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二锅头冒充茅台酒出售既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将二锅头冒充茅台酒出售既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与陈洪兵教授商榷

作者:钟帅

将二锅头冒充茅台酒出售既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不构成诈骗罪——与陈红洪教授商榷

作者:钟帅

陈洪兵《刑法常用百罪精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关于将二锅头冒充茅台酒出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例(参见:《将二锅头冒充茅台酒出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吗?》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95204014344585779/),认为:由于二锅头酒也具有酒的基本性能,很难说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以,将二锅头酒冒充茅台酒出售,只能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笔者不赞同陈教授的观点。

将二锅头冒充茅台酒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更不应构成诈骗罪,只能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商标犯罪案件中,就产品而言,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三者是递进关系。质量合格的产品,仅侵犯商标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既侵犯商标权,又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不具备产品的基本性能,不能认定为产品,既侵犯商标权,又侵犯财产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具体到上述案例,以酒冒充茅台——如陈教授所言,由于二锅头酒也具有酒的基本性能,将二锅头酒冒充茅台酒出售,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仅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果是劣质二锅头,以劣质酒冒充茅台——虽然质量不达标,但仍然具备酒的基本性能,仍然具有市场交易的性质,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如果是水,以水冒充茅台——因为完全不具备酒的基本性能,不能评价为伪劣产品,不再具有市场交易的性质,只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同样的情形还有,比如以劣质手机冒充品牌手机销售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以手机模型冒充品牌手机销售则会触犯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都具有欺骗的行为,故不应以欺骗区分罪种,而应从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交易性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界定此罪彼罪。

一点浅见,欢迎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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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标签:诈骗罪   茅台酒   非法占有   商标权   茅台   注册商标   教授   性能   评价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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