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女子取钱另存 转眼“消失”一万元! 律师: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权益不受侵害

黑龙江大庆,一女子到一家银行取了36500元,随后就去了另外一家银行将这笔钱存了进去,万万没想到,存进去之后凭空消失了10000元,女子顿时火急火燎不知所措,沉默片刻后女子决定报警求助,随即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女子确实存入了36500元,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近日,周女士因为要周转一下资金,于是就到一家银行取了36500元,随后,自己就过了马路来到另外一家银行,将这笔钱存了进去,然而存进去之后周女士发现少了6000元,周女士顿时紧张坏了,刚取出来的钱,一分没动就全部存进去了,怎么会少了6000元?
于是,周女士立即报了警,民警调查后发现,周女士实际存进去的数额是26500元,不是少了6000元,而是少了10000元,随即民警立即调取了相关的监控视频。

调取视频后发现,周女士确实取了36500元,沿路监控显示周女士没有丢失的情况,而是直接来到另外一家银行的ATM机器上将这笔钱全部存了进去。
这笔钱到底哪去了,最终经过分析认为可能是ATM机存在问题,随即民警联系了ATM机厂家,被告知涉事的ATM机上还有一个存钱箱,由于是新上的机器,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也不知情,所以吞钱的时候系统没有显示,最终,周女士从银行领回了这笔钱。
为了表示感谢,周女士给民警送来了锦旗。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 从几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律师: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权益不受侵害

1、周女士和银行之间,确实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

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当周女士拿着钱来银行存款,那么作为银行来讲,应当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旦造成了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么银行的行为就属于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行为。

2、如果最终没有查出来这笔钱的流向,是不是意味着要周女士独自承担损失?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周女士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存进去了36500元,而不是26500元,但是,由于涉事的监控是银行保管,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周女士无法举证了?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因此,虽然是周女士一方要举证,但是由于监控的保管是在银行,那么周女士是可以请求法院调取相关监控的。

如果在监控中,能够看出周女士确实存了36500元,那么最终法院也是会选择支持周女士的诉求的。


3、银行ATM机侵吞储户钱款,厂家工程师是否有责任?

这就要看厂家工程师设置的第二个存钱箱的目的,是为了延长ATM机取存款的使用时间,还是说要侵吞这笔钱了,如果是要侵吞这笔钱,显然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如果工作人员具有侵吞的故意,也是要付出刑事责任的。

(零度时评综合今晚60分、@大兵叔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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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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