也注定带来了另一些人财富的增长,假设官员因为这些黑色收入而多去了一趟“天上人间”,天上人间的收入包括利润也相应的得到了增长。问题是,10000个官员多的黑色收入又会引起谁的收入增加?天上人间肯定算一个了,还有谁?是种粮食的吗?是卖水果的吗?是街头卖煎饼果子的吗?是街头的大排档吗?答案是:房地产。

  这和修柏油马路是类似的,这些钱经过村委会交通组(领导)——大承包商(官商一体)——中型承包商+局级干部——小型承包商+科技干部——修路工人,在这个链条上,所有的人原来的财富都贬值了,但新增的财富却明显的不同,结论就不言而喻了。

  而另外一方面,货币贬值对应的是一包方便面从5人民币到6人民币的过程,方便面企业的老板最终还是得到了对等的财富。那么根据法则一,官员凭空增加的40人民币财富,又是谁在替他挨饿

  第三、试着回答以下问题:

  1、方便面从5人民币到6人民币的过程中,工人的工资有相似的变化吗?

  2、不动产从10000人民币到20000人民币的过程中,基础粮食的价格有相似的变化吗?

  3、当能源、用电、用水、用气、房租等价格齐刷刷的上涨时,你的收入有上涨吗?

  当这些超量的人民币完全渗透到流通环节后,就完成了一轮上层对经济参与者减羊毛的过程。所不同的是,天上人间和房地产被减了羊毛,却能长出更多的羊毛;而工薪一族和农民被剪了羊毛,却露出了骨头。

  法则4.1:权力不受制约的政府必然要走上超量(如果权力一点都不受制约,则会是滥发)发行货币的道路;

  法则4.2:这种发行是强制发行,背后没有抵押品,因此货币的信用度只取决于政府的税收、警察、军队、“正义的口号”;

  法则4.3:超量发行货币必然导致货币贬值,也必然导致一部分人财富猛涨,而另外的人(也是更多的一部分人)的财富的缩水,因此超量发行货币必然导致奢侈品消费猛增;

  法则4.4:经济关系中与政府密切的财团或个人往往成了受益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官员”、国有企业、官僚资本企业;

  法则4.5:滥发货币是对人力资源的污蔑,因此滥发货币的当局也会同时高举着“集体主义”的旗帜来掩饰。

  第五部:汇率之争

  村和大山村在战争后的几十年内逐渐有了贸易往来,于是有了汇率的概念,中村的1人民币可以兑换多少“大山币”讲的就是这个。按理说这个汇率应该是市场的,因为市场的精准性没有其它东西可以替代。大山村的甲乙丙丁和中村的甲乙丙丁们之间互相买卖着人民币和大山币,就会产生每日这两者之间波动的汇率。假设中村的一个 PAD卖1000人民币,而大山村的 PAD卖100大山币,在上面货币买卖的交易之下,甲乙丙丁之间逐渐的就会用1大山币换来10个人民币。然后就形成了我们所谓的1:10的波动汇率。

  对于战后重生的中村来说,自己的贫穷落后只能靠打开对外开放的大门。对外贸易简直就是中村的生命支柱。然而一个波动的汇率对于贸易商来说不啻是一个打击。注意,因为大山村的强大,村与村之间的贸易都使用的是大山币来定价。中村的村委会决定绑定人民币和大山币的汇率。随着中村生产力素质的飞速发展,像其它数码、IT产品一样, PAD的价格如今直线下降,只需要500人民币左右就可以买到。但是汇率依旧被中村的村委会绑定为1:10 。中村的PAD出口1个只需要500人民币,相当于50个大山币,而大山村的 PAD还需要100大山币,换言之,中村生产的产品就更具竞争力了。长期下去,大山村的制造业就要空心化,大山村的村民的工作机会也会随着产业机会的消减而消减。大山村村委会不乐意了,开始指责中村的村委会。

  中村的汇率是其村委会人为绑定的吗?换言之中村的汇率不是市场化的吗?我们可以这样说,但也可以说不是。

  中村村委会选择了后者,村委会说,人民币和大山币的汇率是受市场调节的。倍受大山村村委会指责的人民币汇率确实是在“市场机制”上形成的。这个市场叫中村外汇交易中心,总部在第7大道19号。要说汇率问题都是别的村子指责中村,而非反过来,原因就在于同样是外汇交易中心,中村的外汇交易中心只有这一个地点,没有连锁店,而且实行的是会员制,而且会员都是一些大牌银行,而且还有一个特殊的会员——中村人民银行(中央行)。所以这个“市场”也被称作中村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央行的自有资本只是成立之初的一点财政拨款,但是却在这个中村外汇交易中心里坐着盟主的位置,实力来源就是其独一无二的印钞功能。

  当大山币来到中村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的时候,按理说在市场的调节下,1:10的汇率要逐渐变为1:9或者1:8(上文提到的),但是中央行就出价10人民币买一大山币,中央行出价高自然是其买到了大山币,完成了一次外汇交易。问题是中央行出价的这10人民币是印钞机印出来的,其它会员能竞争过它这10元人民币毫无成本可言!!!于是每一次这样的交易都被中央行以这样的形式完成,于是汇率就牢牢绑定在了1:10的位置上。

  让我们再回顾一下上面的过程:中的村民把 PAD卖到了大山村,换回了100个大山币。按照中村的“强制结汇”制度,村民不能保有这100个大山币,必须卖掉它,接盘者自然是中央行,该央行印了1000个人民币给村民,然后100个大山币到了央行的账户里。然后,中村日益庞大的外汇储备形成了;然后,你发现了什么?

  本来中央行应该这样做:当村民们再次需要大山币的话,村民就拿着这1000人民币买回100大山币,然后央行换回这1000个人民币,这1000个人民币本就是不该发行的,所以应该烧掉或者埋藏到深海里。然而,中央行拿着这些用引的钱换回的钱(那还是印的钱)投资了(白送给)各大银行、矿藏、基金、大山村的债券以及其它不知道的地方。中村委会以这样的方式疯狂倾斜着货币,货币贬值曲线的斜率日益陡峭,10年10倍不再是传说……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13

  户籍制度的核心在于人与土地之间的依附关系,因此它只能在农耕社会流行,但随着农耕时代逐渐落幕,户籍制度的瓦解已成大势所趋。

  改革开放是中国农耕社会趋于瓦解的时代分水岭。

  自1978年以来,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大量农民直接转变为产业工人,或者进入“农忙返乡,农闲务工”的半工半农的状态,于是“农民工”这个颇具时代感的词汇随之诞生。农民工,这本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词,但它直观地表达了一个时代的特点。

  但是,改革开放初期,户籍制度的瓦解是从农村端开始的。农民与土地脱钩,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城务工,这只是户籍制度中农村端的巨变,而对于从农村释放出的大量的人口,城市端并没有同步做好吸纳大量人口的准备。

  城市端户籍改革的困境在于利益分配调整的艰难。

  城乡之间的差异化自古以来就有,城市人口离政权更近,因此自古以来城市人口都会有利用政治优势在城乡收入再分配体系里占农村人口便宜的冲动。故而在农耕社会里,农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税收压力,却几乎不可能从社会再分配过程中获得相匹配的回报,因为人们一直习惯于将资源投入城市,而不是乡村。

  古诗有云:“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这就是标准的古代农耕社会里农民境遇的写照。

  新中国初期,国家集中力量建设工业城市,而为了快速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农民再次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他们做着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但他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却不能于城市居民相比。

  城市中的既得利益者们在政治体系里的话语权远胜农村人口,所以各大城市的落户难问题的根源其实不难理解。

  改革开放之后,这个社会难题也没有得到迅速解决。

  八十年代,中国户口本分为红本和蓝本。红本代表城市户口,红本户口在入学等很多方面享有优惠福利政策,而代表农村户口的蓝本则一度成为许多人的时代伤痕。红蓝本问题就是当时城市未能做好人口吸纳准备的一个集中体现。

  九十年代,中国部分城市曾实行过户口买断政策,蓝本公民可以通过付费方式变成红本户口,但是仅限于同一城市之内。这是当时农村户籍转变成城市户籍的主要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没能持续多久。

  当时人们曾经一度乐观地认为,中国传统的户籍制度很快就会消失,但是,直至今日它依然存在着。

  由于当初的户籍制度只放开了农村端,而城市端这一块一直处于继续管制之中,因此中国形成了一种奇特的局面:农村释放出大量的人口,但城市却无法顺畅地吸纳。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比如,四十年来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城市里留给他们的位置既不好也不多,那么当这一代农民工集体老去的时候,他们怎么办呢?城市留不住他们的身体,而农村又已经留不住他们的灵魂。

  过去四十年里,中国城镇化的发展成就主要体现在城市硬件的建设上,而社会结构的城镇化节奏则相对缓慢。但是,所谓的城镇化进程,并不是有了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就算完事,城镇化的概念里除了城市硬件设施的建设之外,还有居民的身份转变。城镇化浪潮带来的大量新城市人口,怎样让这些进城的农业人口正式转变为市民,这是一个重要课题。

  毕竟,如果城市里没有市民,那么城市就没有灵魂。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14

  一、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④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 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1)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 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1) 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2) 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 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等的专门人民法院,它主要审判下列案件:

  (1) 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

  (2) 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共有12类,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营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等。

  3、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18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结合中国传媒大学人才培养目标,x年我校继续开展自主招生工作,面向全国选拔理想信念崇高、思想品德高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人才。

  一、招生计划

  学部 专业及招考方向 招生人数 高考科类

  新闻传播学部 电视学院 广播电视学 30 文理兼招

  广播电视学(国际新闻传播方向) 30

  广播电视学(电视摄影方向) 20

  编辑出版学(新媒体方向) 15

  新闻学院 新闻学(数据新闻报道方向) 25

  理工学部 广播电视工程 20 理工

  注:①专业及招考方向以下统称为“专业”。

  ②上海、浙江的考生报考广播电视工程专业选考科目限选物理,其他专业不限制选考科目。

  二、报考条件

  1. 符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条件;

  2. 理想信念崇高、思想品德高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身体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4. 报考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学(国际新闻传播方向)、广播电视学(电视摄影方向)、编辑出版学(新媒体方向)的考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各类竞赛(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外语、摄影、创意创新、社会实践)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有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出版物或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发表作品;

  5. 报考新闻学(数据新闻报道方向)的考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数学、物理、信息学、英语、人文社科及创新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有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出版物或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发表的作品;

  6. 报考广播电视工程的考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数学、物理、计算机或信息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 对所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在相关领域确有突出特长、取得过优秀成绩、展示出创新潜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办法

  1. 网上报名

  所有考生均须于x年3月19日—4月10日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进行报名。

  每位考生最多可报考三个专业。

  2. 上传材料(图片、PDF)

  (1)考生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

  (2)考生本人身份证;

  (3)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4)高中阶段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以及其他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

  (5)报名系统生成的报名表,由考生所在中学填写相关意见、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以上证明材料需在报名系统内上传原件照片,若为复印件则需由考生所在中学加盖公章,以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材料初审

  报名截止后,我校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者不予通过。在材料审核通过的基础上,我校将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将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初审合格名单及相关信息将于x年4月30日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考生可同时在报名系统上查询初审结果。

  五、考核办法

  1. 测试地点:中国传媒大学(地址:xx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一号)

  2. 测试时间:面试及笔试将于6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 测试内容:

  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学 (国际新闻传播方向) 、广播电视学 (电视摄影方向)、编辑出版学 (新媒体方向)

  【专业测试】面试 ①1分钟自我介绍 ②回答考官提问(高中所学知识) ③材料分析:根据指定材料,表达观点并说明理由 ④广播电视学(国际新闻传播方向)需加试朗读英文短文并根据短文回答问题

  视频作品分析 重点考查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考试时间两小时)

  【综合能力笔试】考查考生知识储备、思维能力、创新潜质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时间三小时)

  新闻学 (数据新闻报道方向)

  【专业测试】面试 ①1分钟自我介绍 ②回答考官提问(高中所学知识)③根据指定材料进行评论:侧重新媒体、数据新闻等

  【综合能力笔试】考查考生知识储备、思维能力、创新潜质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时间三小时)

  广播电视工程

  【专业测试】面试 回答考官提问:考查考生的专业兴趣、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潜质

  【综合能力笔试】考查考生知识储备、思维能力、创新潜质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时间三小时)

  六、资格认定

  1. 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学(国际新闻传播方向)、广播电视学(电视摄影方向)、编辑出版学(新媒体方向)按照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面试50%、视频作品分析50%)与综合能力笔试成绩的总和,从高到低,择优认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新闻学(数据新闻报道方向)、广播电视工程按照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与综合能力笔试成绩的总和,从高到低,择优认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

  2. 多个专业都符合条件的考生,按照网上报名的志愿顺序,只认定一个专业合格。

  3. 入选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于x年6月22日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考生可同时在报名系统上查询测试结果。

  七、录取办法

  1. 入选考生高考志愿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2.上海、浙江入选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学(国际新闻传播方向)、编辑出版学(新媒体方向)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上海、浙江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30分及以上,按入选专业予以录取;入选新闻学(数据新闻报道方向)、广播电视工程专业A档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上海、浙江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20分及以上,B档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上海、浙江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30分及以上,按入选专业予以录取;入选广播电视学(电视摄影方向)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上海、浙江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20分及以上,按入选专业予以录取。

  其他省份入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次对应科类模拟投档线下相应分值,且高考成绩总分(不含任何加分)在当地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入选专业予以录取。各专业具体优惠分值见下表:

  专业名称 750分制省份 江苏 海南(标准分)

  广播电视学

  广播电视学(国际新闻传播方向)

  编辑出版学(新媒体方向)

  20分 13分 24分

  新闻学(数据新闻报道方向)

  广播电视工程

  A档:30分

  B档:20分 A档:19分

  B档:13分 A档:36分

  B档:24分

  广播电视学(电视摄影方向)

  30分 19分 36分

  注: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测算生成。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3. 江苏生源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

  4. 录取名单及相关信息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后上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八、监督机制

  我校自主招生考核过程全程录像,面试专家名单和考生面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初审合格名单、入选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及相关信息均实行三级信息公开。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参与并实施监督,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注意事项

  1. 所有测试信息均在网上报名系统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认真阅读。不按要求报名,误填、错填报考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志愿、确认报考、打印准考证等导致不能参加考试或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 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表及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参加测试;

  3. 根据教育部文件及相关规定,在我校自主招生测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考试舞弊行为,或在报名、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录取资格。凡在学校自主招生测试及录取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考生赴考的往返路费、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5. 本招生简章最终解释权在中国传媒大学。

  通讯地址:xx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咨询电话:学校招生办公室

  新闻传播学部 电视学院

  新闻学院

  理工学部

  纪检监察电话:

  本科招生网网址:

  招生咨询邮箱:c

  招生办微博:

  招生办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微信号CUC-z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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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我校x年继续实施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一、招生计划

  x年我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人数为60人。

  二、招生专业

  文理兼招的专业为: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行政管理、社会学。(浙江省考生不限制选考科目)

  只招文科的专业为: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浙江省考生不限制选考科目)

  只招理科的专业为:通信工程、通信工程(无线多媒体广播技术方向)、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演艺工程与舞台技术方向)、数字媒体技术、网络工程、应用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方向)、信息安全。(浙江省考生选考科目限选物理)

  三、报名条件

  1、符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条件;

  2、申请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身心健康,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品学兼优,有培养潜质;

  5、少数民族考生应为“汉语言”考生。

  四、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1)考生于x年4月20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进行报名。

  (2)每个考生最多可报考三个专业。

  (3)上传材料

  a.报名系统生成的申请表,需如实填写高中阶段成绩信息,由考生所在中学填写相关意见、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b.下载附件中《中国传媒大学高校专项计划中学意见表》,填写完整、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c.个人陈述,需本人手写,不少于1000字,内容需包含高中期间主要参与的实践活动、对申报专业的认知以及大学学业规划等相关内容;

  d.参与社会实践、有关获奖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材料初审

  报名截止后,我校高校专项计划专家组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名单将于x年5月30日在网上报名系统上公布,同时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及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者将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

  五、考核办法

  初审合格考生须于x年6月11日18:30-20:30到中国传媒大学参加“综合素质笔试”,测试内容主要考查考生的知识储备、思维能力、理解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资格认定

  1、我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综合素质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认定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认定专业时,按照考生报名时的志愿顺序,只认定一个专业合格,专业志愿间无级差。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学校将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及我校往年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

  2、测试结果可于x年6月22日在网上报名系统上查询。

  3、获得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的考生名单将经我校本科招生网及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七、报考及录取

  1、获得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的考生须参加x年全国统一高考,并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填报高考志愿。

  2、浙江省获得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浙江省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20分及以上,按入选专业予以录取。

  3、其他省份获得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次对应科类模拟投档线下30分(江苏省19分、海南省标准分36分),且考生高考成绩总分(不含任何加分)在当地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入选专业予以录取。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测算生成。

  八、监督机制

  我校高校专项计划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初审合格名单、入选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及相关信息均实行三级信息公开。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参与并实施监督,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其它

  1、所有测试信息均在网上报名系统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认真阅读。不按要求报名,误填、错填报考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志愿、确认报考、打印准考证等导致不能参加考试或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表及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参加测试;

  3、根据教育部文件及相关规定,在我校高校专项计划测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考试舞弊行为,或在报名、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录取资格。凡在学校高校专项计划测试及录取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考生赴考的往返路费、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5、本招生简章最终解释权在中国传媒大学。

  联系地址:xx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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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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