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驹走后,他价值巨大的音乐版权归谁?黄家强为何没财富自由?

在华语音乐,唱作人的地位高居第一,原因就在于唱作人可以创造具有五十年版权收入的作曲。而黄家驹,作为华语巅峰乐队Beyond的主唱,他一生之中创造许许多多脍炙人口传唱度极高的经典作品,其中《海阔天空》、《光辉岁月》、《真的爱你》等歌曲在华语音乐三十年久经不衰,生命力旺盛。

那么这些无比经典的商业作品每年创造的商业版税收入一定是居高不下,具有非常巨大的商业价值。保守估计,黄家驹的版税应当不低于周杰伦的十分之一。而按照商业音乐著作权的基本规则,黄家驹作为Beyond所有顶级音乐的作曲人和部分作词人,应当享有Beyond所有巅峰作品的作曲权分红和部分作词权分红。

但是,一切的利润还未来得及产生,就因为黄家驹在1993年于日本意外去世,导致这些版权的归属和价值利润的分配产生了巨大的空洞,最后不了了之。

按照《著作权继承》相关规定,当作为作曲人部分作词人的黄家驹去世之后,应当由黄家驹的家人来继承黄家驹的版权。这里的家人,在音乐著作权继承的法律意义顺位如下:

也就是说,黄家驹的音乐版权收入,黄家强是处于第二顺位的,拥有继承哥哥黄家驹的所有作曲权、作词权,或者黄家强可以帮助自身的父母来完成哥哥黄家驹的版权继承。这是因为黄家驹并未没配偶,更没有子女。但实际上,黄家强并未获得到来自亲哥哥黄家驹的版税收入。黄家驹生前所有的音乐版权反而成为了三家音乐公司的囊中禁忌之物。与创作者黄家驹、演奏者黄家强无关。

为什么黄家强无法继承哥哥黄家驹巨大价值的版权?黄家驹的版权不属于黄家驹?

在音乐版权的商业分配之中,黄家驹所处的作曲人也好、作词人也罢,歌手主唱都行,是一个非常劣势的地位。原因有如下三点:

这三条的综合就意味着:在上世纪的港乐市场之中,音乐公司的逻辑之中,作曲人、作词人、主唱歌手都是打工人。即使这个作曲、作词、演唱都是你唱的,但是只要你没有音乐公司的发行渠道和初始资金的音乐录制,那么就无法具有成为歌手的平台。

这意味着,在当年Beyond的全部成员可以成为歌手发行专辑唱篇时,他们签约音乐公司的合同内就舍弃了全额版权的,不管是录音权、作曲权、作词权都属于公司。具体的支撑是:黄家强和Beyond经纪人打官司后,经纪人发布的声明:

其中表明了Beyond的音乐公司签约合同之中的十五条明文写着:双方同意下,Beyond在本合同或者续约期内的任何创作及音乐作品,公司享有独家权利录制、出版或者交付于其他版权公司开发该作品。作品完成创作六个月后,若公司未能安排录制或者安排知名版权公司开发该作品,该作品的版权将全权交还艺人Beyond成员所有。

这个条文翻译一下就是说:歌曲发布之后,六个月内商业效果较好、打榜成功的作品,音乐公司优先补录拍摄MV,获得一切的录音权、作曲权、作词权。如果六个月内商业价值低,没有一个打榜成功,那么也没有必要砸钱录制MV。版权你爱咋咋地,反正没有价值。

这个条文就意味着:黄家驹无论创作出何等惊世骇俗的优秀作品,最终的利益所得都是音乐公司,而不可能是Beyond本身。这一点其实和当下2024年的邓紫棋是一样的, 不管是的黄家驹也好,还是陈百强也罢,以及当下的邓紫棋都是一样的。音乐商业逻辑之中,一穷二白的歌手不能参与资产分配。什么是资产?作曲、作词的知识产权就是资产。因为资产是资本的命根。

这里,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一下,导致黄家驹离开香港、导致陈百强遗憾离开,导致邓紫棋无法演唱自己做的一切核心——公司资本的音乐收入运转逻辑如下:

1:通过星探找到有价值可以自己作曲的歌手,进行培养。

2:通过合同陷阱,来掠夺被培养歌手的作曲、作词权等知识产权资产,放心培养。

3:通过录制音乐、录制MV的高投入手段,来让歌手艺人习惯这种不匹配自身收入的明星体验,进而产生依赖效果。

4:当歌手实力、粉丝逐渐扩大,发现猫腻之后想要离开。这个时候,音乐的作曲权会卡死歌手,歌手要么低头,要么从头再来。而音乐资本稳赚不赔。

Beyond的黄家驹和邓紫棋两位,都是这个模式的受害者。他们都具有自身音乐的100%作曲权,但在合同之下,都是丧失了根本性的作曲资产价值,为他人作嫁衣裳。

在理解了如上的音乐资本获得歌手资产工具的内幕之后,我们就可以很清晰的获得:黄家强为什么无法获得黄家驹的音乐版权的答案:因为黄家驹没有版权。是的,很难想象这是我们心中黄家驹,在商业的资产分配之中,导致黄家强无法获得版权利润的原因,是因为黄家驹压根就没有版权。

在合同签订的那一刻,黄家驹的所有作曲、所有音乐心血都属于给音乐公司打工。邓紫棋也是这样,自身创造的作品无法演唱。而黄家驹、黄家强实际上比邓紫棋更好一点:

这里我们理解几个音乐的基本权利:录音权、表演权、作曲权、作词权。

录音权:是指CD专辑发布的成品音乐版本商品,可以直接销售。而且版权的使用都是指录音权的授权。而不是作曲、作词的授权。此外录音权是解决了作曲和作词的授权。这里的授权又分独家和非独家。一般来说,都是独家授权的录音权,也意味着歌手不允许经营作曲权的授权,只能有录音权拥有着来运作和分红。黄家驹、邓紫棋都属于这种霸王合同。

表演权:是指参与录制的歌手,在录音权的版权方下拥有舞台表演该曲目的权利,不需要给录音权拥有者交付版权费。黄家驹、黄家强都属于具有表演权。但是邓紫棋不具备表演权。这里有点离谱,邓紫棋的合同存在天坑。按道理,表演权是基本保证。但是因为邓紫棋离开了老东家,导致双方扯皮,目前并未胜诉,邓紫棋的的确确无法表演自己作品。

作曲权、作词权:很简单,在内地作曲者自动获得作曲权。但是是否有独家授权就会导致无法分红。

黄家驹、邓紫棋代表的作曲人、歌手永远是劣势方,只有自身成为资本才能避免被掠夺——周杰伦;

对于黄家驹、邓紫棋这类顶级的音乐唱作人而言,他们的才能实际上是无法获得应当获得的价值。而要想避免这种情况,那么就需要自身开辟另一条道路:自己组建音乐制作产业链,自己发行、自己录制、自己作曲。当下邓紫棋就是处于这个状态,而黄家驹很遗憾,因为时代过于久远,市场环境和音乐制作的成本过大,他们无法具有这种天然条件。

在四十年前,黄家驹崛起的时候,音乐制作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录音棚的租赁、音乐制作的宿主软件使用费、录音设备等等对于一穷二白的Beyond等人是天价。但是在当下,邓紫棋的时代,只需要一台高配电脑就可以完成顶级音乐的制作。


综上,黄家驹走后他的版权不属于他自己,也不属于他的家人,而是属于当年签下他的音乐公司。希望未来,每一位音乐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作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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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标签:词人   音乐   版权   资产   收入   合同   价值   财富   歌手   自由   作品   商业   公司   黄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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