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乘扶梯一转身玻璃炸裂被超市索赔8300元,当地市场监管局介入处理 律师: 当事人需为此承担一定责任!

“河南这个男子冤吗?”河南郑州,一男子乘坐电动扶梯时,一不留神,碰了电梯一下,万万没想到,就是这简单的一碰,电梯一侧的玻璃直接炸裂。商场见状,认定是男子撞碎的,直接要求男子赔偿8300元。

近日,家在河南郑州的张先生,遇到了一件异常心烦的事,这件事让他感觉到自己和个大冤种一样。

据悉,事发当天,张先生来到一家超市购物时,乘坐商场的自动扶梯,从二楼下到一楼。

然而,在电梯到一楼后,张先生拐弯离开时,一个侧身,不小心触碰到了电梯扶手的一侧。

通过网传的视频可以看出,张先生当时在正常的行走,并没有很用力的冲撞行为,但恰恰,就是这个磕碰行为,电梯竟然出现了很大的晃动。

只见电梯在多次晃动以后,一侧的玻璃直接炸裂开了。

张先生没想到,一个公共的电梯,竟然这么脆弱,遂认为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电梯损坏。

但令张先生失望不已的,超市的负责人却认为是张先生人为的撞击导致电梯玻璃破碎,遂要求张先生赔偿8300元。

据超市负责人称,电梯已经运营了6年之久,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每年也都会进行年检,质量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

事情发生后,有专业的人员对电梯玻璃炸裂的原因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确定是人为碰撞导致。

另一边,虽然超市负责人向张先生进行了解释,但张先生仍然觉得不是自己的问题,遂将视频发布到了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热议。

有网友认为,正常情况下,一个人要打碎一块玻璃,都需要专门的发力,可是视频中的电梯,却轻而易举的就破碎了,这足以说明,电梯本身的质量存在问题。

也有网友称,超市负责人不仅不应当要钱,还应该感谢张先生,检测出了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否则一旦有顾客因此受伤,造成的后果将不可估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律师:当事人需为此承担一定责任!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视频可以证实张先生当时不是故意的,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虽然张先生主观上是过失的,但从民法上讲,只要能够证明是因张先生过失行为,造成玻璃碎裂的,那就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监控证实是张先生碰到玻璃后,玻璃才会碎裂的,所以张先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玻璃本身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只能减轻张先生一方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不会免除张先生的责任。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简而言之,现在商场拿出玻璃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证据证明玻璃质量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张先生仍然认为,是质量有问题,那就要拿出证据来反驳。

注意!如果张先生质疑报告的真实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所产生的鉴定费,一般情况下,会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

最后,民法实行填平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单来说,即便张先生要赔偿,只是赔偿这块玻璃的材料费和安装费。不可能说,将整个扶手换掉。

综上,告上法庭的话,张先生大概率是会被判定承担责任的,只是被要求赔偿8300元是否合理而己。

有网友认为,一块玻璃要价8300元,这也太坑了吧?加上人工费,也要不了那么多。但也有网友还是坚持认为,这是碰瓷,不用赔。对此,您怎么看?

(零度时评综合小莉帮忙、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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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9

标签:玻璃   超市   民法典   责任   扶梯   公私   当事人   证据   电梯   鉴定   男子   律师   质量   网友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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