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1厘米台阶绊倒骨折,向商场索赔5万余元,获赔1.5万

上海浦东,一女子到商场上厕所时自称在门口处被1厘米高的台阶绊倒后摔伤致骨折并要求商场赔偿医药费。被拒绝后女子告上法庭,索赔5.4万元。可商场拿出证据证明当日刷卡消费的女的丈夫而非其女子本人的情况下,商场最终还是赔偿了女子1.5万。

(来源:九派新闻)

去年3月1日,马女士与丈夫到商场消费时,独自来到商场的卫生间处,准备上厕所。

可谁曾想,马女士准备进入卫生间时,却被门廊处1厘米高的台阶绊了一下,导致摔倒在地上。

受伤后马女士就到附近的医院检查身体并接受治疗。后经医院诊断,马女士肢体损伤、左侧髌骨骨折。

事后马女士向商场索赔,可事发位置是监控盲区,且台阶才1厘米高、周边的监控记录也已经被覆盖,因此,商场以没有证据证明马女士是在商场内摔伤的为由,拒绝马女士索要赔偿的诉求。

马女士多次索要未果后,请来律师并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共计5.4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到法庭上后,商场又拿出一组证明,拟证明当天在商场刷卡消费的是马女士丈夫而非马女士本人。

因此,商场以没有证据证明马女士是在商场摔倒受伤的为由,主张马女士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到实地勘察后发现,卫生间的门廊处确实有台阶,可台阶处却贴有“小心台阶”等警示标语。

据此,商场马上又主张称,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确实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地点台阶只有1厘米高,且已经贴有“小心台阶”等警示标语,因此商场认为其已经尽到了上述义务。

可马女士的代理律师却向法院出示了几组照片,拟证明事发时现场地面上没有“小心台阶”等警示标语。

有网友认为,夫妻俩一起去逛商场,丈夫用妻子的银行卡消费是很正常的,所以商场用刷卡记录来证明妻子马女士当天没有到过商场,是没有说服力的。

但也有网友认为,仅仅1厘米高的台阶,就把马女士摔成骨折,确实难以让人置信!而且马女士没有当场告知工作人员并要求送其去医院,也不符合常理。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且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而言,当原告、被告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官就会搬出盖然性证明标准,并依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标准来判断,哪种可能性更符合事实,并判定这种可能性就是事实的。

可能双方都没有把握自己一定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也可能考虑到成本问题。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处理本案。即商场同意赔偿马女士1.5万、马女士撤诉。

有网友认为,通过商场同意赔偿1.5万来判断,商场大概率是知道自己理亏的。但也有网友认为,商场也有可能是想花钱息事宁人而已。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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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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