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陈峰等人被罚!

今天,民航观察看到证监会在9月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


涉及的责任人有:

陈峰,男,1953年6月出生,海航集团法定代表人,时任海航集团董事局主席、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ADAMTAN(谭向东),男,美国籍,1967年3月出生,时任海航集团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DANIELCHEN(陈晓峰),男,美国籍,1980年6月出生,时任海航集团董事、副首席执行官、总裁。住址不详。

张岭,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海航集团副董事长、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包启发,男,1964年3月出生,时任海航集团董事、高级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何家福,男,1969年1月出生,时任海航集团董事、高级副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杜亮,男,1981年6月出生,时任海航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主要是依法对海航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海航集团、DANIELCHEN(陈晓峰)、张岭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何家福、杜亮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峰、ADAMTAN(谭向东)、包启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证监会于2023年4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违法事实主要有:海航集团组织、指使九家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航集团组织、指使六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五人提出申辩意见,陈峰和谭向东申辩如下:


1.陈峰提出:其一,航空产业投资大、资金压力大,海航集团实行资金集中调度是必然的。海航集团为了发展难免有一些操作上的违规现象,在2018年以后都是非常规运作,难免有些无奈之举。其二,本案对责任人员的认定不符合事实。陈峰是为了解决危机而出任董事长,无法短时间内调整已有的管理体系,只有被迫沿用。其三,海航集团前期由国开行牵头的债权人协调机制委员会主导,后期由海南省工作组主导,期间一切行为均是在其监督和指挥下进行。陈峰本人很难在这段时间有所作为,相关对外担保均是被迫作出。其四,相关资金往来操作均是以社会稳定和解决系统性危险为目的,并非为了海航集团乃至个人利益和目的。因此,不应当仅以陈峰为操盘人并让其承担责任。其五,海航集团在2012年就开始对体系内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但贵会仅对2018年-2020年期间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的连贯性,说明公司行为不存在问题。其六,贵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贵会证据不具有完整性,贵会进行处罚对全部被处罚人没有通知到位,本次听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综上,请求停止对陈峰及其他人做出处罚。


2.ADAMTAN(谭向东)提出:其一,《2019年年度报告》及之前的定期报告的作出和公告时间均在立案时间的两年之前,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谭向东为证券条线负责人。其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谭向东具有主观故意并实施了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违规披露的行为,其并不具有相关权限。其四,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控股股东的高管并非处罚对象。其五,在能够明确海航集团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直接处罚实际控制人,不应当针对海航集团进行处罚。综上,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

不过,证监会均未采纳其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2020年6月30日以前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峰、ADAMTAN(谭向东)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DANIELCHEN(陈晓峰)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包启发、何家福、杜亮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对张岭处以25万元罚款。


对于2020年7月1日以后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峰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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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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