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提前过户,小心钱房两空!

卖房人由于轻信了买房人的承诺,在没有收到全部售房款的情况下,便将房屋过户到买房人名下。因为是私下交易,卖房人最终没能拿到全款,只能通过打官司解决。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为省中介费,私下先过户

在购入一套心仪的房产后,周欣然便打算将自己的另一套房产售出。随后,她通过中介平台找到一家中介公司,以52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赵亚光。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170万元,以资金监管公司存管的方式支付;第二笔购房款30万元自行支付;剩余的325万元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

买卖合同签订的当天,周欣然、赵亚光与中介公司、资金监管公司以及银行就中介事宜、资金存管分别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和《房屋交易资金存管服务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协助赵亚光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在周欣然收到全部购房款前,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产权证与批贷函等材料。

不久,赵亚光找到周欣然,希望合同约定的325万元商业贷款由双方自行解决,这样既能让周欣然早日拿到房款,自己还能省掉中介费等。

在赵亚光的游说下,周欣然又与赵亚光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周欣然同意赵亚光在交易中心过户收件完成后30日内,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第二笔购房款30万元;在交易中心过户收件完成后90日内,赵亚光支付贷款金额325万元中的125万元;剩余的200万元,由赵亚光办理商业贷款后支付。

尽管中介公司提醒周欣然,自行付款及办理贷款存在风险,但补充协议签订的当天,周欣然还是与赵亚光签订了《风险自担声明书》和《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贷款声明》,内容为双方确认知晓自行支付购房款存在买受人无法支付购房款但已取得所有权等风险,明确已经知晓自行办理贷款的银行对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等风险,确认自行办理贷款手续无需中介方协助。同一天,周欣然与赵亚光一同前往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

一个月后,赵亚光按约支付了30万元,周欣然与赵亚光又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协议,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确认赵亚光尚欠款项的支付问题。就在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后不久,赵亚光向周欣然支付了补充协议约定的125万元。

然而,双方办完过户后,赵亚光就向银行撤销了原来的房屋贷款申请,转而以房产为抵押,向另一家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收款账户为赵亚光,而他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将200万元支付给周欣然。

对此并不知情的周欣然,在迟迟收不到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多次催促赵亚光支付房款,赵亚光却拒接周欣然的电话。无奈之下,周欣然将赵亚光告到海沧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尽管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但赵亚光始终未支付剩余房款。

自行交易,存在风险

追讨无果的周欣然又以中介公司未能保存好批贷函等材料为由,将中介公司、中介平台及资金监管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赵亚光尚欠的购房款200万元。

法院认为,周欣然与赵亚光自行约定,变更了房款支付方式,并明确表示无需中介方协助办理贷款。中介公司已向周欣然充分说明了自行付款及办理贷款所存在的风险,不存在过错。

而中介公司未能保存好批贷函等材料确实存在违约,但是在房屋已经过户到赵亚光名下的情况下,是否保存以上材料并不影响赵亚光实施违约行为,因此无需对周欣然的损失承担责任。

资金监管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资金监管义务,也无需承担责任。而且,相关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周欣然的损失是因中介平台导致的,中介平台无需承担责任。

2023年6月,海沧区法院驳回了周欣然的全部请求。周欣然提出上诉。2023年9月,厦门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周欣然的诉求虽被驳回,但其诉请赵亚光继续支付购房款一案已获法院判决支持。在赵亚光拒不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周欣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耗费精力和时间,但她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文/蒋紫薇

来源: 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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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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