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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人的妻、儿去世后,受小区水果摊主刘某一家照料,老人决定把养老和遗产托付给刘某,遗产含价值300万元房产和存款,相关协议进行了公证。2021年12月老人去世,老人妹妹等家属与刘某对簿公堂。老人妹妹称,2017年之前兄长已出现精神障碍行为,且被诊断出脑梗塞、老年痴呆等情况,签署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老人与刘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老人将财产遗产赠给刘某,刘某负责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证据证明他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12月12日,一审判决老人遗产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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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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