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茫的少年?法律的宠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旭风下,他会成长吗?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闹市区有个包子铺,商铺里做包子,再拿到外面蒸、卖。做包子的是一对夫妻——大约四十出头,头上布着白发;蒸包子和卖包子的是一个“孩子”——大概与我年龄相当,脸上有雀斑,平头,外地口音。个头不高,却显得健壮、大方,丝毫没有那种懒洋洋的孩子气的感觉。妈妈要去买别的东西,我不愿去,便留下和他说起话来。

  “你不是本地人吧?”我问“嗯,不是。河南郑州……”郑州哪的,我已经记不清了,只是一听就有一种“穷乡僻壤”的感觉。便又问:“那,你多大了?”“十三了。”说着,有人来买包子了,要五块钱肉的。他“抱”下正蒸着的一笼包子(笼子几乎和他的手臂等长),动作很熟练,又用夹子把他们四个四个夹到袋子里,收钱、找钱都很迅速。看他稍清闲了,我又说:“你不上学呀?”“不上,五年级不上的。我爸妈说我学习不好,上了也白上,还不如早点跟他们来搭把手,练练。以后好能挣钱;老师也说我在班里影响别的同学,学习又不好,劝我别上了……。”他几乎能道出所有的理由,不得不让我震惊。又问:“那你怎么觉得?”“哎,我觉得也是。上学有什么用?书上的东西看一万遍也不懂,老师、同学老说我。再说,我们村好几个不上的了,都到了小店里打工,我看也不错,还不如……”我不知道该怎么说,只发出“嗯”的声音。路上不断有行人走过,他们总会扭过头来看一眼这个穿着围裙的小男孩,又跟同伴议论着什么。“法律上不是说要上完‘义务教育’这九年的吗?你不上学也不对呀!再说,上学出来最起码能找一个工作啊,你就这样干,一直干?”我说出话来,他却一言不发了。一会儿,他妈妈叫他,他吆喝了一声“诶”便跑了进去,又“抱”着几笼子刚包好的包子出来,放在了蒸屉上。干完,他反问我:“你觉得上学有意思?”“还行吧,每天跟同学一起玩,多有意思啊!那书本上的知识也不是很难的,多看几遍嘛。”我说,还有几分劝他的意思。他似懂非懂的点点头,又不做声了。正好妈妈回来,他微笑跟我道别。

  回家的路上,我一直在想:像他那样辍学的有多少人呢?他们学校的老师怎么会知法犯法劝他退学呢?他的父母怎会违法让他干活,当“童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章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再到那儿买包子,他已经不在了。不知是上学还是去别处打工去了,但我想:在法律的摇篮里,他必将快乐安然。”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中学初二:王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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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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