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开挂、充值,警惕这些涉嫌犯罪的网络游戏行为!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03篇内容

编辑 符慧敏 图源 网络




《2023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不断扩容:2023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029.64亿元,首次突破3000亿关口;用户规模6.68亿人,同比增长0.61%,为历史新高点。

当下,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闲暇之余放松休闲的一大主流选择之一,但其中也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本期,胜一刑辩结合具体案例来聊聊,网络游戏中哪些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恶意找回已售游戏账号

网络游戏中,一个装备优良、已达满级的游戏账号可以让玩家获得顶级游戏体验。但是,“练号”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所以购买“大神”账号成为许多玩家的首选。


网游玩家余某就从某游戏代销平台上,以1.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满级游戏账号。但2023年5月的某天,余某却突然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无法正常登录,向游戏代销平台反映亦未果,于是报警。经警方调查,原来是原账号所有人尹某利用平台漏洞,通过人脸识别、上传身份证照片等方式将已售出的案涉游戏账号恶意找回,并且更换了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网络游戏账号属于虚拟财产,能否纳入传统财产犯罪的保护范畴尚存在争议。虽然对恶意找回已出售账号行为的刑法定性众说纷纭,但是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已形成基本共识。


为保障玩家账号安全,网络游戏平台往往设置有账号找回功能,用户通过微信申诉、邮箱申诉、游戏官方客服申诉等方式即可找回账号。



但是,如果玩家利用这一功能找回其已经售出的游戏账号,会导致游戏账号买方“号财两空”,实际上造成买方财产损失。同时,玩家在明知其游戏账号已经售出,找回会导致买方无法登录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已出售账号找回,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尽管各地法院在罪名适用上不一致,但无一例外地都对这种行为进行了定罪处罚。



制作贩卖游戏外挂

“外挂”一般指通过篡改游戏数据,大幅增强游戏角色的能力,从而帮助玩家轻松获取胜利、得到某些游戏“资源”的作弊程序或软件。一些玩家为提高游戏体验,可能会使用游戏外挂。有需求就有市场,部分游戏玩家对游戏外挂的需求催生了外挂程序的开发和贩卖。


2017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电脑编译制作了一款针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网络游戏《CF穿越火线》的外挂程序软件“木糖醇”(又名“火神”) 。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某、徐某通过网络商议,由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该游戏外挂给被告人徐某对外销售,双方平分收益。其间,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站零售、雇用代理销售的方式向杨某等人出售游戏外挂程序软件,后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向被告人吴某某转账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该外挂程序软件“木糖醇”属于破坏性程序。


但是,游戏角色的能力设定、游戏中物品属性以及游戏中的“资源”等本质上都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从法律层面分析游戏外挂的工作原理,实际上就是在非法获取、删除、修改或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储数据。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和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开发游戏外挂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除了开发游戏外挂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贩卖游戏外挂的行为同样涉嫌犯罪。


网络游戏外挂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贩卖游戏外挂的行为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吴某某、徐某均以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充值游戏“财产”

非法充值游戏“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的漏洞,绕过或破坏网络游戏运营者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复制、修改、删除或增加游戏服务器内的数据,为相应游戏账户非法获取游戏币、点卡等虚拟财产的行为。


2018年10月,被告人钟辉利用相关软件扫描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敢客公司)所运营《传奇来了》游戏的服务器端口后,非法获取该服务器的权限。随后,钟辉利用上述权限和自制程序,在敢客公司的游戏服务器内修改相关充值数据,达到非法充值的目的。


同年11月初至12月5日,被告人钟辉和叶茂共同商议后,钟辉将上述充值程序权限交给叶茂,由叶茂负责向其他《传奇来了》游戏玩家收费并修改数据,从而向相应游戏账户非法充值。期间,钟辉、叶茂共同给敢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均同)30余万元。2018年12月5日至同月10日,被告人钟辉将充值程序的权限收回,单独负责向玩家收费、充值,另给敢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


非法充值游戏“财产”破坏了游戏运营者的技术保护措施,可能会给游戏运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目前,非法充值行为的刑法定性尚存在争议。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构成盗窃罪。在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游戏币、点卡等游戏“财产”与现实货币间是对应关系,其不仅是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代表着游戏运营者提供的相关服务的劳动价值,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可以纳入财产犯罪保护。


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技术手段秘密窃取游戏“财产”,侵害了游戏运营者的财产法益,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钟辉、叶茂盗窃罪。


其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游戏“财产”只是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不具有财产的功能,其在本质上只是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据。


因此,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中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尽管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充值行为的定罪存在分歧,但普遍认同该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因给游戏账户非法充值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并非个例,大家在玩网络游戏时一定要依规充值。


网络游戏虽好,其中蕴含的刑事风险也不少。玩网络游戏时,一时贪图小利、追求游戏体验,带来的可能是一辈子的后悔。


在享受其乐趣和娱乐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其中存在的刑事风险问题。作为一个理性的玩家,应该时刻谨记游戏规则,并且通过正确的方式来参与游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只有这样,网络游戏才能真正成为一种健康、快乐的娱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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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3

标签:网络游戏   盗窃罪   被告人   有期徒刑   计算机信息   财产   程序   数据   系统   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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