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称信用卡分期无利息,女子开通后却产生了利息 银行:已退还

河南郑州,一女子接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说她利用信用卡套现,会影响额度。


之后客服让女子先还一部分,剩下的挪到下一期,还承诺不是分期,没有利息和手续费。


女子信以为真,结果第二个月才发现上一期的账单被分了24期,还产生了利息,女子直呼:“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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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详情

张女士此前在某银行办了张信用卡。今年国庆节期间,张女士买了很多东西,一直用这张信用卡的额度支付。


在11月份时,张女士收到了账单,发现竟然需要还42106.75元。


这网购的时候没什么感觉,怎么一下子要还这么多?张女士心中不免有些担心。


正当张女士准备查询下自己的银行账户余额时,她就接到了信用卡中心客服打来的电话。

该客服表示,张女士的这份账单评估未通过,银行系统认定为大额资金周转或套现,后续将会对额度进行调整。


张女士向客服解释自己是买了点家用品,所以不是套现,但是客服却说银行系统不会出错。


不过,该客服表示有办法规避一下风险,只要张女士在到期还款时先还2105.34元,剩余的40001.41元到下一期再还。


张女士有点不乐意了,在她认知中,如果是分期还款,就得支付一定的利息,4万多元所产生的利息可不低。


可是客服在了解张女士的担忧后,却信誓旦旦地说:“这只是延期还款,不是分期还款,没有利息和手续费的。”


大概是听出了张女士的犹豫,客服又丢出一句话:“11月份是今年最后一次评估,所以只要按这个方案过了这次评估,下个月再还款就可以规避风险。”

在得到客服的再三保证下,张女士同意按照客服说的方式进行还钱。


可万万没想到,等到12月份的账单出现时,张女士顿时就傻眼了。


按照之前客服的说法,12月的账单应该是40001.41元加上新出来的消费金额,可是现在的账单却是5562.10元。


张女士点进账单查看明细后,才知道那40001.41元竟被分了24期,而且还产生了首期利息172.01元。

张女士顿时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她又去找了银行客服,对此事进行了投诉。


张女士强调:“我是在正常额度内的消费,原本可以一次性还清的,结果被对方欺骗办了分期。”


在了解情况后,银行表示会尽快退回利息。然而将近半个月过去了,问题始终没有人来解决。


张女士忍无可忍便求助了媒体,她要求银行取消自己的分期,然后退回利息,甚至还要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谁曾想,媒体一介入,银行就立即作出了回应,表示会补偿20元的话费,以及被扣除的利息,至于其他的赔偿还需要协商。


但是,银行说归说,一点实际动作也没有。眼看明天又要到自动扣费日期了,张女士只得再次给银行打电话,要求立刻取消分期。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要3-5个工作日,才能取消分期,但张女士已经等不及了,她要求立即取消。


最终,银行同意立刻取消分期,并补偿了20元话费,以及退还被扣除的11月份利息。同时,银行还表示,已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停职处理。

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

1、现在的银行、保险、通信行业,越来越像电诈了,搞得人心惶惶,相关部门该作出一些惩戒措施了。


2、银行早就把信用卡服务给外包了,这些所谓的客服,根本就不是银行职员,而是外包公司的销售员,他们根本不懂,只知道忽悠。


3、作为消费者,我们对于银行的信任是建立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上的。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误导消费者办理分期还款,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


4、银行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同时,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


5、这算不算是欺诈消费者?


6、能分期就分期,看自己情况而定,错了吗?

这件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银行的行为属于欺诈吗?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张女士在涉事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银行应当为张女士提供与信用卡相关的服务,但是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比如:开通分期付款业务,需要张女士自愿开通。银行不得通过强制手段,或者欺骗的手段,要求张女士开通分期付款。


本事件中,银行客服欺骗了张女士,称开通的是延期还款功能,不是分期付款,结果导致张女士产生了利息损失。


虽然这个客服也许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但对方却以银行的身份对接了张女士,那张女士就有权相信对方是代表着银行。


换言之,这件事是银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已经涉嫌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银行将分期付款功能取消,并返还利息损失。


张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等。

(2)侵权行为所能造成的后果。

(3)双方各自的责任。

(4)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或消费水平等。


本事件中,张女士觉得因为受到了欺骗,然后去投诉银行,又找媒体求助,银行才返还了利息,这让她的精力憔悴。


如果张女士因此失眠或者身体出现不适等,这才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所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那么银行应当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否则的话,张女士很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最后,事实上,这并不是银行第一次被曝出类似的问题,这也说明了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监管做得十分不到位。


希望银行能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同时,对于涉嫌欺诈等违规行为,应该及时进行处理和惩罚,以维护银行的声誉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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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标签:利息   信用卡   银行   民法典   客服   分期付款   账单   损害赔偿   额度   女子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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