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征信出问题不能贷款买房 两次将银行告上法庭 索赔3.5万元 律师:银行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甘肃张掖,一男子给开发商支付2万元准备贷款买房时,结果却被告知28年前还有一笔900元的贷款未结清,且利息还有几千未偿还。男子因此未能贷款买房后,两次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3.5万元,并要求银行消除征信不良记录。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张先生是个打工人,好不容易攒够首付,才与家人满心欢喜的一起到,新开发的楼盘看房。

看中一间适合自己的商品房后,张先生先给开发商支付了2万元,并通过开发商向银行办理贷款买房。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两天后银行却反馈说,张先生征信不过关,28年前向银行贷款900元至今未还。

一开始时,张先生还不相信。可看到银行发过来的征信查询记录后,张先生都惊呆了。

随后张先生立即找上传记录的银行,讨要说法。

可银行什么证据都没有,仅凭贷款人写着张先生身份证信息,就说张先生欠银行900元及几千元利息。

最终,张先生因贷款批不下来,导致买房计划落空。

紧接着,张先生收集证据将银行,告上法庭。

张先生在法庭上主张称:

第一,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欠款,属于过错行为,银行过错行为导致其损失2万元买房定金和因无法正常买房而产生了1.5万元租房费用,银行应承担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银行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其征信不良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银行应消除其征信不良记录。

第三,现有证据证明29年前,其曾在派出所挂失过遗失的身份证。因此,张先生怀疑是别人捡到其身份证后到银行办理这笔贷款的,但与其本人无关。

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律师:银行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征信机构对个人的不良记录是银行等系统对个人信用的不良评价,是银行等相关机构向个人进行贷款等业务产生信用的记录参考,对个人的社会生活产生直接影响。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28年前张先生是否在银行处借款900元,并因此而产生了利息和不良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本案中,银行主张其与张先生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银行抗辩提出张先生于28年前向其贷款900元的主张,所提交的《信用社农贷付款凭证》中“贷款人盖章”一栏内仅加盖有“张先生”的名章。

但是,银行既没有提交张先生的贷款申请、当地村、社基层组织出具的贷款证明(如介绍信、便函等),也没有书面借款合同、贷款人身份证明资料或者张先生签名的领款凭据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

其次,银行未提交银行等金融系统28年前相关的部门或行业关于贷款流程规定和具体依据,以证明当时贷款时只需要贷款人在付款凭证上加盖名章即视为贷款关系形成并实际履行,而不需要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等依据,不需要本人亲笔签名或捺印确认的情况,且银行也未举证证明其28年来有过催讨行为,故银行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后,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以及转账2万元记录等证据未能证明是定金,且未能证明其因未能买房而导致其必须租房的损失,故其主张银行应当赔偿其3.5万元的诉求,不能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仅判定银行删除张先生征信中心系统中的不良记录,但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银行自知理亏,没有上诉。但张先生不服并提交客户交易明细账单一份,拟证明银行从其账户内扣了9819.2元,并主张银行返还这笔钱。

但是,经质证,银行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因张先生提交的上述证据系个人自书,且与其二审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无关联,因此,二审法院没有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二审法院以张先生不能继续举证证明其受到具体经济损失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度时评综合甘肃张掖中院、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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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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