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中,往往会有一张现金价值表。这张现金价值表,有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交纳的保险金额的实际数额,计算出每一年的现金价值变化情况。有的保险公司在现金价值表中明确注明:现金价值表中体现的金额是以每千元为单位计算的。

投保人在投保之前要对现金价值准确理解是非常重要的。保险公司为了做成保险生意,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不会在保险合同中把一些保险术语说的非常明白,这就需要投保人自己理解。所以,投保前必须把保险合同中的每条规定以及每一条解释都要搞明白。只有这样,投保人才能在投保前、投保中和投保后,获得良好的心理体验,对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才能放心。

由于保单中的现金价值与投保人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很多人对此并不能正确理解。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也不予解释,导致许多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搞不懂。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投保人要求解除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化支公司以吉林省分公司名义签订的若干份保险合同。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设置障碍。然而,中国人寿通化支公司的保险业务人员经过算计之后,告知投保人:现在退保可以办理手续,但要损失一大笔钱,连本金也拿不回去。

投保人不愿意接受,便委托笔者前往交涉,然而,业务人员告诉笔者:“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我们有计算公式,电脑计算的,不会有错误。”

笔者认真研究了保险合同,发现按照保险合同里的现金价值表中规定的每千元的现金价值,自投保第五年后是逐年增长的,如果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投保人可以拿回本金,并可以得到收益。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却说:“保单上的现金价值表,只按1000元的现金价值退款。”

笔者明显感觉到这是一种欺骗答复,其目的是威慑投保人不要退保。经过仔细研究保险法律和保险知识,我得出了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答复不同的结论。


保单的现金价值具体是指:保单的退保金额,也就是投保人退保时,可以拿到真实价值。这个现金价值表中的金额通过换算后得出的数额,就是退保时保单的真实经济价值。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初期,一般是3-5年,保单现金价值表中的数额都低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时,要支出相应的成本,如营销费用、管理费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税金等等。保险公司的这些支出实际是由投保人来承担的。所以,在投保最初的三五年间,保单的现金价值低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随着保单生效的时间延长,保单积累的剩余价值也不断增长,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在第4-5年时与投保人交纳的的保费持平,在第5 年以后就会超过所交保费。随着时间的继续延长,保单的现金价值超过所费的数额也越来越大。

以某人为儿子投保的中国人寿的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产品为例,年交保费10万元,交款三年,生存满5年起,按年交费60%给付生存金。期满按投保金额退款。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按千元为计算单位,1-8年的现金价值为:665.2元、1602.2元、2683.1元、2821.4元、2367.8元、1881.5元、1357.7元、1309.2元。因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仅计算到8年,这说明,超过8年的按8年计算,从第5年起,保单的现金价值是逐年降低的。当然,这款保险产品如此计算现金价值的原因是被保险人从第五年起开始领取保险生存金了。

以某人为外孙女购买的太平卓越世享终身年金保险产品为例,孩子出生时,外祖父即给她投保。交费10年,年标准保费16299元,附加6项医疗和医疗伤害保险,首期交费16895.10元。

该保单1-15年的现金价值为:6940元、18240元、29810元、42510元、55530元、69710元、84240元、99140元、114410元、130060元,130960元,仅就这款产品来讲,保单的现金价值到被保险人活到105岁时,保单现金价值也无法与所交保费相等,也就是说,这款保险产品就存在令投保人损失资金的坑

假设,某人给刚出生的男婴投保,年交保费5万元,连续缴纳保费5年,总缴纳保费25万元。在投保第1年的时候,现金价值只有5854元。在投保第9年的时候,保单现金价值才超过所交保费,达到271629元,之后才产生保险投资的收益。如果投保人在投保的前8年任何一年里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都低于所缴保费,退保就会损失本金。

由于保单的现金价值代表着保单的经济价值,这个价值约定一般与退保有关,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还可以质押贷款,在交纳保费期间还有自动垫付、减额交清等功能。

因此,投保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了解之后,在急用钱的情况下,可以不退保,可以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进行贷款。办理保单贷款,既能拿到急用的现金,还可以继续得到保险产品的保障。一般来讲,用保单贷款,贷款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保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也就是说,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短期质押贷款的功能。


如果投保人的经济出现不良状况,且保险产品又到了续费而无力足额缴纳保费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垫付,只要现金价值能高于当期保费就可以办理。投保人使用这个功能之后,可以使保单继续有效,不会因欠缴保费而被解除保险合同,以影响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

如果投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想要调整保险产品的保险额度时,可以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向保险公司申请“减少保额,缴清保费”。也就是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一次性抵扣剩下的保费。在现金价值不足的情况下,降低保额,使自己能够在经济状况不良的情况下,继续有一份保险产品。投保人使用这个功能,可以不再继续缴纳保费,还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

自动垫付和减额交清保费不是每个保单都支持的,应该以具体的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为准。

所以,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弄清楚保单现金价值的约定,一般来讲,当保单的现金价值约定达到高峰值(4-5年)时,以后会出现不断降低的趋势,这主要是该款保险产品在投保满四年或五年时,保险公司要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金,在支付了生存金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逐年降低了。

有的保险产品有分红的约定,保险产品年度分红之后,不会影响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分红实际是保险金相当于在保险公司获得的存款利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险金之后,要用保险金从事经营,通过经营或投资后获得的利润,以分红的形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回馈相应的报酬,是保险业得以开展业务不断推销保险产品的重要手段,否则,人们没有收益,是不会向保险产品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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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标签:保单   现金   价值   被保险人   投保人   保费   人寿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贷款   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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