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案二审判了,律师有话说

本文作者:李靖宇

吴亦凡案终于尘埃落定了,都美竹手写长文发出来的时候笔者就觉得二审判决下来也就这两天了,因为不出意外这是孤注一掷、最后一搏了。果不其然,二审裁定悄然而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都美竹的长文是谅解吗?

都美竹在此次长文中提到的诸多细节表明,这不是谅解,是在否定自己被强奸的事实啊,这是翻案啊!谁会被强奸后拿着手机说强奸犯好温柔,甚至对于控告强奸犯还带着负罪感。

当然,这样的“反复无常”,都美竹是否付得起法律责任暂且不谈,如果查证属实,都美竹相关的强奸事实是有极大的可能变更起诉的。当然,如果查证都美竹在信口胡诌,就另当别论了。

再一个,本案中还有其他被害人的强奸事实,从这个角度讲,即便都美竹没有被强奸,吴亦凡也会因为强奸了别人,还是这个量刑结果。

2.6年半吴亦凡就出来了?

都美竹在长文中说:“假如六年半之后有机会……”言外之意,吴亦凡服刑一半就能出来?假释?减刑?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至于减刑,我国刑法第78条确实规定了减刑的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是实施起来难度上可不比生效判决前通过辩护减轻量刑更简单。

反观都美竹的措辞,倒也耐人寻味。似乎6年半吴亦凡就能出来已经是铁板钉钉。

3.“聚众淫乱罪”是什么意思?

刑法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但是对于罪状却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根据学界、司法界的通说:“聚众淫乱,就是男女多人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是一种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

这样的解释确实和大众朴素的法律观非常一致,可以说这个聚众淫乱罪就是你想象中的聚众淫乱罪,干的事儿也是你想象中干的事儿。

吴亦凡的二审裁定认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系首要分子”。上文讲过,吴亦凡的意乱活动是聚众而行,聚众自然就不止一个人,多数人当然得有个带头的。通俗地讲“首要分子”就是“带头大哥”,是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4.吴亦凡还在朝阳看守所吗?

看守所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吴亦凡在生效判决出来之前,或者生效判决作出后尚未“下监”之前,当然还在朝阳看守所。笔者虽然拒绝为吴亦凡提供辩护,但是经常在朝看“出没”,听说吴亦凡胖了,一脸痘。就像网友戏称地那样:“巴山楚水凄凉地,凡凡狱中唱大戏!”

5.吴亦凡案还能申诉吗?

吴亦凡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意味着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误。二审裁定作出后,吴亦凡案的一审判决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且为终审判决。吴亦凡如果依旧不服裁判,依旧可以进行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赋予了吴亦凡以及吴母这样的权利。当然,要在他们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刑事申诉。

遗憾的是,申诉这条路纵然理论可行,但是希望不大。

6.吴亦凡还要被驱逐出境吗?

吴亦凡,是加拿大人。

一个外国人,不远万里来到中国,犯了罪。依照刑法35条,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当然,在被驱逐前,要踏踏实实地在中国的监狱里“踩缝纫机”!

7.写在最后

笔者作为刑辩律师,在没有看到吴亦凡的卷宗情况下,虽然不便对于案件做进一步的专业评判。但是还是想说一句话:本案从辩护角度来看,全案做无罪辩护并非明智之举,刑事案件辩护中,“知进退”非常重要。选一个足够专业的刑辩律师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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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标签:原判   强奸犯   无期徒刑   看守所   犯罪分子   朝阳   有期徒刑   判决   笔者   事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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