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父亲去世女儿被银行催债,女儿反问咋证明是我爸?判决亮了

在古装影视剧中,反派的家人被主角的父母诛杀,反派就会千方百计找主角偿命,俗称“父债子偿。”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父债子偿的做法不仅涉及到恩怨情仇,还涉及到债务偿还。

那流传已久的父债子偿在当今社会还合理吗?浙江一女士在父亲去世后被银行追债,反问银行如何证明她与父亲的父女关系,这场闹剧的结果到底是什么呢?

一、父亲去世,银行催债

这名浙江台州的女士名小丽,他的父亲是个生意人。小丽一家三口靠父亲开的小店维持生活。但小店一直处于惨淡经营的状态,更糟糕的是,小丽的父亲由于过度操劳也患上了重病。

小丽的父亲在之前的经营中借了银行大约5.8万元的债务,随着小店生意渐渐没落,小丽父亲自然是没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小丽父亲重病去世后,银行找上了门来,要求小丽偿还这笔贷款。

小丽父亲去世后,由于家里经济一直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没有给小丽留下任何遗产。

原来小丽父亲从未告知小丽关于这笔债务的事情,虽然银行拿出了明确的手续证明这笔债务确实属于他的父亲,但小丽觉得自己并不知情,没有理由要偿还这笔债务。

另外就是银行有个奇葩规定,取父母的钱需要证明亲子关系。那么要求子女偿还父母的债务呢,是不是也要有相同的程序?

小丽对银行表示,想要她还钱,必须证明小丽父亲与她的亲子关系。

这可为难住银行了。但银行对此并不死心,他们认为小丽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他们经常给小丽以及其母亲打电话、发短信,但都被拒绝了。

银行放狠话说不偿还债务就会影响他们的征信状况,但小丽从始至终只有那句话:“要还钱就证明他是我爸!”

二、各执己见、对峙法庭

银行没想到自己反被自己的规定要挟,对于这个要求他们觉得是强词夺理。但银行怎么会轻易善罢甘休呢,最后银行将小丽告上了法庭。

接到法院通知书的时候,小丽并没有感到慌张,自信地认为这笔债务轮不到她偿还,因为她在网上看过类似的案例。

当时张某因为父亲去世,被父亲的债权人要求还款。但这笔钱是张某父亲做生意借的,张某当时已经为车祸重伤的父亲花了不少钱,根本没有额外的钱去还款。

最后张某父亲的债权人的请求被驳回了,还款凭借自愿,他没有义务被要求强制偿还债务。

小丽觉得自己目前的状况和张某类似,她也没有法律义务去偿还这笔债款,所以对于这次法庭对峙毫不担心。

在法庭上,银行表示小丽父亲的债务并非是个人债务,而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今小丽父亲去世,小丽母亲还款能力有限,小丽作为财产继承人,有义务偿还债务。

听到这里,小丽还是之前的那句话,想要偿还债务,必须先证明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

银行很不服气,向法官表示这根本就不能作为是否还款的评判标准,如果拿不出其他有力的理由,必须偿还这笔债务。

小丽听到这里有点慌了,因为她一直以来的理由可能并没有法律效力。她只得告诉法官,自己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且父亲并没有给自己留下任何遗产,她又有什么理由为父亲偿还债务呢?

三、执法为山、有例可循

最后法官对目前证据和双方陈述进行了分析,认定小丽不需要偿还这笔债务,而银行则对此表示质疑,并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银行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是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因此二审维持原判,小丽没有理由偿还这笔债务。

其实关于父债是否要子偿的问题,法律这样判决并不是个例。

郭某的父亲在世时经常酗酒赌博,郭某对此也无可奈何,只能照常给予赡养费。但由于开销过大,郭某父亲卖掉了房子,还借了许多外债。后来郭某父亲去世,郭某的债权人纷纷找上门来,要郭某偿还债务。

但郭某觉得自己履行了赡养义务,父亲也没留下任何遗产,自己没有理由偿还父亲的债务,后来闹上了法庭。法官经过审理后认定,郭某没有义务偿还其父亲的债务。对此债权人也只能自认倒霉。

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中子女都是不需要偿还债务的,法官执法要根据事实。

李景春在母亲去世后,遗嘱继承了母亲经营的北乐园酒家,同时包括债权。自己的姐姐则是继承了母亲生前的房屋。

后来北乐园酒家债务的债权人向李景春讨要钱款,但遭到了拒绝,无奈向法院进行了起诉。

最后法官判决这笔债务有李景春的姐姐清偿,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李景春进行偿还。

李景春的案例判决结果和郭某、小丽的案件判决结果完全不同,其中蕴含的法律原理需要我们用心琢磨,这是否说明父债子偿的做法已经被取缔了呢?

父债子偿是中国传承多年的传统观念,但随着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律观念的完善,父债子偿的做法其实是过于片面的。

以案释法:法官认定小丽不需要偿还债务,是否证明父债子偿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上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夫妻共同债务也包括在日常生活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主要包括由以下五种原因产生的共同债务:购买共同生活用品,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质量疾病支付医疗费用,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体育或文娱体育活动;

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务转化为夫妻间共同财物和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

法院判定小丽无须偿还债务,其中一条原因是银行对这笔债务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

有可能小丽父亲将这笔债务用于了做生意,而非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因此导致法律上难以认定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小丽是否需要偿还这笔债务,法律也早有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其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选择是否自愿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对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并不是非要继承债务的。小丽的父亲未给她留下任何遗产,则对父亲留下的债务,可以选择自愿偿还,法律是不得要求小丽强制偿还的。

另外小丽有证据证明父亲的遗产都被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并没有其他资产可以处置。本案的审判结果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那如果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的审判结果会有改变吗?

答案是法官的审判结果是不会改变的。

不论是小丽父亲的个人债务还是父母的共同债务,小丽父亲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后没有多余财产给小丽继承的,她就没有法律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在本案中,如果小丽选择不偿还债务的话,银行也只能自认倒霉了。关于父债子偿是否适用于当今社会的债务处理,要结合子女继承的遗产和债务清偿的具体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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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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